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判定法律依据(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判定法律依据(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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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筑工地农民农闲时务工,农忙时务农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根据

农闲时务工,农忙时务农,平时也不用接受建筑公司的管理,工作也同样是断断续续,工资也是按完成的工作支付,并且工资发放时间也是不固定的。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关系,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基本特征。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六点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符合《劳动法》的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用人一方主体的范围较广,可以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的范围也同样远大于劳动关系中的范围,如退休人员、兼职人员。

(2)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及成果,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在主体地位上合同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关系。

(3)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4)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职工承担较多的法定义务,比如缴纳社会保险,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按时发放工资。而劳务关系中的雇佣方一般仅有支付劳务费的义务,被雇佣方也仅负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相对来说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较为简单。

(5)报酬的支付方式不同。一般劳动关系的工资发放时间、标准是固定的,奖金也是提前订立标准。而劳务关系则一般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报酬发放时间,其标准也是以完成工作量的多少和质量为计算依据,这与劳动关系完全不相同。

(6)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形式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法》第16条

  《劳动合同法》第2、7条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Q2: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某一项劳务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合意,即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以下差异: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具有上下级别。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依附性;3、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外,劳动法律法规对双方还具有强制性规定。劳务关系更加凸显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4、法律救济途径不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处理机制是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再到人民法院诉讼。劳务关系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Q3:7、什么叫劳动关系;什么叫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中使用的规范术语,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有关劳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常情况下劳务关系也能体现上述意义,并无实质区别,但不是法律上的规范语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同时应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来回答

Q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用人方并未与相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加以约定时,并不容易区分。尤其是当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观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都是自然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那么这两者应该如何区分呢?

在实践中,我们往往通过以下几个维度对二者加以区分:

(1)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形象的说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表现为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对用人单位具有依附性。而劳务关系中,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也正因为如此,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属经济法),而劳务关系则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调整(属民商法)。相较于前者而言,《合同法》《民法通则》调整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

(2)关系的形成条件

劳动关系的形成,往往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常常表现为: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劳动者投递简历——面试(笔试)——体检——实习——试用——转正。相较而言,劳务关系的形成则比较随意,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

(3)工作内容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往往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流转链条中的一环。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所提供的劳务一般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且主要依靠提供劳务一方独立完成。

(4)主体要求

劳动关系主体中的“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劳动者”一方为满足一定条件的自然人。而劳务关系中,并没有这些限制,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同时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引用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中国人大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Q5:劳动关系的概念

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资企业)。《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区分: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