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怎么做账务处理?劳务公司账务处理?

劳务派遣怎么做账务处理?劳务公司账务处理?

内容导航:

Q1:劳务公司账务处理

印花税利率表中是没有代发员工工资合同印花税。但是印花税细则:第九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凭证各自按全额贴花。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回答问题补充,比如:你原账预收账款10万,结算时结合清工程款是3万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基本账户XX行-人民币现金3万

  贷:“预收账款”-对方全称(工程款)3万

  同时:

  借:“预收账款”-对方全称(工程款)13万

  贷:“其他应付款”- 对方全称(结算发票额)13万

  财务通则规定,“没取得工程结算收入发票,不能作收入实现。”

  没取得工程结算收入发票,缴纳营业税等附加,要每月按预收账款依税率计算缴纳。

  取到缴纳税票:

  借:“应交税金”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基本账户XX行-人民币现金

  取到工程结算全额发票时,把工程结算书一并附在

  借:“其他应付款”- 对方全称(结算发票额)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XX项工程结算收入 13万

  月终或同时按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提取缴纳营业税等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应交税金”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劳务公司主要账务处理:

1、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企业交纳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部分)

3、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可以扣减3500和个人社保)

4、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5、计提营业税和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计税基数为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减除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社保后的余额。

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差额是劳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6、支付劳务公司人员的工资和费用等

借:管理费用—工资/ 办公费 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或 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7、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Q2:劳务派遣公司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劳务派遣公司,主要是中介服务,日常会计主要是核算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支出)、管理费用。

用到的科目主要有:

1、与资产负债表有关的主要有: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还有可能用到材料、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 、与利润表有关的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本年利润。还有可能用到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主要账务处理:

1、收到用工单位转来的工资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2、代发工资支付

借: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3、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4、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薪金、社保、住房公积金)

5、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薪金)

贷:库存现金

6、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应交税费、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7、计提营业税和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 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1、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4、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参考资料:劳务派遣-百度百科

Q3:劳务外包怎么做账

劳务外包做账

人力资源部 员工管理费/劳务服务费/人事代理费/劳务派遣费 任何一个都可以直接入帐啊。

工程决算没有?

例:没决算时,可以做预付账款。

借:预付账款-某包工头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工程决算了,总工程100万,80是付给分包商的,

借:工程决算成本(或工程施工) 80万元

贷:预付账款-某包工头 20万元

贷:应付账款-还是某包工头 60万元。

收入进100,另外不要忘了提营业税,如果你代扣代缴包工头的营业税,要单独挂账,你的营业税只交差额的20万即可。

Q4:我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给我开了一张发票,明细是代缴社保和服务费,我要怎么做账

你好!借其他应付款-劳务派遣公司 贷银行存款 ,收到发票: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劳务派遣公司

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劳务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劳务 (收取的劳务管理费)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收到钱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劳务费

补充问题:如果工资社保记入成本,分录:

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劳务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劳务收入

计提工资和社保

借:主营业务成本—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结转收入和成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劳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收入—劳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计提营业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同时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如果社保企业缴纳部分也需要做账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

结转同上,将主营业务成本转本年利润借方

Q5:刚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怎么建账?哪几个帐?

看你是手工账还是电脑账了,反正从建账开始,首先设置科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这些科目反正是要的,再根据实际添加一些科目和明细科目就可以了.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即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第二章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类型纳税人,并按以下内容建立相应的基础信息档案: (一)雇员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者、外籍人员)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学历、职业、职务、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二)非雇员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三)股东、投资者(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有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名称,经济类型、行业、经营地址、邮政编码、有效联系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查账)、主管税务机关、是否重点纳税人。 (五)外籍人员(含雇员和非雇员)的档案内容包括:纳税人编码、姓名(中、英文)、性别、出生地(中、英文)、出生年月、境外地址(中、英文)、国籍或地区、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其他任职单位(也应包括地址、电话、联系方式)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受聘或签约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英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英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是否重点纳税人。 第六条 纳税人档案的内容来源于: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 (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五)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六)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 (七)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及纳税人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对档案内容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并根据本地信息化水平和征管能力提高的实际,以及个人收入的变化等情况,不断扩大档案管理的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人档案资料,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定期对重点纳税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个人档案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和纳税评估,查找税源变动情况和原因,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 第三章 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第九条 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为后续实施动态管理打下基础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