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制冷有限公司?牡丹江宏伟幕墙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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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筑公司原因工程延期,劳务公司可以告建筑公司违约吗

是否属违约,主要依据与建筑公司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如合同中约定有工期,则由于建筑公司的原因工期延期,完全要以告他们违约,否则告不了。

不可以。 建筑劳务公司是以劳务形式进行分包的。其承担的工程由发包方负责材料、机具、设备等,劳务方只负责人员。 劳务公司不会有土石方分包这个资质,土石方分包属于专业分包的范畴。

Q2:牡丹江宏伟幕墙有限公司怎么样?

牡丹江宏伟幕墙有限公司是2006-09-04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209号。

牡丹江宏伟幕墙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310007905329240,企业法人王宏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牡丹江宏伟幕墙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筑幕墙工程(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经销:防水保温材料、照明电器材料。在黑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牡丹江宏伟幕墙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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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牡丹江市安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牡丹江市安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是2011-03-30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安康小区5号楼7单元602室。

牡丹江市安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310005698821161,企业法人安俊,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牡丹江市安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筑劳务分包(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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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劳动合同案例分析问题

1、国威公司的做法合法,原因: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2、提前解除合同要进行赔偿,09、10、11、12年,共计4个月工资(提前30天通知就是四个月,如果没有就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合计5个月工资)。

除此之外,公司还应该为董某缴纳至离职月份的社保及公积金,如果没有,董某可以要求企业补缴。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属于用人单位引起的,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办理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或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即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可能承担超过仲裁时效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详情请百度:劳动合同的解除

1、合法。劳资双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向员工赔偿,赔偿金额为24000元。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不合法,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提应先进行调岗,调岗后仍不适用,方可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应向劳动者赔偿,赔偿金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2.4万

祝福!

1,不合法,因为用人单位与单位员工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

2,国威公司赔偿,赔偿金额因为董某工作了三年按三个月算,24000

仅根据你提供的资料,作如下解答:

1、国威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作消极并不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2、国威公司应赔偿8000元×3个月×2=48000元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1: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如果陈某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该公司应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陈某应该获得多赔偿金?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1600元;赔偿陈某5500元.

案例2:08年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将胡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由劳务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随后,劳务公司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约定建筑公司每月10号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

元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08年3月份建筑公司没有按期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给付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未收到建筑公司的汇款,也就一直拖欠了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去要钱。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请运用劳动合同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胡某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在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与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都作了较为清楚的约定。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没有按期向劳务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因为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当债务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实际履行。在本案中,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义务,但这不能构成劳务公司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正当理由。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的生存问题,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即使在建筑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也仍然应当向胡某等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在支付了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后,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3:童某在某学校进修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因童某所学专业是电子商务,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在童某学习毕业后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2009年童某毕业后回到公司,此时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童某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企业当推销员。童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童某的要求,

双方发生争议,童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请对该案例作分析。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项,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认为与童某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签字的,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说,虽然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了,但企业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未发生变化。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劳动者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当然,企业法人代表发生改变后,新任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者未发生变化,企业则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

Q5:我手下有木工,涂料工,钢筋工,瓦工,想找建筑劳务公司成包工程。请大家帮忙!

钢筋工28,木工是承包螺杆,瓦工哪要看包括什么了,步步紧和模板方料。木工不算料.其余什么都没)急。估计在15-50钢筋工,瓦工都是清包工

哪里人?木工是哪儿的?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