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10%怎么规避(关于劳务派遣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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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为什么很多公司用工都转用劳务派遣呢?是企业为了规避风险还是规避不公平的待遇呢?
建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企业调研劳务派遣执行情况。是否按《劳动法》规定,大量超长期派遣,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怎样保护弱势群体?现在呼声很高,政府部门加强监管。
Q2:派遣公司的人员说,派遣合同是没有无固定期限的,一般都是每两年一签。而且劳动部门也是这样说的。对吗?
法律上没有派遣合同的说法。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的,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只要是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是否是劳务派遣公司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关系。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最低劳动合同期限是二年,但是没有规定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嗯。所谓“劳务派遣”是指你其实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派到国企去干活而已。和你说的“找到一家国企”相差甚大。 这种劳务派遣公司一般都是技术含量不大的,说白了,他们是为了大公司规避风险儿存在,不建议签,再找找别的工作吧。
Q3:关于劳务派遣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问题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要求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实行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用工方式,因为劳动者是与派遣单位签订法律意义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不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如果劳动者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可以与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Q4:企业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
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主张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Q5:劳务派遣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劳务派遣的劳动者是在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果满足条件,
或双方协商一致,
那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在派出地工作的单位和你没有劳动关系,
当然双方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也可以终止在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
与实际工作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记住,关键是双方协商一致,
有一方拒绝就不能实行。
第一、劳务派遣形式已经是法律允许和规范的用工形式,自然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无条件的终生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法终止的;
第三,劳务派遣公司一般都是二年一签合同,不要说二年后了,这二年内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对劳务派遣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变数,说不定劳务派遣被完全限定在“三性”只内了;
第四,关于解决的方法,现在的法律环境较为简单,两家以上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实现互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