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属于用工的什么形式?)

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属于用工的什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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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属于用工的什么形式?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那么究竟劳务派遣是一种什么样的用工方式,它在国内和国际的发展状况如何,它具有什么样的发展前景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广义概念,它可归纳为三方面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工单位通过外在的、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派遣单位,来安排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即劳务派遣单位,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与派遣单位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有固定期限,是依附性的就业。

Q2: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是一回事吗

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是一回事。

不是的,用人单位是派遣去的公司,用工单位是和你签劳务派遣合同的公司。

Q3:“劳务派遣制用工”是什么意思???

属于劳务公司管理,由劳务公司派遣到与劳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工作。实行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与劳 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人才租赁服务机构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拓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了劳务派遣"三原则",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人大法工委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中又对这"三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同时明确,违反上述"三原则"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视为用工企业直接用工,劳务派遣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想无序发展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扶上法律的轨道,那么,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释则向劳务派遣发出了强烈的规范和限制的信号。

Q4:正式编制、聘用工、劳务派遣的区别

正式编制指的就是单位的正式员工,正式员工按合同期限的长短又可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合同。 聘用工指的是正式编制外的员工,也就是非正式用工。 劳务派遣是非正式用工的一种形式,近年来也是非正式用工最主要的一种形式。所以,在有一些人的概念里面,聘用工几乎是和劳务派遣划等号的。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也是要签定正规的劳动合同的,只不过劳动者不是和用工单位直接签,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楼主你明白了吗? 明白就给个最佳答案吧~

Q5: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是聘用关系吗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

被派遣员工应当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用工单位应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或相近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当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按劳动派遣规定,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无劳动关系,但如出现劳动争议,则可把用人单位做为第三人列举,需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