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劳务发票的会计分录(企业支付劳务费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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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企业支付劳务费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吗
有的!对方是个人要代扣代缴,对方是个体户则不用!如果不代扣代缴的话,被税务局查到要受到应代扣代缴金额一半至三倍的罚款!
能帮忙代扣代缴 但没有义务一定要
Q2:开具了劳务费发票,还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当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征收个税,而是当企业收到了个人劳务费发票以后,再由企业来进行代扣代缴。
目前,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地方税局都出具了文件,但是在实务工作中,已经明确的执行这个规定了。
就是说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的时候,税务机关不征收个税,而是由支付款项的扣缴义务人来代扣代缴。
Q3:1。发放工资18100元,其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元,代扣代缴社保301.2元(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借:管理费用-工资18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7773.80 应交税金-代扣个税25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负担301.20 支付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17773.80 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17773.80
Q4:两个自然人之间发生了劳务,个税的代扣人是支付人吗?代扣程序是怎么样的?
1,是的,全国人民都在不同程度违法,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包括个人,就把由自然人支付的情况包括了进去。
2、不开发票本身不说明什么问题,人家是个人,你也是个人,不开发票不代表你支付方可以不找扣代缴。
3,代扣的程序是:支付方按个税列举的收入项目适用不同税率并向税务申报扣缴,取的个税完税证明交收款方
个人提供劳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综合征收率中已包含个人所得税税率,单位无需再代扣代缴该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具体我们把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分为四类:
(一)2000元以下,费用扣除800元,适用20%税率,则计算公式(a—800)20%,以2000元为例(2000—800)×20%=240元;
(二)2000 元至25000元,扣除费用20%,适用20%税率,计算公式a(1—20)×20%=a16%,以25000为例25000×(1—20%)×20%=4000元;
(三)50000至62500元,扣除费用20%,适用税率20%,加成50%,扣除系数2000,即a(1—20)×20%×(1+50%)—2000=24%a—2000,以62500元为例,62500×(1—20%)×20%×(1+50%)—2000=13000元;
(四)超过62500元,扣除费用20%,适用税率20%,加成100%,扣除系数7000,即a(1—20)×20%×(1+100%)—7000=32%a—7000,以65000元为例65000×(1—20%)×20%×(1+100%)—7000=13800元。
而在换取发票时地税局预征的个人所得税是3%。我们还是以65000元的劳务报酬收入为例,应纳个人所得税款是13800元,而实际预交65000×3%=1950元,差额13800-1950=11850元。
二、企业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工作经验。提请大家。
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劳务报酬发票的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并不是有地方税务局开来的发票,就什么事儿都没有了。地税局代开的劳务发票3%的个人所得税只是预征,企业在支付所得时,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差额部分,否则就会留下隐患,带来极大的税务风险。
Q5: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如何扣缴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但在实际操作中,人们认定企业员工的标准是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认定为工资薪金支出,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上列支。
而对于支付给未与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凭劳动派遣单位收到款项出具的劳务发票在业务及管理费——劳务费会计科目上列支。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的奖金、业务绩效、加班费和福利等直接入业务及管理费——销售费用等等科目。而在保险行业,对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业务绩效,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列支。
劳务派遣用工支出涉及税收有两项,一个是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题,另一个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业务。但无论从用工单位还是税务部门在税收管理的实践看,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公司费用属于劳务费用支出。
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等支出,则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困惑的是,因4
其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支付其劳动报酬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三费的计算基数,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
而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不能取得相应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发票。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在税前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面,劳务派遣人员适用“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但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工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现在一个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往往多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岗位也分布企业各个部门,包括管理部门。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领取的劳动报酬肯定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的福利、绩效、加班费等,用工单位在会计科目上如果选择劳务费列支,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又与劳务派出单位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不一致;如按“工资薪金所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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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