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居间合同模板?居间合同一般会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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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样,是属于附加合同吗?
您好,不属于附加合同,只要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签字捺印后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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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签订居间协议(即委托协议)后是否可收取劳务费或服务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可是不一样的。
所谓的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与别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为他们订立合同而提供服务,比如场所,环境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对于费用的承担合同法有规定,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必须是具有居间营业资格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否则普通人不能从事居间事务。合同法规定如下:对于居间合同而言最终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那么为了促成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居间人承担,同时居间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报酬。对于居间合同最后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那么为了促成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则由委托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对于费用的承担问题,最好双方事先在居间合同中有所约定这样可以省去以后的纠纷。
所谓的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一定的事务,并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比如甲委托乙去和别人签订合同,购买物品等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事务的权利须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我国合同法对委托合同也有所约定,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具体由双方在合同中规定,没有规定的视为无偿委托。因此,委托合同中为了执行委托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而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也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
希望对你有用能够帮到你。
Q3:居间合同有什么样的要求?
居间合同有以下特征:1、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和不要式性;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中介人和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3、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由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Q4: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这三个的区别?
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均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委托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权授予的基础关系; 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则为行纪,行纪合同中若委托人不支付相关费用,行纪人可行使留置权;居间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缔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比较:
委托合同:
费用/报酬
1. 委托人预付费用。
2. 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以谁的名义:以委托人名义
权利: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
费用/报酬行纪人自己负担
以谁的名义:以自己名义
权利:有介入权
居间合同
费用/报酬居间人自己负担
以谁的名义:以自己名义
权利:无介入权
Q5:居间合同一般会有哪些特征
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