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合同有什么不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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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两者有较大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署的用工合同, 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包括给予工作, 进行考核,发放工资,奖金,休假,工伤,福利待遇等等,都是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来协调解决的. 这中间没有第三方的参与.
劳务合同,一般地,是劳动者通过劳务中介公司的渠道来到用工单位,所以签署的是劳务合同,在这里,劳务中介公司是第三方。这种情况下,需要签署两份合同,一份是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另一份是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对劳动者本人而言,在享受各种福利待遇和用工期限上是有区别的。
最大的区别就是享受的待遇。再有就是主体上劳务合同可以签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而劳动合同则不可以。
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规定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被录用,劳动中应当履行中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权利。
劳务合同是劳务输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规定输出方输出的劳务(人员)应当符合什么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何种劳动条件和待遇,以及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Q2:劳务工,什么是劳务工
什么是劳务工劳务工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 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无论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工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在“劳务工”指标中,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工待遇
假如你与甲公司签有劳务合同,你就是甲公司的劳务工;你被甲公司派到另一个乙公司参加劳务,享受乙公司的报酬。劳务工性质
很多外企或者岗位替代性很强但又不是很多涉及公司机密的不重要的岗位就使用劳务工。劳务工的性质:
劳务工的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而与使用你的公司只是雇佣关系。这样的关系说穿了就是雇佣你的公司不愿意提供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比如很多公司会有三金四金,但是我可以选择正式员工有四金,而劳务工只有三金;或者有些单位效益比较好,可以提供补充医疗金等补充保险,派遣员工就可能没有。另外就是你不会有雇佣你的公司的工龄,在很多企业工龄工资也是相当可观并且为你的晋升有相当帮助的(也是资历的体现)。
“劳务工”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实际用人单位进行劳务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不发生劳动关系,只是从事劳动服务。 “合同工”是指劳动者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工是指没有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工人 招用劳务工的条件是: 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②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劳务工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招用劳务工的程序是: 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之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 ②劳动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务工在上岗之前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需对劳务工进行培训或试用,应在培训或试用之前签订劳动合同。 ③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5内,用人单位应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根据上海用人单位多年来招用劳务工的实际情况,这里应特别强调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不得收取报名费及押金,不得将暂住人口管理费和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给劳务工负担,不得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
Q3:用工单位和劳务工直接签合同与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合同有什么区别?
1.合同约定的,用工单位仅以劳务费和劳务公司发生费用往来,不管你是什么保险什么费,但一般给劳务公司的费用里面应包含了各种保险之类的费用。但用人单位如与劳务者有什么纠纷,劳务者只能与劳务公司解决。
2.服务业发票,缴营业税。
3.安全管理是公司的意思吗?不太明白,你跟谁签合同,那公司就是你所在公司(你所谓的劳务公司),你真正工作的地方才是用工单位。
现在好多公司为了避免新劳动合同法,才出现这么多的劳务公司,其实对劳动都不利,用工单位可以随时开掉你,而且用工单位付给劳务公司的钱劳务公司扣掉各种管理费后真正发给劳动者个人的就剩得不多了。
Q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皇橇斓己捅涣斓嫉拇邮艄叵怠6臀窈贤虿痪弑干鲜鎏卣鳌?BR>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Q5:用工性质有哪几种呢?
用工性质主要有两种性质,分别为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
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劳务用工,是国家提倡的一种新的用工模式,是与西方的经济模式相接轨的一种尝试。
相关规定:
对于劳动用工来说,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双方便确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如有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用警告、罚款、撤职、辞退等行政手段予以处罚。
这就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对等,其劳动力的支配权由用人单位享有。而对于劳务用工来说,劳务提供方并非用人单位的成员,而是平等合同的一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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