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社保问题(什么是劳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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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才市场派遣的劳务工是什么意思??谢谢!
人才派遣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用工方式
就是你和一家人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它把你派遣到另一家公司去工作,但你不直接和那家公司建立关系
就是没编制,合同工。跟第三方签协议,派到这来。你跟这没有直接关系。
另外,不一定是临时工,长期正式的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有些大公司的白领都是派遣的
Q2:什么叫做劳务派遣工
A和B是两个老板,A手下的员工一个工资是4000,然后B对A说,我把我的员工派一个C给你,你一个月给他2000就行了,再给我1000,这样你就可以赚1000,怎么样?A说:“B哥,这主意你也想得出来,高级啊,成交”。
C就是你问的那个劳务派遣工,它的人事档案全在B公司里,但在A公司干活,因为是B的人,在A那儿永远是外人,不得提升,而B觉得已经派给A了,不管他事了,也不得管你,于是你哭吧。
劳务派遣工和单位没有合同关系,虽然单位是实际用工单位,但是你是和劳务公司签的合同,你实际是劳务公司的员工,而不是你工作单位的员工,你只是被派遣到哪里工作,连你的工资保险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发的和代缴的,明白了吧
劳务派遣工: 假如你与甲公司签有劳务合同,你就是甲公司的劳务工;你被甲公司派到另一个乙公司参加劳务,享受乙公司的报酬。 一是社会保险待遇。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成为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根据国家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到劳务公司再就业后,劳务公司必须为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60%的,以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60%的,以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冬季停工期间,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是住房公积金待遇。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同一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合同工龄的职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职工本人应发工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工资基数各5%的最低标准。本市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退还给了本人的,这次实现再就业后,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重新为每个再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Q3:什么是劳务工
“劳务工”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实际用人单位进行劳务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不发生劳动关系,只是从事劳动服务。 “合同工”是指劳动者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工是指没有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工人 招用劳务工的条件是: 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②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劳务工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招用劳务工的程序是: 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之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 ②劳动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务工在上岗之前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需对劳务工进行培训或试用,应在培训或试用之前签订劳动合同。 ③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5内,用人单位应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根据上海用人单位多年来招用劳务工的实际情况,这里应特别强调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不得收取报名费及押金,不得将暂住人口管理费和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给劳务工负担,不得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
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是由第三方派遣到单位工作的。比如劳务派遣。
Q4:劳务派遣和正式工有啥差别?
一、劳务派遣与正式工的区别
1.劳务派遣在国企没有编制,正式工是在国企有编制的。
2.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最大的区别就是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是直接与工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派遣工是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员工与用工企业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3.除了两者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同之外,它们的待遇也是有差别的。劳务派遣在国企无论是待遇还是晋升都是很难的,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五险一金”等待遇远低于正式工,大多数劳务派遣员工都没有单位归属感,感觉是被边缘化的。
4.发生劳动争议,处理的单位不同。正式工与工作的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双方处理。劳务派遣工与工作单位发生争议,由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处理。
二、企业为什么要用劳务派遣不用正式工?
1.企业使用正式工招聘成本很大,如果用劳务派遣工的话,员工的招聘是由劳务公司来做,那就能节省成本。
2.国企中是有岗位设置的,每年每个公司可以招聘多少员工都是明确的,但好多时候招聘的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于是就通过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来分担正式工的工作。
3.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可以规避风险,企业使用正式工的话如果发生劳动纠纷是企业承担的,但是使用劳动派遣的话,发生纠纷就由劳务派遣公司解决。
4.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更方便更灵活用工,有些正式工干的工作劳务派遣工做得也很好,并且一个正式工的工资可以抵2-3个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企业使用正式工一到淡季的话企业就需要养着一大批新人这样无形之中是给企业增加营运成本,如果是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话,企业就可以在旺季时增加派遣员工,淡季时减少派遣人员,非常方便。
Q5: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与正式员工应同工同酬,是不是企业不能使用派遣工这个意思?
我可以非常明确的告诉题主:《劳动法》是允许企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这一点是没有任何异议和问题的,但是国家有关法律,对企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做了一些相关的规定。
从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薪资待遇、用工的条件,以及劳务派遣工的使用人数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说明。
国家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与利益。但是一本上好的“经”,却被下面的歪嘴和尚念歪了,这才是当前劳务派遣工当中最大的矛盾问题。
一、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
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正是员工相同的待遇。并不是像有些回答者所说的那样,基本工资同工同酬,那是不准确的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这里已经非常明确的要求了用工单位,必须要提供,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待遇条件,并不是说,只是同基本工资而其他不同。
所以,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来,国家是明确规定了企业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但必须要保障劳务派遣工的薪资待遇,必须是同工同酬
可现实情况是很多的用工单位都没有严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按同工同酬的标准来执行,这才导致了广大劳动者怨恨纷纷。
二、用工单位并不能无限制的使用派遣工。
国家法律,对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做了一个明确的界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具体规定,企业在使用派遣工的时候,不能超过该企业正式员工的10%。
简单举例说明一下。假如甲企业,拥有500名正式员工,那么该企业使用派遣工的时候,不能超过50人。
而且相关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具体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通过这些内容又可以看出,国家对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并不是大量的使用,而是有条件、有限制的使用。
可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和用工单位,都没有按照这些限制条件来使用劳务派遣工,而是大量在使用,甚至这种用工现象越来越更加的普遍化。
三、尽管国家对用工单位违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有关执法机关执行和处罚的力度不是,并没有能够遏制住劳务市场上的这种歪风邪气。
客观的说,国家从法律的制度层面上是已经非常的完备了。但是由于在具体的执行和处罚的力度上还存在不足,导致目前劳务市场上的派遣工违法现象较为突出。
所以要想真正的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还得从执行的力度上和处罚的力度上加强,让那些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付出更大代价,加大企业违法的成本支出,以此来增强有关法律制度的威慑力。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没有很好的执行力,那这样的法律终将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当前我国劳务市场上的派遣用工问题,从某种角度来说,其实是有关法律制度的执行力不足,没有能够让劳动合同法落地生根,切实维护起老百姓的根本利益。
四、劳务派遣用工制,其本身就处在一种非常尴尬的处境,或许废除这种用工制度才是最好的选择。
为什么这么说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不能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遣劳务派遣人员。
这就要求用工单位只能与那些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工的使用。而那些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必然会被劳务派遣公司,收取一部分管理费用。
劳动合同法又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这就从制度上导致了劳务派遣工,根本就无法与用工单位的正是员工同工同酬,这两者之间是一对无法调和的矛盾。所以,劳务派遣用工从制度上就存在一种尴尬的局面。
因此,劳务派遣用工,在处境上是非常矛盾而尴尬的。
现在很多的用工单位,都没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来使用劳务派遣工,而是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
不管是在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具体使用条件上,还是在人数的规定上,都早已突破了有关的规定与界限。
这些用工单位,也没有按照同工同酬的要求,为劳务派遣人员支付薪资待遇,从而导致劳动者怨声载道,纷纷不满,强烈要求国家废除这种不合理的用工制度。
如果同工同酬的基本要求,都无法满足老百姓的愿望,国家相关的职能部门,由于各种原因很难执行到位,那为何不顺应劳动者的呼声而废除这种用工制度呢?
为了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用工,更好的满足劳动者的需求,体现出真正的按劳分配原则,也许废除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将是一件利大于弊的民生工程。
以上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一点帮助。若有兴趣,可以关注【视职场】,将会带给你更多的职场知识,帮助你解决职场困惑。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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