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调整申请(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调整申请(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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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劳动报酬。

Q2:1、劳务派遣关系中有哪些关于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2、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3、《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规定基本上和正式工人没有多少差别

Q3:派遣工的权利和收益怎么保障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Q4:《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是如何规定的?

1、法律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

Q5:谁有建筑劳务公司薪资管理制度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薪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公司员工薪资,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

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引导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为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和可持

续发展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实行岗位主管制薪资标准。

第三条

公司薪资标准随着公司经营效益、社会薪资水平和物价指数变

化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特聘员工。

第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薪资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薪资构成

岗位主管制薪资由岗位工资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构成。

岗位工资分为基本工资、

位津贴和绩效工资。

(一)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薪资构成的基本部分,

以保障员工基本

生活标准,包含国家及本地区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基本工资占岗位工资的

30%

,按月发放。

(二)

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与员工担任相应职务、岗位挂钩,是任职

资格、

工作责任在薪资中的体现。

根据员工工作出勤和履行职务职责情况,

每月

经考核后发放。岗位津贴占岗位工资的

40%

,按月发放。

(三)

绩效工资是员工的工作绩效在薪资中的体现,占岗位工资的

30%

,根据员工出勤和履行职务情况,经考核后发放,其中

G

类高层经营管理

类员工按年度考核发放,经营管理、专业技术

A

类员工按季度考核发放,其他

员工按月考核发放。

第七条薪资标准

(一)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可参照本制度相应岗位薪资标准执行。

(二)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执行《高层

经营管理人员薪资标准》(附表

1

)。

(三)

公司各类经营管理、

专业技术类员工分别按相应岗位类别执行

《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类员工薪资标准》(附表

2

)。公司经营管理、专业技术

类员工分为高级主管(

A

类)、中初级主管(

B

类)。

(四)

公司技工、服务类员工按相应岗位执行《技工、服务类员工薪

资标准》(附表

3

)。技工、服务类员工分为高级技工(

A

类)、中级技工(

B

类)及初级技工(

C

类)。

(五)

试用期员工按拟聘岗位薪资的

80%

计发试用期薪资。

(六)

特聘员工按所聘岗位,执行《特聘员工薪资标准》(附表

4

6

)。

第三章

薪资确定与审批

第八条

公司实行岗位主管制薪资标准,根据员工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专业技能和潜能发挥的效果、

担负工作难易程度、

责任轻重、

工作业绩和贡献大

小,综合确定员工类别并授予相应的主管级别。

第九条

新录用员工可根据公司《员工聘用制度》确定拟聘岗位和薪资

级别,并按程序进行报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行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条

公司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后,依据其新的岗位和职责,确定相应

的薪资类别和级别。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员工所聘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表现、工作业

绩和贡献大小,

兼顾其工作经验、

学历、

职称等综合因素确定其工作岗位及相应

的薪资级别。

对同一职位的员工要根据其工作职能分类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确定不

同的薪资级别。

第十二条

员工薪资标准的确定需分别填写《员工调整薪资级别审

批表》。

第四章

薪资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薪资下发制。每月

6

日支付员工上月薪资,薪资支付日如遇

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

每月薪资核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考勤情况及考核结果编制工资发

放表,经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新录用员工自报到之日起开始考勤,工作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天数计

发薪资。

第十六条

试用员工、特聘员工次月

6

日一次性发放上月薪资。

第十七条

辞职、辞退或调离的员工交接完工交接完工作后,可按有关规定到人

力资源部办理薪资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公司可从员工薪资中扣除下列款项:

(一)个人收入所得税;

(二)各种劳动保险费用;

(三)员工私人借款偿还金;

(四)公司制度性规定的超支费用;

(五)公司公寓的水、电、煤气、电话费等;

(六)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第十九条

绩效工资的发放比例。考核结果称职者发放绩效工资的

100%

,基本

称职者发放绩效工资的

50%

90%

,不称职者不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发

放办法另文规定(附后)。

第五章

薪资调整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济效益与社会经济变化等因素调整公司薪

资标准,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员工岗位变动和年度员工考核情况,及时调整薪资,并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填报《员工调整薪资级别审批表》(附表

7

),按规定权限进

行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所属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薪资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性、服

务性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另行制定薪资管理制度)

报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薪资标准》

2.

《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员工薪资标准》

3.

《技工、服务类员工薪资标准》

4.

《特聘高级员工薪资标准》

5.

《特聘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类员工薪资标准》

6.

《特聘技工、服务类员工薪资标准》

7.

《员工调整薪资级别审批表》

8.

《员工考核与岗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9.

《员工薪酬福利实施办法》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薪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公司员工薪资,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为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实行岗位主管制薪资标准。

第三条 公司薪资标准随着公司经营效益、社会薪资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特聘员工。 第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薪资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薪资构成

岗位主管制薪资由岗位工资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构成。岗位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

(一)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薪资构成的基本部分,以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标准,包含国家及本地区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基本工资占岗位工资的30%,按月发放。

(二) 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与员工担任相应职务、岗位挂钩,是任职资格、工作责任在薪资中的体现。根据员工工作出勤和履行职务职责情况,每月经考核后发放。岗位津贴占岗位工资的40%,按月发放。

(三) 绩效工资是员工的工作绩效在薪资中的体现,占岗位工资的30%,根据员工出勤和履行职务情况,经考核后发放,其中G类高层经营管理类员工按年度考核发放,经营管理、专业技术A类员工按季度考核发放,其他员工按月考核发放。 第七条薪资标准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可参照本制度相应岗位薪资标准执行。 (二)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执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薪资标准》(附表1)。 (三) 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类员工分别按相应岗位类别执行《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类员工薪资标准》(附表2)。公司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类员工分为高级主管(A类)、中初级主管(B类)。

(四) 公司技工、服务类员工按相应岗位执行《技工、服务类员工薪资标准》(附表3)。技工、服务类员工分为高级技工(A类)、中级技工(B类)及初级技工(C类)。

(五) 试用期员工按拟聘岗位薪资的80%计发试用期薪资。

(六) 特聘员工按所聘岗位,执行《特聘员工薪资标准》(附表4~6)。

第三章 薪资确定与审批

第八条 公司实行岗位主管制薪资标准,根据员工工作态度和责任心、专业技能和潜能发挥的效果、担负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综合确定员工类别并授予相应的主管级别。

第九条 新录用员工可根据公司《员工聘用制度》确定拟聘岗位和薪资级别,并按程序进行报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行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条 公司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后,依据其新的岗位和职责,确定相应的薪资类别和级别。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员工所聘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兼顾其工作经验、学历、职称等综合因素确定其工作岗位及相应的薪资级别。对同一职位的员工要根据其工作职能分类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薪资级别。

第十二条 员工薪资标准的确定需分别填写《员工调整薪资级别审批表》。

第四章 薪资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薪资下发制。每月6日支付员工上月薪资,薪资支付日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 每月薪资核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考勤情况及考核结果编制工资发放表,经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新录用员工自报到之日起开始考勤,工作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天数计发薪资。

第十六条 试用员工、特聘员工次月6日一次性发放上月薪资。

第十七条 辞职、辞退或调离的员工交接完工交接完工作后,可按有关规定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薪资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公司可从员工薪资中扣除下列款项: (一)个人收入所得税; (二)各种劳动保险费用; (三)员工私人借款偿还金;

(四)公司制度性规定的超支费用;

(五)公司公寓的水、电、煤气、电话费等; (六)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第十九条 绩效工资的发放比例。考核结果称职者发放绩效工资的100%,基本称职者发放绩效工资的50%-90%,不称职者不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另文规定(附后)。

第五章 薪资调整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济效益与社会经济变化等因素调整公司薪资标准,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员工岗位变动和年度员工考核情况,及时调整薪资,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填报《员工调整薪资级别审批表》(附表7),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所属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薪资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性、服务性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另行制定薪资管理制度),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瀚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薪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公司员工薪资,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为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实行岗位主管制薪资标准。

第三条 公司薪资标准随着公司经营效益、社会薪资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特聘员工。

第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薪资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薪资构成

岗位主管制薪资由岗位工资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构成。岗位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

(一)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薪资构成的基本部分,以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标准,包含国家及本地区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基本工资占岗位工资的30%,按月发放。

(二) 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与员工担任相应职务、岗位挂钩,是任职资格、工作责任在薪资中的体现。根据员工工作出勤和履行职务职责情况,每月经考核后发放。岗位津贴占岗位工资的40%,按月发放。

(三) 绩效工资是员工的工作绩效在薪资中的体现,占岗位工资的30%,根据员工出勤和履行职务情况,经考核后发放,其中G类高层经营管理类员工按年度考核发放,经营管理、专业技术A类员工按季度考核发放,其他员工按月考核发放。

第七条薪资标准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可参照本制度相应岗位薪资标准执行。

(二)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执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薪资标准》(附表1)。

(三) 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类员工分别按相应岗位类别执行《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类员工薪资标准》(附表2)。公司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类员工分为高级主管(A类)、中初级主管(B类)。

(四) 公司技工、服务类员工按相应岗位执行《技工、服务类员工薪资标准》(附表3)。技工、服务类员工分为高级技工(A类)、中级技工(B类)及初级技工(C类)。

(五) 试用期员工按拟聘岗位薪资的80%计发试用期薪资。

(六) 特聘员工按所聘岗位,执行《特聘员工薪资标准》(附表4~6)。

第三章 薪资确定与审批

第八条 公司实行岗位主管制薪资标准,根据员工工作态度和责任心、专业技能和潜能发挥的效果、担负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综合确定员工类别并授予相应的主管级别。

第九条 新录用员工可根据公司《员工聘用制度》确定拟聘岗位和薪资级别,并按程序进行报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行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条 公司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后,依据其新的岗位和职责,确定相应的薪资类别和级别。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员工所聘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兼顾其工作经验、学历、职称等综合因素确定其工作岗位及相应的薪资级别。对同一职位的员工要根据其工作职能分类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薪资级别。

第十二条 员工薪资标准的确定需分别填写《员工调整薪资级别审批表》。

第四章 薪资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薪资下发制。每月6日支付员工上月薪资,薪资支付日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 每月薪资核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考勤情况及考核结果编制工资发放表,经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新录用员工自报到之日起开始考勤,工作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天数计发薪资。

第十六条 试用员工、特聘员工次月6日一次性发放上月薪资。

第十七条 辞职、辞退或调离的员工交接完工交接完工作后,可按有关规定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薪资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公司可从员工薪资中扣除下列款项:

(一)个人收入所得税;

(二)各种劳动保险费用;

(三)员工私人借款偿还金;

(四)公司制度性规定的超支费用;

(五)公司公寓的水、电、煤气、电话费等;

(六)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第十九条 绩效工资的发放比例。考核结果称职者发放绩效工资的100%,基本称职者发放绩效工资的50%-90%,不称职者不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另文规定(附后)。

第五章 薪资调整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济效益与社会经济变化等因素调整公司薪资标准,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员工岗位变动和年度员工考核情况,及时调整薪资,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填报《员工调整薪资级别审批表》(附表7),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所属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薪资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性、服务性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另行制定薪资管理制度),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薪资标准》

2.《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员工薪资标准》

3.《技工、服务类员工薪资标准》

4.《特聘高级员工薪资标准》

5.《特聘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类员工薪资标准》

6.《特聘技工、服务类员工薪资标准》

7.《员工调整薪资级别审批表》

8.《员工考核与岗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9.《员工薪酬福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