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纳税计算器(劳务的税率是多少)

劳务纳税计算器(劳务的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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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税收需要多少

1、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你要到地税局 去代开发票 或买地税服务业发票 千元 或万元的 手写填开给对方 税率总共5.2% 账务做成盈利一点点就好了 企业所得税 按盈利的25% 来交的5.2%是按你开给客户的发票来算的 其中包含其他服务的税率5% 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的附征0.2% 所以很多餐馆企业 都不会主动开发票的 或开给假的发票 餐馆做的最严重。我们企业的情况是不需要交税,也不需要开发票。只需要业务部门做个劳务工资单或领款单,经相关部门签字后(业务部门、人事部门等)就可领取了。小金额应该不用银行转账吧。至于身份证号码应该不用了。除非财务部门要证实有无冒领情况进行核对而已,在领款人签字一栏注明是本人签字或代签而已。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Q2:劳务的税率是多少

劳务公司从事劳务服务增值税率是6%,从事货物销售税率为17%。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适用6%增值税税率或者适用5%征收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税率一般的话是6%,如果选择差额征税,其征收率就是5%。

(1)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6%。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Q3:建筑劳务公司税率是多少

建筑劳务和一般劳务的税率都是5%,他们都是劳务是一样的,而建筑工程的营业税税率为3%。

问题补充:

 你属于服务业,主要税种为营业税,按税务核定的办法缴纳:(交地税)

  1、主税:按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县镇为5%、乡为1%)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3、按分配的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4、按利润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另外,还有房产税(原值7折的1.2%)、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有车交车船税等。

应交营业税=劳务费×5%

应交城建税=营业税额×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

应交个人所得税=劳务费×(1-20%)×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劳务报酬的计算公式:

应交个人所得税=某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某项目应纳税所得额=某项目收入总额-费用扣除额

劳务报酬税率表

级次 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

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Q4: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怎么纳税

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纳税的。而个人需纳税的收入则则是其劳务报酬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Q5:开劳务票:(应付工资+单位部分保险+管理费等),问收入是以全额做还是以差额做。以劳务公司名头缴纳社保

全额做或差额做都可以,反正纳税都是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的。

以劳务公司名义缴纳社保不影响会计处理,差额和全额都可以。

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单位计提部分)

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可以扣减3500)

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贷:银行存款

计提营业税和附加税费(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减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等

我给你发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希望你仔细的看,答案都在里面!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