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转包合同([转载]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有何区别)

劳务转包合同([转载]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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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合同没到期用人单位要转包出

可以的。至于能不能和转包的公司签合同,要看双方的意愿。如果派遣单位与你劳动合同存续,则你没有赔偿。如果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则有赔偿。

由用人单位给补偿金。

这个要看你和用人单位签的劳务派遣合同里面有写这一条没有。如果没有就只能帮他找其他的工作,要不就自己赔。

Q2:我们与装修公司项目部做工未收到工钱,装修公司同项目属于劳务转包关系,现在项目经理跑了,请问公司有...

当人有啦,找他上级公司,解决不了找当地劳动部门,项目经理跑了可以报案。

找劳动部门靠谱点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从法律上讲,公司是没有义务的,因为他和你没有直接合同关系。

Q3:严禁将煤田转包和切块分包或者进行劳务承包什么意思

禁止转包和承包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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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对这个答案有什么疑问,请追问,

另外如果你觉得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请千万别忘记采纳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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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不能包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4:[转载]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有何区别

一、性质不同

1、劳务分包性质: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2、工程分包性质:由总包或者业主负责,总包负责一般分包,业主负责指定分包。

二、应用范围不同

1、劳务分包应用范围:主要从事公路、铁路、电站、地铁、桥梁、隧道、工民建等建设工程的专项劳务分包。公司具有较固定的各工种劳务人员数千名。

2、工程分包应用范围:建设工程;路桥工程,其他。

扩展资料:

在现实劳务分包中,由于劳务分包的非单纯性,劳务分包人和劳务人员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分包人的管理和监督,劳动关系复杂,当劳务人员的工作中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了事先明确界定。

而劳务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和劳务人员(工人)往往是三方经常纠缠在一起的,如果明确了劳务关系和劳务关系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工程质量方面,劳务分包商对发包人的劳务作业只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服务商对工程质量终身不负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分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分包

工程分包和转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在工程分包常识的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二)分包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三)在工程分包中的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四)在工程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也就是说,工程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在于转包是违法的,在一定条件下分包是合法的,两者的定义也不同。

什么是劳务分包、工程分包呢?工程分包包括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两种。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而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即二者关系如下:承包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劳务分包总承包人工程施工中非主体部分的专业工程→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专业工程分包

通过以上对比,二者之间的区别显而易见,第一,二者的主体不一样:劳务分包是发生在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之间,而专业工程分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第二,二者的客体不一样:劳务分包中的客体是劳务作业,而专业工程分包中的客体是专业工程;而其他的区别则主要看法律的规定了,第三,二者的合同效力不一样:劳务分包不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也合法有效,而专业工程分包则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分包行为无效(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第四,二者引发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劳务分包按双方约定担责,则专业工程分包法律明文规定,由专业工程分包的双方当事人对发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五,二者的取酬不一样,劳务分包计取的仅仅是劳务报酬及人工管理费,但专业工程分包计取的是工程款,而工程款主要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利润,在直接费用里面又包括人工费、相应管理费等,所以通常工程款的标的会大些,利润高、所冒的风险也大,故国家对这方面的管制也强制得多。

实践中,有很多以劳务分包的形式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尤其是带有建筑材料的。其实,劳务分包是一种“包工不包料”,而对于“包工既包料”则属于工程分包,但这个“料”,根据根据《工程合同实务问答》一书中认为在此只指主要材料,若只是辅助性材料仍不改变其性质,即包工包辅料仍然属于劳务分包。

Q5: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分包不经发包方批准,造成违法分包。实际操作中,由于分包管理不严格,合同法的意识不强,大量的分包均没有经甲方许可。许多承包商因为专业分包的存在,认为所有分包都是正常合理的,即便不是所有分包都合理,土建等非主体结构分包应该没有问题,而且对于分包认为甲方应当知道,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所有的工程建设合同文本一般都有“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转包或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分包”等规定字样,但许多人对此熟视无睹。例如,某石化项目场地平整工程由某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并负责承建,标的额1.4亿元。该建设集团公司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工程分包给16家分包商,涉及分包金额4000万元。该工程甲方在有现场代表、委托了监理的情况下,对承包人的分包行为失察,以包代管,也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最终造成了工期延误,耽误了生产。

  二、分包商选择不规范,资质审查不严。许多承包人对于分包项目的分包商的选择缺乏竞争机制,基本没有再招标,多数选择推荐谈判方式,随意性很大,分包商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某工区土方量28万立方米爆破开挖拉运工程,由蕲春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分包,标的额520万元,该公司注册资本金50万,而签订合同额520万,几乎超过10倍,明显违反建设部关于公司不能承揽超过注册资金5倍的合同额的规定,而且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营业执照也未经过年审,合同档案里也没有建筑资质证。该工程由于具体施工人资质不到位,装备不能满足需要,引发了质量问题。

  三、已分包工程涉嫌再分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分包后不能再分包,但由于实际工程量大,许多队伍中标后,由于没有足够的人员满足工程建设,存在已分包工程再分包的可能。既有可能分包土建部分,又有可能分包主体工程,既有可能分包给个体户,又有可能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例如石化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某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后将部分工区内土方爆破开挖拉运工程分包给自贡市某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委托南方某建筑集团公司个人具体负责施工。该工程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引发经济纠纷。

  四、主体工程违法分包。有的单位不但分包土建等非主体工程,而且分包线路安装等主体工程,构成违法分包。例如,某网电钻机供电工程,某局在中标后,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分别与四川某送变电工程公司、重庆某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将此工程关键线路部分进行了分包。

  五、肢解工程以分包名义转包。例如,石化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地下管网工程,合同额550万元,合同约定不允许分包或转包。该建设公司在无发包方任何批件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工程全部肢解分包给了5家单位,自己没有一点工作量,而且认为只是专业分包问题。最后发包方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整体工程非法转包。某石化地面集输道路改造工程,由于道路坡陡路滑,路面毁损严重,经内部推荐,由某建设总公司负责承建,合同标的额170万元。后该公司由于内部人员不足,和新疆某建设集团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建设该工程,工程内容完全相同,属于整体转包。

  此外,工程建设中还存在明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以劳务分包掩盖工程分包的现象。例如某通信基站工程,承包人石化某建筑集团公司分包给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包含了工程建设的全部内容,合同中所附的工程量计价清单,约定的是工程项目定额的综合单价,而不是劳务的人工单价,明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

区别则主要表现在:

1、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据见《合同法》第272条、《招标投标法》第48条、《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

拓展资料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转包行为无效。如前文所述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其次,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再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后,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