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内容导航:
Q1:劳务纠纷产生不当得利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占国,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芦岗乡看花楼村委6组。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付金,又名孙富金,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邵店乡高李村委7组。
上诉人张占国因不当得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 (2008)上民一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荣中,被上诉人孙付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孙付金与被告张占国是“老气”关系。熊保堂为被告张占国建房,双方于2007年4月1日签订了建房合同,合同约定每平方米90元,见证人为孙付金。原告孙付金在被告张占国建房时帮忙照管工地。工程结束后,被告张占国支付熊保堂工程款31650元,并有熊保堂出具的收条。现原告孙付金认为熊保堂的收条中2007年5月20日的收条是其为被告张占国垫支的5000元.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照管工地每天50元的劳务费,共计7个月,合计10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支的5000元,因收条显示收到的系张占国款,且持有人为张占国,此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0500元,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孙付金在被告张占国建房时确实帮忙照管工地,参照2007农村人均纯收入,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以3000元为宜。张占国于庭审后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予。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张占国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孙付金劳动报酬300O元;二、驳回原告孙付金要求被告张占国返还垫支的5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原告孙付金负担87元,被告张占国负担l00元。
宣判后,张占国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孙付金并未提供劳务,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劳务费错误。被上诉人孙付金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中孙付金提供的多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明了孙付金在张占国建房期间为张占国提供了劳务,所证与孙付金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且孙付金与张占国关系密切,而张占国未有证据证明证人与孙付金有利害关系,同时上诉人张占国在二审中认可熊保堂所书收条中有多份系孙付金代笔的事实,也能够间接印证证人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故原审法院认定孙付金为张占国提供有劳务并判决张占国支付劳务报酬正确。上诉人上诉称孙付金并未提供劳务,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劳务费错误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元,由上诉人张占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你说呢...
Q2:关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能起诉甲方的机会很小。因为甲方有理由相信项目负责人是你公司的人,可以代表贵司,除非甲方在付款和财务流程上明显违反你们之间的劳务合同。
甲方有过错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如果你们的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甲方看到过,项目负责人私刻的章甲方应该看出是假的,却没看出来,即是过错。有过错,可以让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 幼儿园的做法不合法 其次 依据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超过一个月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 据此幼儿园应当支付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起诉直接侵权人,也就是项目负责人,可以将甲方列为第三人。
Q3: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案例
岳某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该支付的!合同期满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可以要求不续签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1、单位应当从劳动合同期满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岳某双倍工资;
2、无需支付岳某经济赔偿金,而应当向岳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Q4:一个关于劳务纠纷的案例求专业人士解答,见问题补充。是关于农民工的。
【承包 争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号142号规定:引起劳动争议的前因,即承包合同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是否有权明确实体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穿袱扁惶壮耗憋同铂括员会按照《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处理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违约经济责任予以确认。如果这些条款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可以作为处理上述劳动争议的依据。
谁写的欠条找谁要
qu gaota
1、李某找王某要钱是正当的,找别人就错啦;
2、王某说甲公司欠他工程款而没有钱给李某是没有道理的,甲公司欠款不欠款,是王某自己的事,它与欠王某的钱无关;
3、王某给李某出具欠条是有人性的,并注明原因是合情合理的;
4、李某就是应向王某要工资,如果王某打赖的话,李某可以到劳动仲裁(或法院)告他。
Q5: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朋友 只有三道题答案:
计算 1.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1600元;赔偿陈某5500元.
案例 2.答:在本案中,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胡某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在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与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都作了较为清楚的约定。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没有按期向劳务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因为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当债务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实际履行。在本案中,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义务,但这不能构成劳务公司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正当理由。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的生存问题,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即使在建筑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也仍然应当向胡某等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在支付了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后,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4.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认为与童某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签字的,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说,虽然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了,但企业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未发生变化。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劳动者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当然,企业法人代表发生改变后,新任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者未发生变化,企业则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
不能全给你。。。这些是老师的给的资源里面所找到的。。。不要太懒了。。PS 星期四就要交了 提醒你一下。。。
<< 上一篇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