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法官助理面试题目?法院的书记员有编制吗?承担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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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的法官助理和法院直签的区别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区别就是签订合同方和工资发放不同。
1、签订合同:派遣是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实际用人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直签是由法院、检察院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聘用制书记员序列进行规范管理。
2、工资:直签是有法院直接发放工资,劳务派遣是委托第三方发放工资。
Q2:劳动法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关系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有两种: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
2、劳务关系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
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派遣关系。
2.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支柱是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务服务关系。
你属于劳务派遣性质,不是厂方与你续签合同,应该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要解除你的合同,这种情形是有经济补偿,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你。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Q3:我在法院工作12年了,现在单位要给我签劳务派遣,之前没合同,社保也没交,请问这12年算工龄吗?
说明你不是编制内人员,只要不是编制内,2104年10月前不能算“视同缴费年限”,之后没有缴纳社保,你说的所谓工龄什么都不是,等于零。
即使是劳务派遣,也应该为你参保社保,如果单位不为你参保,
你可以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祝好运!
Q4:在法院连续工作十年的临时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制合法吗?
不合法。现在没有临时工。连续工作十年的应该是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劳务派遣工是一种短工期的合同工,依法最长不超过半年,但经被念歪了。
Q5:法院的书记员有编制吗?承担哪些工作?
法院的书记员有编制吗?承担哪些工作?
人民法院有院长、副院长若干、庭长和副庭长、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以及后勤行政人员。
书记员有些有编制,招聘的书记员没有编制(聘任制)。聘任制书记员亦可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考试录取成为法院有编制的书记员。
书记员工作繁杂、工作量相当大,主要任务是协助法官工作。
上班伊始,书记员打扫卫生、法官和当事人谈话时做笔录、电脑上打制法律文书、开庭做“庭审笔录“、陪同法官送达法律文件给当事人(双人双证)、外出办案做笔录、外出执行做笔录、送“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去拘留所并填写《拘留决定书》并做“询问笔录”等等,书记员似乎无所不能矣!
书记员要求学历高、水平高,有时亦要求讲普通话。书记员工作必需耐心细致责任心强且懂电脑、打字等。书记员“官”小本事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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