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我公司想销售2009年以前购入的旧设备,然后对方单位也是一般纳税人,所以想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

劳务派遣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我公司想销售2009年以前购入的旧设备,然后对方单位也是一般纳税人,所以想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

内容导航:

Q1: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营改增”试点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范围都有所扩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此有详细规定。很多纳税人询问:适用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有何区别? 简易计税方法前提下没有区别 财税〔2013〕37号文件明确规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两者没有区别。 适用简易计算方法的有两种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前提下区别明显 免征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0,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适用零税率即销项税额为0,应纳税额=0-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可以退还税款,或进项留抵。通过公式计算,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4第四条规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相比之下,适用零税率比免征增值税更实惠。这就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附件4第四条规定:“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表面看,似乎给外贸企业以更多的扶持。但实际上,免退税包括免税和退税,如果外贸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样只能免税,没有退税。 税收管理要求不同 增值税有多档税率,零税率也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适用零税率。无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但免征增值税却是税收优惠,要遵循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可以主动放弃免税优惠(包括减税优惠,下同)。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且“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也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但如何办理放弃适用零税率手续,暂无规定。 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同 适用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的区别还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而财政性资金要时符合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企业都无法同时达到这三条,往往被税务机关检查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出口退税则不视为财政性收入,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见财税〔2008〕151号)。 试点纳税人适用零税率而产生的退税,是否比照出口退税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目前尚无规定。但还需要有新文件进一步明确。(来源:中国税务报)

Q2:劳务派遣单位小规模纳税小规模简易计税36个月内可以变更嘛?

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执行的简易计税方式。

如果想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没有规定不允许。

Q3:劳务派遣如何纳税

你这个工资是公司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支付一笔钱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发放?

如果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支付给劳务公司,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发放时扣缴。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交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研费附加等。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个人所得税2%、地方教育附加(所开发票金额算出的营业税,再乘1%)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劳务派遣费用的税前列支。

劳务派遣费用的列支,应分为两种情况。

一、用工企业直接将费用支付给劳务公司,则由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用工企业凭票在税前列支;

二、用工企业直接给劳务派遣人员发放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凭自制凭证列支。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应计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扣除的依据。

(2)劳务派遣的税收优惠。

若企业是为技术开发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其接劳务派遣协议所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3)关于小微企业的认定。

大家都知道所得税上认定的小微企业是有人数要求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个人,其它企业不超过80人。那么劳务派遣的用工是否应计算在内?按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应计算在内。

(4)关于残疾人的劳务派遣。

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残疾人若是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但劳务派遣企业可以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

2、增值税方面

劳务派遣服务缴纳增税可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釆取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釆取简易计税方法。

釆取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乘以税率为6%;

釆取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1、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4、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劳务派遣可选“划算”缴税计算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纳税是根据你盈利资金的5.5%来计算的。

江西人力网(JXRLW)

Q4:我公司想销售2009年以前购入的旧设备,然后对方单位也是一般纳税人,所以想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

可以。假如该设备未抵扣增值税,应该采用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假如你公司按17%开发票给对方,必须按17%税率交税。

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公司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如果该固定资产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那么应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否则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办法,采购时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只能价税合计计入采购成本及费用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Q5:“免税”还是“零税率”,企业该如何选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明确允许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优先适用零税率。对于这项规定,许多企业不明晰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很多纳税人对什么是零税率、什么是免税不是很明白,认为免税和零税率不一样吗,都是不用交税?选择适用免税和零税率到底有什么影响呢?本文对此进行分析说明。

一、对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制度的背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前,我国仅对出口货物劳务实行退(免)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被世界上实行间接税的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从而形成了一种国际惯例。出口退(免)税涉及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和服务不在出口退(免)税的范围之内。国家启动营改增改革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贸易等改征增值税,也就具备了实行退(免)税的条件。对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并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营改增改革对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

二、零税率和免税的含义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改增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三、适用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有何区别

一般来说,在简易计税方法前提下是没有区别的。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4明确规定:“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适用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两者是没有区别。适用简易计算方法的有两种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但是在一般计税方法前提下区别是明显的。免征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0,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适用零税率即销项税额为0,应纳税额=0-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可以退还税款,或进项留抵。通过计算公式计算,有助于我们理解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4第四条规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当然相比之下,适用零税率比免征增值税更加实惠。这也就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附件4第四条规定:“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从规定的表面看,似乎给外贸企业以更多的扶持。但实际上,免退税包括免税和退税,如果外贸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样只能免税,没有退税。

四、案例分析

上面的文字说明也许还比较抽象,我们不妨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了解一下免税和零税率的具体区别意义。

案例一:

A公司从事设计服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2013年8月,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账面记载的营业收入折合人民币为100万元(全部为外销),当期取得进项税额1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现请问:

(1)请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2)如果该公司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请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分析:

(1)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4的规定,A公司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4条规定的公式,计算过程如下:①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100×6%=6万元,②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10=10万元,则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此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6万元。

(2)如果该公司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0,不允许抵扣进项。通过上述计算结果,我们知道,A公司适用零税率时,可退税6万元;当放弃零税率而选择免税时,当期应纳税额为零。适用零税率的优势显而易见。

案例二:

B公司从事设计服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2013年8月,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服装设计服务,账面记载的营业收入折合人民币为100万元(全部为外销),当期取得进项税额0.1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

(1)请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2)如果该公司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请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分析:

(1)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4的规定,B公司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4条规定的公式,计算过程如下:①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100×6%=6万元,②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0.1=0.1万元,则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如果该公司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0,不允许抵扣进项。通过上述计算结果,我们知道,对于一些进项税额很少的企业而言,免抵退税办法操作起来可能既麻烦,抵扣又很少,因此这些企业可以权衡成本效益原则,放弃零税率,选择免税办法,简单、方便。 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也更好理解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因为零税率对纳税人是有利的,其实这是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但如果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很小,财税〔2013〕106号文的附件4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政策。 五、其他提醒注意的事项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正确区分适用零税率享受退(免)税与应税服务免税的范围。零税率应税服务享受退(免)税的范围与条件: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往返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简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同时,注意在上述应税服务范围内,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该条款修正了已废止的财税〔2013〕37号文一律由承租方(即使承租方是境外单位个人)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不合理规定。 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除上述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两种不具备条件的应税服务按免税政策以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下应税服务也免征增值税:一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是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是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是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是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六是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七是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以及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2.选择零税率无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免税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因为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适用零税率。但免征增值税却是税收优惠,要遵循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可以主动放弃免税优惠(包括减税优惠,下同)。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也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死记硬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