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建筑工地农民农闲时务工,农忙时务农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根据?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建筑工地农民农闲时务工,农忙时务农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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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兼职的劳动关系和社保问题

看单位主体是谁,也就是总公司承办社保

兼职的一般都不在公司上社保

兼职性质的员工是不用负责社保的,所以这个问题你要和你们公司问下,是不是要固定一个全职可以购买保险

一般是签合同然后再给上保险

Q2:请懂法律的人士来探讨下我国劳动法允许职工兼职吗?

1、对于兼职,不管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其的实质是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早在1996年,劳动部就颁布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证《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正确适用,劳动部办公厅于次年发布了《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88号),其中第三条规定“ 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颁布上述部门规章,可以表明我国政府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对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进行限制。

2、由于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的主要是部门规章和政策性的规定,不仅稳定性不高,而且效力也不强,不利于我国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稳定的劳动制度。所以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两部规范劳动制度的重要法律。通过对这两部重要法律中涉及双重劳动关系的有关条款进行分析,更进一步地展示我国政府对双重劳动关系的务实态度。

3、我国劳动法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劳动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法律责任等到相关条款是主张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双重劳动关系,除了沿用了与劳动法的类似的规定,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没有禁止劳动者兼职,只是对用人单位招用兼职人员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兼职是合法的。

Q3:大学生兼职,受不受法律的保护?

大学生兼职是否在劳动法保护范畴内,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其本身不算是正常劳动者,其仍属于学校统一管理,不具有出卖人力资源换取报酬的资格,其兼职主要是为了增加社会实践经验,一般而言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签订实践用工协议或实习协议、勤工俭学协议什么的,这是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对此,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形式及内容、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且对应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即自然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第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而且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存在隶属关系,即人身关系,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劳动力的支配权是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没有隶属关系。

  第三,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第四,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第五,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约定上述内容。

Q4:建筑工地农民农闲时务工,农忙时务农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根据

农闲时务工,农忙时务农,平时也不用接受建筑公司的管理,工作也同样是断断续续,工资也是按完成的工作支付,并且工资发放时间也是不固定的。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关系,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基本特征。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六点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符合《劳动法》的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用人一方主体的范围较广,可以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的范围也同样远大于劳动关系中的范围,如退休人员、兼职人员。

(2)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及成果,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在主体地位上合同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关系。

(3)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4)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职工承担较多的法定义务,比如缴纳社会保险,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按时发放工资。而劳务关系中的雇佣方一般仅有支付劳务费的义务,被雇佣方也仅负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相对来说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较为简单。

(5)报酬的支付方式不同。一般劳动关系的工资发放时间、标准是固定的,奖金也是提前订立标准。而劳务关系则一般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报酬发放时间,其标准也是以完成工作量的多少和质量为计算依据,这与劳动关系完全不相同。

(6)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形式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法》第16条

  《劳动合同法》第2、7条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Q5:非全日制用工跟兼职一样吗

非全日制用工跟兼职不一样。 非全日制工和兼职的区别: 1、兼职人员和兼职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使用范围。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