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劳务收入确认原则?如何确认劳务交易中的收入?

税法劳务收入确认原则?如何确认劳务交易中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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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条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确认是指收入入账的时间。收入的确认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计量。定时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记入账册,比如商品销售(或长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还是在售后确认收入;计量则指以什么金额登记,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劳务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还是按完成合同法。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收入的方法:

‍‍确定了交易价格之后,接下来是应该把交易价格‍‍分摊到各个单项业务中,‍‍看每一个单向义务的价格是多少来确认收入。

‍‍按规定合同开始‍‍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某一时间段内履行,还是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各项‍‍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产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者用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比如,施工企业完成的建筑平方米、完成的公路里程‍‍等都可以作为‍‍产出法计算的依据。

‍‍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Q2:如何确认劳务交易中的收入

劳务收入的确认,同样要满足收人实现的基本条件,其确认的一般原则是: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采用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完成合同法是根据合同完成全部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企业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时,确认营业收人的实现,收入的金额是合同价款的总额;完工百分比法是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或完工比例,在会计年度末,按完成合同工程的比例作为营业收人的实现。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Q3:劳务收入收入确认的条件有哪些?

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是: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Q4: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收入确认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

在《收入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从这个定义可以分解为收入的三个重要的特征,第一,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第二,这种利益流入是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经济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项。这样,会计人员就能够从这三个特征来确认收入。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有关规定:

1、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扩展资料:

收入确认是指收入入账的时间。收入的确认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计量。 定时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记入账册,比如商品销售(或长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还是在售后确认收入; 计量则指以什么金额登记,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劳务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还是按完成合同法。

收入的确认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和劳务收入的确认。另外,还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费以及股利等。

收入的确认除了要满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四个基本前提外,收入的确认还必须符合一些一般的标准。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各国都不大相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收入确认

Q5:会计上确认劳务收入的条件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何不同

会计上确认劳务收入的条件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面的差异也就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总体原则方面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即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营业税上的提供劳务收入应当是指有偿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两相比较可以发现,会计所规定的原则更加的严格,不仅强调了收入的可计量与可流入性,而且还强调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强调了成本的可计量性。而在营业税方面却未要求成本的可计量问题。这是因为营业税是对流转环节的流转额进行课税,与成本不相关。在税收上,成本问题交由所得税去考虑。实际上,营业税上所要求的“有偿”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四个条件中的前两个条件。

二、具体确认条件的差异

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营业税制,对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对企业来说都不很容易把握。因而两者在此基础上又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具体情况下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

按照收入准则指南的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一)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二)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三)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四)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五)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六)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七)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八)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营业税制上对提供劳务收入的具体确认条件基本上是从纳税时间角度进行规定。与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进行系统的规定不同,营业税制对劳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条件的规定显得比较杂乱。《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亦即劳务收入在营业税上的确认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规定: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还根据当时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规定了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又调整了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四)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一般来说,企业的财会办税人员只要将会计和税法对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原则性规定与具体的时间性规定加以结合运用,那么也就基本上可以对提供劳务收入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正确的营业税纳税申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