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残保金谁承担(天津市残疾人保障金怎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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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现在是属于劳务派遣的工作,签了劳务派遣合同,保险怎么交?。????。
交社保,和上班地方没关系的。 到时候可以到交社保的城市的 社保局网站,直接查询你的缴费记录。 是没有什么资料提供的。
还有 ,以后等到退休年龄的,在外面交的社保,才可以转回你的户口所在地。
您好,竟然是跟劳务派遣签了合同,那么保险就归他们帮您交,如果杨洲那边他们有分公司,是可以在杨洲交的,竟然你在杨洲工作,她肯定说不用转了,帮你转到那你也没用,谢谢
错!是找劳务公司,你与用工单位只是一个单纯的用工的关系。签的合同是与劳务公司签的,工资发放,保险问题,甚至劳资纠纷都是找劳务公司的。
所以你先去找劳务公司的代表用工单位的负责人,先协商
你可以凭着你的身份证到广东中山的社保局询问一下,你有没有交保险,并且扬州交的保险可以继续使用吗,像跨省的话,保险都是不一样的,这种你一定要问清的,也不知道现在可不可以全国通用了,好像部分省是可以的吧
你好,现在社保还不能全国通用,特别是医疗险。你要问清楚你们的保险在广东中山是缴纳几险,五险还是两险。
Q2:劳务不给发工资怎么办
劳务不给发工资属于违法的行为,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其支付劳务工资并给予赔偿。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单位)发放。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对工资的支付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在实践中,也有许多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发放工资。这个法律并无禁止,也是可以的。
最后总结一下,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可以由用人单位发放,也可以由用工单位发放。但无论谁发放,都要遵守按时发放、同工同酬、不得拖欠的规定。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Q3:劳务派遣公司招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好像没听说过。招聘残疾人达到5%以上企业可以适当的减免部分税费倒是可以。具体优惠条件你可以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去联系一下问问。你们那边应该有相关的机构哦。
据我所知,一个企业招收残疾人达到一定比率后,有税收政策上的优惠。
Q4:天津市残疾人保障金怎么缴纳
公司未开业,就业三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保障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扩展资料: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其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等同其他职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 1.5% 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单位”), 应依法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2、“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缴纳。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由地税机关代征 , 其他单位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缴。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3、属单位和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 , 将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区、县属单位,将上年度本区、县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 暂没有区县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 将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 );乡、镇及其以下各类单位的缴纳标准 , 由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确定 , 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 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执行。
4、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应缴纳“保障金”金额的计算 方法:
1)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 = 单位职工总数× 1.5%;
2)应缴纳“保障金”金额 = 缴纳标准× ( 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一单位残疾职工人数 )
在计算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时,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人数在 0.5以上不足 1 人的 , 按安排 1 人计算 , 不足 0.5 的需按所差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 l 名盲人 ,按安排 2 名残疾人计算。
5、单位接到《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征缴期内及时向地税机关或残疾人 劳动服务机构缴纳“保障金”。
6、企业、城乡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单位“公用支出”中“其他”科目列支。
1.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按2人计算。
2.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
按照你公司现在的情况应该暂时不需要缴纳。
下面的供参考:
开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155号省长令规定实施的。凡本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和外地驻萧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包括临时工)总人数1.5%比例接收安置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残保金按年度未达安置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此款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
征 收 对 象
本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外地驻萧单位。
征 收 标 准
单位均需按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须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计缴残保金;安置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实际比例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残保金金额=(单位2005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计征标准工资。企业单位计征标准工资统一确定为11000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外地驻萧单位的计征标准工资确定为22000元。
征 收 办 法
企业应交纳的残保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各企业在今年10月份申报交纳税费时,按本企业2005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人数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缴纳残保金时可凭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出具的萧山区《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证明》,在申报时抵扣。交纳的残保金在企业管理费科目中列支。
对企业具体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说明:
1、由企业自行计算:
例:某企业2005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人数为100人,已安置残疾职工1名,企业计算步骤:
应缴纳残保金金额为(100×1.5%-1)×11000=5500元
由企业在《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上填列。
2、企业向所在地税务分局申报
例:网上申报企业
税种 申报计税金 税率 计征税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500 100% 5500
其他企业持《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直接向各地税税务分局办税大厅申报缴纳。
3、机关、团体、事业、自收自支单位的残保金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供清册,区财政局按清册所列单位,在核拨部门和单位经费预算时予以划转。
确 认 证 明 办 理
2005年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于今年9月20日(双休日除外)前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单位已安置残疾人的确认证明。凭单位在职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2005年单位投保残疾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和2005年4月、9月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原始记帐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确认手续。经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核准后,出具《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证明》。逾期不予办理确认手续。
减 免 办 理
残保金原则上不减免。但对2005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破产等原因,缴纳残保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在今年9月20日前凭2005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职工工资年报表》及有关文件和书面申请并填写《萧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表》,经单位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送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经区残联、地税局审核后,酌情给予减免。
滞 纳 金
各单位应主动、及时、足额缴纳残保金,逾期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额0.5‰的滞纳金。
Q5:我公司有部分人员为劳务派遣人员,这部分人员需要缴纳残保金吗
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一切税费,因为这是他们管理的员工。
劳务费分为:给派遣公司的管理费和派遣工人工资、相关保险,这些费用都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和残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