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建筑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公司和工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劳务建筑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公司和工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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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工程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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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建筑劳务公司是属于专业承包的建筑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清包的工程。但目前市场上,建筑劳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属于服务类的性质在经营,目前作为总承包的建筑公司,办理安全类手续,特别是申报标化工地,规定需要班组队伍通过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当然也有少量的建筑公司是把清工承包给劳务公司操作的),还有建筑项目需要发票来做成本账的。劳务工程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要看这个建筑劳务公司申请的是那些资质,只能分包所申请资质范围内的工作。承接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劳务分包资质分为两个等级,一级资质和二级资质.二级资质为低级。两个资质等级没有太大的区别,仅仅是一级资质比二级资质的申请要求高,分包项目没有变化。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上会有经营范围的明确,特别是劳务工种的明确。

Q2:建筑劳务公司和工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有得,那怕是口头称诺也会有效

答:首先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虽然现行《建筑法》对劳务分包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但是我认为《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劳务分包企业也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虽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建设部颁布的,属于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我国《建筑法》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既然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那么,劳务分包企业承包劳务作业当然也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所以《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承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 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第29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讨论是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还是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意义。当然如果该施工队伍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该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而不能用包工头个人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Q3:建筑劳务公司是做什么的

法律分析】:建筑劳务公司是主要从事建筑劳务外包工程、劳务资质合作、劳务分包、劳务外包、工地管理、代缴社保和代缴意外险的机构。也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向社会招收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市场需求条件的人员作为该公司的劳务人员,然后再把这些劳务人员转租或派遣给其余的用人单位,从中获取劳动力差价的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Q4:建筑劳务公司是如何运作的?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建筑

劳务公司

是属于

专业承包

的建筑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清包的工程。但目前市场上,建筑

劳务公司

的运作模式属于服务类的性质在经营,目前作为总承包的建筑公司,办理安全类手续,特别是申报标化工地,规定需要班组队伍通过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当然也有少量的建筑公司是把

清工

承包给劳务公司操作的),还有建筑项目需要发票来做成本账的。所以,目前市场上的很大一部分比例的建筑劳务公司实质意义上是给总承包的建筑公司提供为满足目前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而补充资料用的,还有提供发票,当然,劳务公司享受付出回报----收取管理费(一般在1%·~2%)。

劳务合同

属于分包合同,不要单独缴纳营业税(相当于抵扣总包建筑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仅需补缴

印花税

等一些小费用,

经营成本

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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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建筑劳务公司是主要从事建筑劳务外包工程、劳务资质合作、劳务分包、劳务外包、工地管理、代缴社保和代缴意外险的机构。劳务公司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向社会招收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市场需求条件的人员作为该公司的劳务人员,然后再把这些劳务人员转租或派遣给其他的用人单位,从中获取劳动力差价的企业。建筑劳务公司的招聘条件是:1、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良好的书面、口头表达能力;3、具有亲和力和服务意识;4、熟练使用办公软件;5、了解国家各项劳动人事法规政策。

劳务人员工长招募,人员生活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发放。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

更多1条

回复时间:2011-06-24 11:04:00投诉 建筑企业将项目全部承包给个人,但实际按工程进度收取进度款项时还是以建筑企业名义收取,在收取时必须交纳营业税,那么建筑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实际上是这个进度款项中的一部分,换句话说,从发包方收取的建筑施工项目的收入中,你扣留了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收入,另外一部分你支付给了从你手中发包出去的个人。所以,收取的管理费应先交纳营业税。一般情况下,都以全额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另外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建安企业(被挂靠单位,以下简称被挂靠方)向施工队(以下简称挂靠方)收取挂靠管理费的征税问题 建筑安装施工队由于不具备承接建筑安装工程的资质,往往采取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建安企业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接建安工程,被挂靠方负责工程结算,通过划拨工程款给挂靠方时以座扣或其他方式收取挂靠方的管理费,具体施工由挂靠方负责,同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将收到的工程款缴纳建安工程营业税。鉴于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管理费与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工程结算价款收入是两个不同的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应税收入,建安工程结算价款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挂靠方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属于被挂靠方为挂靠方提供了签订承接工程的合同和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服务,因此对建安企业(被挂靠方)向施工队(挂靠方)收取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Q5: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都能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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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培训,劳务输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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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吗

要看这个建筑劳务公司申请的是那些资质..只能分包所申请资质范围内的工作....承接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劳务分包资质分为两个等级,一级资质和二级资质.二级资质为低级..两个资质等级没有太大的区别,仅仅是一级资质比二级资质的申请要求高...分包项目没有变化.. 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上会有经营范围的明确,特别是劳务工种的明确, 楼主最好根据自己工种的情况结合资金情况,咨询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如建管局、建设委员会)进行咨询和办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