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废止了吗?劳动法对派遣员工触犯刑法的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废止了吗?劳动法对派遣员工触犯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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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是什么意思,怎么解读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Q2:劳动法对派遣员工触犯刑法的规定

用工单位可以将该员工退还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合法辞退该员工,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需要支付之前出勤的工资。

没看懂什么意思?

Q3: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可以申诉。 但是..你要举证你的派遣单位违规的事实。这个可能比较有争议。 因为你在劳务派遣公司可能定的是“计件工”(这是一般劳务公司常用的做法。 那就不存在派遣期及是否正式员工的问题了。

十年及二次合同签无固定期合同的条款形同虚设,企业压榨了工人的黄金工作年龄后就不要你了。期间的工资.假期。工作时间.无理的扣罚款.等等是很多人无法了解的.............除了我们自己‘’.咖啡人生‘’你说的很好,你还是不能真正的了解.......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项规定在仲裁界定中很难确定。多数都是庭外和解。说是临时性,可劳动法还规定派遣公司员工必须签订2年或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法律本身就是矛盾的;辅助性是根据你这个岗位工作说明书来确定,比如当初你就是文职进来的,不产生直接利润,你说你是不是辅助性岗位?比如你是销售人员,可销售计划什么的由经理来实施,你说你是不是辅助性岗位,全靠单位自己说;替代性概念更模糊了,除了单位老板是不可替代的,你说还有哪个职位是不可替代的?你这种情况只能根据工作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来申请仲裁,比如签订合同不足2年、要求缴纳的险种没上全、社保不是按自己实际收入上的之类为入手点。

可以的,要么给你补偿

Q4:国家电网如何应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变更协商不一致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被派遣劳务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务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解读:本条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时需注意:被派遣劳务者因本规定第12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条第二款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国家电网应对新劳动法,针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处理方法是:

  一、被派遣劳务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派遣劳务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Q5:新劳动法关于劳务工的新规定是什么

新劳动法对于派遣的新规定

关键词:新派遣法、派遣、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社保代理、济南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你说的是12年12月28日的劳动合同法修改吧。

5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网上搜一下就有的。

该法最大的亮点是对劳动者有更大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到期的也有经济补偿;

2、单位违反劳动法辞退员工的,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因单位的过错辞职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法律叫“劳动合同法”,你输入这个名字在网上搜索一下,很多的。

该法最大的亮点是对劳动者有更大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到期的也有经济补偿;

2、单位违反劳动法辞退员工的,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因单位的过错辞职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法律叫“劳动合同法”,你输入这个名字在网上搜索一下,很多的。

劳务工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是民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