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劳务合同相关内容(新民法典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拖欠农民工工资该咋样处理?)

民法典劳务合同相关内容(新民法典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拖欠农民工工资该咋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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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合同有哪些特征及法律规定

1)签订合同主体方面

劳务合同的签订双方没有局限,可以是公司、自然人之间的任意组合。

2)签订合同的双方关系

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劳动风险的承担

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劳动报酬

由双方执行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涉。

5)争议解决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条:劳务合同的性质

一、根据劳务合同,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二、劳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劳务。

1、禁止歧视

(1)雇主于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特别是在建立劳动关系、提职、发布指令、或者发出解约通知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歧视雇员。但当协议或者措施的标的是雇员所从事的职业种类,而且这一职业要求一定的性别作为其不可放弃的条件时,允许因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发生争议时,如果雇员以事实证明其因性别而受到歧视是可信的,则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用与性别无关的客观理由来证明区别对待是正当的,或者性别是从事该项职业的必须的条件。

(2)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时,受到歧视的求职者可以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最高金额为三个月工资。月工资的标准是,在假定求职者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雇主当月允诺支付给求职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条件下的金钱和实物工资。

(3)、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如果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则无权要求建立劳动关系。

(4)、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权必须自收到拒绝通知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主张。

(5)、如果不存在升职请求权,则本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相应适用于升职。

2、工作职位招标

雇主既不得以公开方式,也不得在企业内部将某个工作职位只对男性或只对女性进行招聘,除非具备第一a条第一款第二句的情形。

第二条:报酬

一、如果根据情况,不受报酬不提供劳务时,视为默认约定报酬。

二、未规定报酬额的,有公定价格时,按公定价格支付报酬,无公定价格时,应认为约定按习惯支付报酬。

三、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就相同的或者价值相同的工作议定低于另一性别的雇员的报酬。由于雇员的性别而适用特别保护条款不能构成约定较低报酬的理由。第一a条第一款第三句的规定相应适用。

1、禁止处罚

雇主不得因雇员以允许的方式行使其权利,而在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歧视该雇员。

第三条:亲自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发生疑问时,劳务义务人应亲自提供劳务。在此情况下,劳务请求权不得转让。

第三条:企业转让时的权利和义务

一、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因法律行为转让给另一所有权人时,该所有权人即参加到转让时存在的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中来。如果上述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工资合同条款或者企业协议来规定的,则工资合同或企业协议构成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内容,不得在转让后的当年年底前做不利于雇员的变更。如果上述权利和义务是由新的所有权人通过另一项工资合同条款或者另一项企业协议来规定时,本款第二句不适用。当工资合同或者企业协议失效时,或者在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之间达成的另一项工资合同的有效范围内缺乏对双方的工资约束时,第二句的期限到期前可以改变权利和义务。

二、只要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是在转让前出现的,并且在转让后一年内到期,原雇主与企业新的所有权人对此项义务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如果此类义务为转让后到期的,原雇主仅对转让时应计算的期限中已过去的部分承担责任。

三、法人或者私人商业公司因变更而灭失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原雇主或新的所有者因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而对雇员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无效。因其它原因对劳动关系进行解除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四条:报酬的到期

报酬应在提供劳务后支付。报酬分时间段计算的,应于每个时间段结束后支付。

第五条:受领迟延时的报酬

劳务权利人迟延受领劳务的,义务人可以对迟延而未提供的劳务请求约定的报酬,而无补充提供劳务的义务。但义务人因未提供劳务而节省的费用或者因转向它处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或者出于恶意怠于取得的价值应予扣除。

第六条:暂时妨碍

劳务义务人如果在一段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由于非自身过失的其它原因而造成对工作的耽搁,不能丧失其对报酬的请求权。但劳务义务人必须扣除其在耽搁工作期间基于法定义务而存在的疾病或者意外事故保险有权享有的金额。

第七条:劳务义务人患病

一、如果持续性劳务关系占有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的工作,义务人被接纳参加(权利人的)家庭生活,在义务人患病时,只要疾病不是由于义务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劳务权利人必须为义务人承担最多六周、但不超过劳务关系期限的必要的饮食和治疗。饮食和治疗可以采取将义务人收治住院的办法来保证。费用可以从其患病期间应支付的报酬中扣除。劳务权利人因义务人患病而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宣布解除劳务关系从而导致的劳务关系的终结无效。

二、义务人的饮食和治疗已预定由保险机构或者公共医疗护理机构提供时,劳务权利人的义务不发生。

第八条:保护措施的义务

一、劳务权利人应对提供劳务的场所、设备或者工具器械给予置备和保养,对在其安排或者领导下提供的劳务给予调度,以使义务人免遭劳务本身对其生命和健康不应造成的危险。

二、义务人被接纳参加家庭共同生活的,劳务权利人应从义务人的健康、道德和宗教方面的需要考虑,在起居室和卧室、饮食以及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方面,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安排。

第九条:不得推诿的供养义务

劳务权利人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应负的义务,不得通过合同事先加以免除或者限制。

第十条:劳务关系的终止

一、劳务关系于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劳务关系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劳务的性质或目的确定其期限的,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一条:一般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对于不属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下列情形下,允许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一、按日定报酬的,每日预告次日末为终止期;

二、按星期定报酬的,最迟于一星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预告接下来的周六为终止期;

三、按月定报酬的,最迟于一个月的第十五日预告本月末为终止期;

四、按季度或者更长期间定报酬的,遵守六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预告一个历定季度末为终止期;

五、非分期定报酬的,可随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占用劳务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动的劳务关系,应遵守二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关系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一、对于工人或者职员(雇员)的劳动关系,可以遵守四个星期的期限于一个日历月的第十五日或者月末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二、劳动关系在工厂或者企业已存续两年的,雇主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一个月;已存续五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两个月;已存续八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三个月;已存续十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四个月;已存续十二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五个月;已存续十五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六个月;已存续二十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七个月。

在计算工作时间时,雇员满二十五周岁以前的时间不予考虑。

三、在约定的最长为六个月的试用期内,可以按两个月的期限对劳动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四、可以通过工资合同做出与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不同的约定。在此种工资合同的有效范围内,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不受工资合同约束的雇主和雇员之间有关适用偏离工资协定规定的约定有效。

五、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始得在具体合同中约定比本条第一款所列举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更短的期限:

1、雇员受雇为临时帮忙的;劳动关系超过三个月的,不适用此规定;

2、除为职业培训雇用的雇员外,雇主通常情况下雇用雇员人数不超过二十人,并且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不短于四个星期的。在确定雇用雇员人数时,只考虑那些通常一周工作时间超过十小时或月工作时间超过二十五小时的雇员。

根据具体合同做出长于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举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的约定,不受影响。

3、由雇员对劳动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不得约定比雇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期限更长的期限。

第十三条:通过发出预告解约通知而终结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确定合同期限均需书面形式方才有效。

第十四条:期限超过五年的合同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与雇员订立终身或五年以上劳务关系的,五年后,义务人可以发出预告解约通知。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为六个月。

第十五条:默许延长

劳务关系期间届满,在另一方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义务人继续劳务关系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立即提出异议,则视为不定期延长。

第十六条:因重要原因而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约

一、如果存在一些事实,根据这些事实,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人考虑到具体情况下的所有情形,并权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后,已不能期望劳务关系继续至约定的劳务关系终了时,劳务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出于重要原因,不遵守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通知解约。

二、只能在二个星期内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上述期限自通知权人知悉对通知起决定作用的事实时开始计算。经要求,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人必须立即将预告解约通知的理由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七条:对机要职位不遵守期限而通知解约

一、对于不属于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劳务关系,如果提供劳务义务人未签订有固定薪金的持续性劳务关系,而是基于特殊信任而提供更高级劳务时,允许其在不具备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时,解除劳务关系。

二、只有在劳务权利人用其它方法可获得此种劳务时,义务人方可以此种方式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存在有不能按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重大理由的除外。义务人无此种理由而不按规定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应赔偿劳务权利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

第十八条:报酬;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约时的损害赔偿

一、在提供劳务开始后,根据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劳务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义务人可以要求对其以前已提供的劳务给予相应报酬。义务人非因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或者义务人因其本身违反合同的行为而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当其已经提供的劳务因预告解约通知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无利益时,义务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已预付报酬的,义务人应根据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该预付报酬。

二、预告解约通知系由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对因终止劳务关系而产生的损失负赔偿义务。

第十九条:供寻找职位的自由支配时间

对一持续性劳务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劳务权利人应给予义务人以适当时间,供其寻找其它劳务关系。

第二十条:开具证书的义务

持续性劳务关系终止后,义务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劳务关系和其存续期间开具书面证书。经要求,此证书应扩及记载其成绩及履行劳务的情况。

Q2:[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步骤/方法

  1. 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 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 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 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Q3:劳务合同怎么写?

劳务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为了完成发包方与业主签订的 经业主同意发包方将 的部分工程以劳务承包方式承包给承包方集体施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议如下:

  一、劳务承包的工程及内容

  二、劳务承包工程的工期

  自2010 年 月 日至2010 年 月 日(或业主批准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至业主批准竣工日期止)。

  三、安全约定

  1、承包方全体人员必须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2、承包方全体人员必须服从发包方的安全管理,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与安全检查,接受发包方的安全指令,委派专职安监人员负责工地安全监督检查。

  3、承包方全体施工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解决。

  5、对于发包方的指令如危及安全,承包方有权拒绝执行。

  6、发包方按照承包方承包结算额扣减10%作为安全风险抵押。发生承包方责任安全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并根据安全事故影响另行处罚承包方;承包方施工安全无事故,待工程完成后发包方将安全风险抵押金退还给承包方。

  7、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施工中出现问题由承包方代表与发包方协商解决,不得滋事、聚众闹事。否则,出现问题,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质量约定

  1、劳务承包工程总体质量合格,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2、发生质量事故,发包方除责令承包方返工处理并由承包方承担处理费用外,并按照给发包方造成的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双方责任

  (一)发包方责任

  1、负责向承包方进行有关劳务承包工程的技术、安全、质量交底,协助并监督承包方完成所承包工程的施工。

  2、提供承包方施工所需的机械、周转材料,其中机械、周转材料承包给承包方使用、维修、保管。

  3、提供承包方施工所需材料,其中钢材、水泥按照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消耗量一次交给承包方限额使用,并保管。

  4、提供承包方施工期间生活用房。

  5、负责对承包方所承包施工的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结算,按业主所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比例和本协议约定的比例按时支付承包方劳务承包结算款,并按照全体人员花名表支付劳务报酬。

  6、如承包方不能胜任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承包方出现有损发包方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发包方可随时终止本协议。

  (二)承包方责任

  1、按照本协议工期要求,安全、优质地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内容。

  2、服从发包方的统一指挥、管理,接受发包方的检查、调整。

  3、对发包方提供的临时设施、机械设备合理使用,非正常损坏,全额赔偿。

  4、对发包方承包给使用的周转材料,限额使用的主要材料进行使用并保管,发生丢失、毁损,全额赔偿。

  5、全体人员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人员的健康问题,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如发包方不认真履行协议,有权终止本协议。

  六、劳务承包的结算与支付

  1、承包工程为劳务承包,劳务费包括各种社会险费。

  2、承包方劳务承包工程的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纸以实际发生量确定承包结算工程量,不以投标预算价和业主审定量进行结算。

  3、发生工程量变更,必须由发包方的工号技术员现场签认,项目经理最终确认,方可增减其结算工程量。

  4、每月25日,承包方向发包方报出劳务承包结算书,发包方确认后,按业主所支付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和时间按当月劳务承包结算额的70%支付承包方劳务承包结算款,在此基础上计扣10%安全风险抵押。承包工程完工,各种工器具交还完成,人员全部退场后支付劳务承包结算款至90%(含计扣风险抵押),全部结算完成后支付剩余劳务承包结算款。全部承包过程安全无事故,发包方将计扣的安全风险抵押无息支付给承包方。

  七、其他

  1、本协议为由承包方和发包方负责人签署,劳务承包方劳务人员名单见附件二《劳务承包方全体人员名单》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受侵害的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或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自发包方与承包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规定的劳务承包内容履行完成,劳务承包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协议自动失效。

  发包方: 承包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你要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范本? 劳务合同范本如下: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省(市)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已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一、本协议期满的;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 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 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乙方家属意见(要求乙方之配偶或成年子女填写) 签字:与乙方关系 身份证号码

Q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很多,如:一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二是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不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则是双方约定;三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被雇用一方必须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劳务合同关系则不需要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四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限制等等。

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然后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通则》的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审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Q5:新民法典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拖欠农民工工资该咋样处理?

你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你的情况如属实则可带上相关务工证据去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与你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保,同时按时足额支付被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