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三年改革方案(2020-2022年)(劳务派遣有机会转业编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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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派遣工暂行规定出台,企业将怎么调整派遣工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0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工作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国家人社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操作性的重要部颁规章,对于完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框架、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结合贯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认真开展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以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行式,广泛宣传《暂行规定》内容。7月底前,要组织开展分类培训指导。一是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知识巡回辅导培训。市局将会同国资、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组成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巡回辅导组,分片实施。参加对象为市属产业集团及直属企业、区(园区)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专职人员职业技能公益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劳务派遣从业资格证书,明年底过渡到国家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区(园区)也要对所属街道、社区从事劳动保障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组织培训。同时,要通过送法上门、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回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二、扎实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查工作
根据省厅统一部署,我市将从5月初开始,对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调查对象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组织,重点是派遣劳动者5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各区(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的优势,对辖区内劳务派遣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认真填写调查表,确保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要健全管理台帐,完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劳务派遣情况。调查总结、报表及相应电子文档于5月26日前分别报市局劳动关系处和劳动监察局。
三、切实做好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工作
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督促本地区各类用工单位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短期内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存在困难的用工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尽快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实施调整用工方案,于2016年3月1日前逐步降至规定比例。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的备案工作。市局将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工作通告,明确有关要求。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用工单位,应认真填写《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表》,并提供调整用工方案文本、劳务派遣职工名册、确定和公示辅助性岗位的材料、劳务派遣协议及与本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等,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备案申报后,应出具《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行政建议书》,跟踪方案执行情况,载入用人(工)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各区(园区)于9月26日前向市局劳动关系处报送备案工作总结。
四、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管理
各级要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与贯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全面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对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管理台帐,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行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相关责任,督促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对跨社会保险统筹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要指导督促其按照省人社厅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落到实处;对没有取得合法资质或者退出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健全符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要求的岗位管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比例在“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履行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实行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享受社会保险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平等权利;用工单位要督促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协议、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要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管理,引导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经营,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即将制发的劳务派遣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规则,探索成立劳务派遣行业协会,10月底前在有条件的区先行先试,年底总结经验后全市推广,并筹建南京市劳务派遣行业协会。
五、大力加强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我市于10月份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对劳务派遣单位重点查处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对用工单位重点查处超三性岗位用工、超比例单位新用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对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要依法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对劳务派遣领域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加强预判,对发生涉及劳务派遣的争议,要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审慎稳妥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组织领导,增强工作预见性,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施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园区)要将本地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局报告。
Q2:劳务派遣有机会转业编制吗?
劳务派遣有一定的机会转事业编,但重点不在劳务派遣转什么编制的问题,重点是劳务派遣工从2020年3月1日起,原则上财政已经不出钱购买派遣工作为与编制制员工同在一个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上工作。
你没看错,是2020年3月1日。
相关依据是2020年财政部第102号令:第十条(不得纳入购买服务范围)之(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也就是说,从2020年3月1日起,所有使用编制制员工的单位,原则上财政不出钱购买批量的派遣工帮你干活。 (如果你单位非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派遣工,那可以,不过得你单位自个儿出钱,财政不会帮你单位出一分钱。)
但是,当派遣工和用人单位直签,并消除了他的派遣工身份后,财政可以从某种程度上给予支持和保障。这就跟购买服务明显区分开来。
毫无疑问,这个部门规章是与时俱进的,也就是说,今后谁还想通过派遣公司玩“套路”,去套取你懂得某个财库里面的RMB,那这已经是行不通的了。
至于之前的派遣工,其实在这两年内都已经陆陆续续的改成与用人单位直签了,虽然工资没涨多少,但是自己的自信心比以前确实增强了,因为直到现在,总算是有个工作单位了,总算在清明节的时候,可以跟祖上有个交代了。
最后补充一点,本次讨论不包括国企,国企的问题另外找时间再谈。
劳务派遣制是舶来品,主要目的是代替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减少资金和管理成本。以前主要在企业中运用,后来随着机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大量辅助性工作 社会 化,比如打印、司机、维系等,以及控编缩编的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开始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充实岗位力量。劳务派遣逐步在体制内盛行。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有三个明显特点:
第一,由地方财政通过购买服务实现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普遍不具备营收能力,招聘劳务派遣人员的经费必须由地方财政列支。因此,各单位如需招聘劳务派遣人员,首先必须向财政和人社部门申请,经核定人员经费和名额后,才能对外公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劳务派遣及其他合同制人员原则上不能超过在职在编人员的10%。
第二,工资待遇普遍偏低 。机关事业单位核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基本上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外加少量补贴组成,这部分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机构后,劳务派遣机构相应也会扣除部分作为利润,实际上发放到劳务派遣手上的不多。相当于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待遇经过了两次”压价”,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本身是为了节约开支,能够提供的经费本身不够,再经过劳务派遣机构的抽剥,更加少的可怜。相比正式在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最终拿到的工资待遇最多不及一半。
第三,没有编制缺少归属感 。劳务派遣人员虽然人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却是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实际上与用人单位没有丝毫关系。加上没有编制,不能转正,也不能提拔,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没有前途和钱途,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属感、事业成就感普遍偏低。现在机关事业单位”逢进必考”,劳务派遣人员努力点在国企还可能转为正式工,在机关事业单位根本没有机会,想转正入编,唯一的途径只有考试。
总的来说,劳务派遣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辅助用工方式,以后还会长期存在,这是由当下体制环境决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干劳务派遣,工作环境比较好,方便了解体制生活,有时候也有点小面子,这是劳务派遣的优点。但也仅限于此。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职业,没有任何成长优势可言,出于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考虑可以作为过渡,长远来看并不适宜久干。个人但凡有点事业心,都不建议从事。
劳务派遣工也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用工的一种模式。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这些编外人员,都是单位通过人社部门统一招聘,财政部门统一供给,分配到单位使用的,以补充正式职工力量的不足,解决单位编少事多的问题。还有就是人社部门授权单位自行聘用,自行供给,比如公立医院这类有经营收入的单位。
实质上,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是与派遣公司发生劳务关系的。用人单位只负责承担应该付的费用,不用给派遣工发工资,也不用缴社保,出现意外也不用承担直接责任,这一切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的。这和人事代理、合同工、临时工还不一样,这三类人员是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出了问题或意外,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到底的。
劳务派遣工最大的好处是省去了用人单位许多麻烦,但这一用人模式,并不被劳动部门支持。《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都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工的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单位职工的10%。2020年财政部第102号令第十条“不得纳入购买服务范围”中,第五项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也将劳务派遣工排除在了财政供养之列,不允许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否则费用处理。虽然现在机关事业单位还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甚至比例还超过了10%,但将来肯定是会被规范的。
编外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工都不用使用编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不可能转为正式的编制内人员的。想进机关事业单位,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凡进必考”。这条政策彰显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人都适用,除此而外,别无他法。而招考有许多限制,竞争还非常激烈,劳务派遣工想通过考试进入体制内,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很荣幸的回答你的问题,你的题目“劳务派遣有机会转业编制吗?”应该是把“业”字改成“正式”两字吧。很明确的回答你:劳务派遣有机会转正式编制,但是要通过如下几种方式才可以。详述如下:
一、通过正式招录考试
劳务派遣一般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来说的,这些单位大部分每年都有招录考试的,即便本单位没有招录考试,你也可以选择参加类似单位的招录考试,你要想转成正式编制,必须通过这些单位组织的正式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才可以由劳务派遣人员转成正式编制人员。由于你一直在这单位上单,对这些单位的业务都清楚,因此面试你应该占据有利条件,但笔试必须入围的。
二、有特殊的贡献
比如2020年初的新冠疫情,参加支援武汉的劳务派遣医护人员疫情结束后有些是转成正式编制的。还有些公安战线等劳务派遣人员,在抓捕坏人或者与坏人作斗争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有些是转成正式编制的。当然也有其他行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被转正的,但是比例很低很低。
总而言之,要想由劳务派遣转成被派遣单位的正式编制人员,最好的办法是努力学习,参加招录考试,这是最佳、最快的途径。
劳务派遣是不可能直接转为事业编制的。
1.事业编工作严格遵循凡进必考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凡进必考,只要进入体制内,必须要经过事业编考试或者公务员考试,这一个底线任何人是都无法打破,对于这一点一定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也由于这个原因,每年的事业编、公务员考试竞争非常激烈,就是因为有很多的人都走这条路,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当然竞争激烈了。
2.劳务派遣与事业单位是什么关系?很多人觉得,劳务派遣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以为他们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日后可能能转成正式的在编人员,这说明,他们对于劳务派遣这种工作性质不是太了解。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实际上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再把他们派遣到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也就是说,他们只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用的是他们的工作场所,他们的工资、福利都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发给他们的,而是他们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发给他们工资、福利。
这种形式实际上就是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的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服务,从根本上说,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与他们所在的机关事业单位没有任何的关系。
3.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建议。对于劳务派遣这份工作来说,建议不要长时间去做,只能作为一个过渡性的工作,暂时的去过渡一下可以,做着这份工作的同时,去准备事业编或者公务员考试,这才是一个明智的做法。如果把这份工作当作一份长期的工作来做的话,那么它不仅不能满足你经济上的需求,而且还会严重影响你各方面的发展,你应该趁年轻的时候,多付出些努力。
如果长期打算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那么你就尽早去准备参加相应的考试,如果不想在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工作,那么就赶紧辞职去企业发展,在企业领的工资会比劳务派遣工作所得工资高很多。
总之,劳务派遣这份工作虽然在政府机构工作,但是并不是政府机构的人员,更不可能转成正式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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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有没有机会转编制,既要看是转什么编制,也要看不同单位的不同规定。
01 劳务派遣工想转编制的原因
劳务派遣是体制内单位的一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合同,派遣劳务派遣工到用人单位工作。
这种用工形式造成一种后果,就是劳务派遣工干着用人单位的活,但不是用人单位的人。这些用人单位基本上都是体制内单位,内部员工可能是公务员,可能是事业编制,还可能是企业编制。
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无论是薪酬、晋升,还是工作的获得感以及被尊重感,都不能与有编制的员工相比,所以劳务派遣工总希望能转编制。
02 单位的性质以及员工所属的编制,决定了劳务派遣能不能转编制
现在的公务员系统,事业单位系统,逢进必考,不存在转为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的说法,所以劳务派遣转公务员编制或者事业编制是不可能的。
但国企不一样,国企招收员工由单位自主。所以,在有些国企,劳务派遣转为企业编制是有可能的。很多大型国企,像工程机械类、船舶制造类等,动辄上万人,这种单位大批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为了刺激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热情,有些单位制定相关规定,每年从劳务派遣工里挑选一批优秀员工,转为企业编制。
所以说,劳务派遣工能不能转编制,要看转的是什么编制,转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不可能,转国企的企业编制是可能的。
03 不同单位的具体规定,决定了劳务派遣能不能转编制
部分国企存在劳务派遣转为企业编制的可能,这是由单位自主决定的,所以劳务派遣能不能转企业编制,要看具体单位的具体规定。
有的单位就没有转编制的概念,有的单位制定转编制的通道,还有的单位现在没有打开转编制的通道,但随着劳务派遣工对利益的不断诉求,可能会逐渐转变政策,让劳务派遣转编制成为可能。
所以说,劳务派遣能不能转编制,要看不同单位的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转公务员和事业编制是不可能的,但转企业编制存在可能,而这又由不同单位的具体规定来决定。
据我所知,银行系统劳务派遣工很多,有机会转正。
劳务派遣,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用工的一种方式,不可能直接转为事业编制,只能通过 社会 招考考到编制。可以想象竞争肯定是很激烈的。关键是任何一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都很紧张,即使是人事代理也很紧张,哪有富余的编制用来面向 社会 招考呢?
这种用工制度是在编制紧张的情况下最不负责任的用工方式。用人单位一般都是机关事业单位,和 社会 上的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用工合同,不用为劳务派遣工支付任何费用,只是一把包和劳务派遣公司结算就行了。
所以说这种用工制度是最不负责任的,劳务派遣工,出了任何事情都和用人单位没有关系。特别是现在很多年轻人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进入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实在是一种人才的浪费,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把青春奉献给了单位,最终很有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到了一定年龄再去参加各种招考,还有竞争力吗?
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合同工、临时工不一样。前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后三者是和用人单位签的合同。合同工很多都是土地工,终身是不能解聘的。临时工是因为有某种技能。人事代理是事业编制的补充。劳务派遣实际上就是企业用工。
很多高校也采用了 社会 上的这种用工方式,大量招聘了劳务派遣人员。实际上是一种人才浪费。很多劳务派遣的人员身份都是硕士毕业生。将来人家年龄大了,能不能使用一辈子?高校将来进行的主要学历是博士,博士刚刚进来,也只是人事代理的身份,等到有教师退休了或者说上面拨下来编制指标,才能将博士优先考虑。只要博士一天不解决编制,劳务派遣都没有机会参加招考。不断的有人退休,不断的有新的博士加盟,何时才是一个劲头。
这就陷入了一个死结。劳务配置永无解决身份的机会,还不如趁着年轻认真的努力一把,去考一个事业编制或者公务员。没有了年龄优势,将来一旦政策有变,就像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清退一样,欲哭无泪。
可以明确地说: 有机会!
在我国现在有很多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存在, 如最典型的就是公安辅警,其它行业类别的还有法院书记员、代课教师、政府购岗人员以及各种企业劳务派遣人员, 社会 统称为“临时工” 。
其形式为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其实质用工单位为解决在人员编制、资金、管理以及规避责任等方面的不足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劳务派遣在我国饱受诟病 ,因为用工单位通常非常强势,劳务派遣人员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用工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工资水平与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水平通常为4:1至3:1,而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没有政治待遇,基本上没有政治前途。
成为用工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通常是劳务派遣人员的梦想。
随着 社会 的发展,劳务派遣人员的这一梦想正在变为现实。 以最常见的公安辅警人员为例,在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明确规定:
“各地在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确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录。”
上行下效。目前,9省份已明确优秀辅警招录可“适当照顾” 。
《北京市公安局辅警奖励实施办法》 ,获得辅警个人二等功的个人,符合录用条件的,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可招聘为文职。另外, 获得辅警个人一等功的个人,成绩特别突出的,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的,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 保障局批准后,可特招入警。
2018年6月6日,西藏公安厅通过官方公众号公布了 《全区公安机关2018年试点面向警务辅助人员公开考录人民警察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 提出拟组织实施2018年全区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公开考录人民警察试点工作。
此外,很多地市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奖励)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辅警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可以特招入警。
最典型的劳务派遣人员辅警有春天,其他行业的“临时工”也有春天。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有越来越多的劳务派遣都有明确机会转为正式编制。
Q3:听说劳务工在单位上班满二周年可以转合同工的文件是否有望可以施行?
法律规定,只要有劳动用工,就必须有劳动合同。
我估计你说的劳务工,实际就是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派遣在像银行等类的某个单位工作,是否有规定转成那个单位的职工。
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2012年12月28日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有了新规定,自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你可以网上搜索研究下。目前相关的单位派遣用工数量比例,还没有出台,具体可以再等等。
也许是的。
Q4:邢台市新修改的劳务派遣工政策有干够五年半必须转正的政策吗辅助性单位可以吗
这个没有规定,但不影响你的转正。你在每个用工单位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或许可以。
Q5:请问现在新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工的比例是公司正式员工的百分之多少啊,有明确规定或者什么文件规定吗?
展开全部
对此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及新的司法解释对于适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规定:那就是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可以适用劳务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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