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临时工(央企劳务派遣员工招聘为什么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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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劳务派遣员
你好,我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可以帮你回答这个问题。劳务派遣是企业跟派遣公司之间的一种用工方式,企业选择劳务派遣,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减少用工成本,方便管理员工,本派遣的员工,是跟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属于派遣公司的员工,工资由派遣公司发放,保险也由他们缴纳, 正式员工就是跟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企业内部的人员,所有关系都在企业内部。
其实无论是被派遣的员工还是公司自己内部的员工,只要工资待遇,员工自己可以接收,都是一种合法的用工方式,只是企业之所以选择跟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目的就是减少用工风险,省心省力,很多繁琐的事情也不用企业自己去亲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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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没有问题的,最主要的是要选择一个好的劳务派遣公司。你看看下面的几条信息,选好一个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就好了。
一是考察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有劳务派遣主体资质。某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第57条对派遣公司资质的规定,所选公司仅仅是一般人事代理机构、职业介绍所。这种情况尽管少见,但一旦发生,法律风险是最为严重的。若企业选择了不具有主体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一旦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在较多情况下,仲裁庭或法院会认定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若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就要承担本该由劳务派遣公司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考察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会因缺乏支付能力而产生争议。目前,劳务派遣公司往往拥有大量的派遣员工,但注册资本一般不大,因此有些公司缺乏支付能力产生的争议不可避免,比如对工资或者工伤赔偿缺乏支付能力。为保证派遣员工的利益,立法机构己加重了用工单位的责任,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能给用工企业带来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和正式工区别在于福利待遇和正式的有区别,比如工资、社保缴费基数、补充保险、过年过节费用;但国税局毕竟政府单位一般的待遇不会比一般企业差,一般有时他还设立了转正式的名额,个人建议可以考虑
Q2: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Q3:劳务派遣有哪些规定
劳务派遣规定如下: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Q4:现在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工有什么说法吗?工资标准是多少呢?
和本厂职工应当一样,劳动合同法有同工同酬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上多少会有出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顶工资标准准,加班费夜勤费等等应当享受,带薪年假满一年同样享受。在实际工作中完全按法律执行的企业是没有的,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缺憾,否则企业也无法生存,个人要权衡利弊,对自己的利益触动大的要坚持使用法律武器,定有成效。利益触动不大的忍一下,以为这是现实。
首先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成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简单的说,劳务派遣是现阶段用工单位为降低或规避用人风险而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向其派遣工作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的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其中包含社会保险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
用工单位——即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服务的单位,支付劳动者如加班工资等的其他相关的福利待遇。详见《劳动合同法》第62、63条
但劳务派遣人员一般很难享受与用工单位员工相一致的待遇,这是用劳务派遣的基本性质确定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Q5:央企劳务派遣员工招聘为什么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大专学历以上的人群,有一定的能力,有一定的可塑性,对于央企劳务派遣来说不仅仅用人成本比较低,而且素质和可塑性还比较高,性价比高。
大专以上学历是指包括高等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大专以上学历也可称为高等专科及以上学校毕业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