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账务处理(母子公司共同接受一项劳务,销售方全额开票给母公司,子公司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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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劳务关系?有哪些法律对劳务关系作出规定和司法解释?
现行法律没有对劳务关系作出直接的定义。
至于劳务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定也不多。粗略查阅了相关法律。只在几处发现了关于劳务关系的规定: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定义雇佣活动时提及,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劳务关系法律没有直接作出定义,加上其与劳动关系甚至雇佣关系的特殊关系,为了明晰劳务关系,先简单梳理一下它们的关系。(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在学术上争议较大,这里不作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中“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可以认为雇佣关系实际上是劳务关系的一种,二者是包容的关系。(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系。劳动关系其实是起源于雇佣关系的,也即意味着劳动关系起源于劳务关系。前面讲到,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力为交易内容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由于人身的隶属性,现代意义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与奴隶主、封建主直接不是单纯的劳动关系,而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了劳动力作为交易内容的劳动关系。现代社会劳动关系之所以如此明确,是国家治理的需要;市场经济下,自然人和公司等经济实体是社会上最活跃的主体,统治者为了社会的安定,不得不对原本属于私法范畴的劳务关系运用更多公力进行干预,使其脱离传统民法的私法自治领域,渗入社会因素,进行社会法的管理。
了解了劳动关系的起源,现在基本可以明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实际上都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劳动关系被人为分离出,而公力不予过多干预的劳动力或劳动成果的交换关系,仍属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形成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关系。
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我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目前来看,最明确提出劳务关系的是侵权责任法,隐含的有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具体讲包括个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以及没有法人资质单位的用工关系
Q2:怎么办理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工作程序主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劳务派遣组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 劳务派遣的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 福利待遇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劳务派遣组织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在用人 单位面试考核合格后,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并到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证。(3)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组织支付派遣 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派遣管理服务费用;劳务派 遣组织按《劳动合同》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并为派遣员工缴 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4)劳务派遣组织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 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有关 手续。(5)派遣员工被遣回劳务派遣组织的,派遣组织应组织员工开 展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尽快帮助他们上岗就业。
到劳动保障局部门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团体、国有资产企业、私有资产各大小型企业; 对象:国家机关、事业团体编外人员、国有资产企业招聘员工、私有资产招聘、雇佣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程序: (1)需派遣劳务人员的用工单位填写用工需求函 (2)派遣单位与派遣接受单位双方洽谈 (3)与派遣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4)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务协议 (5)派遣单位向派遣接受单位返回派遣劳力通知单 (6)建立派遣员工台帐、档案 (7)提供后续服务,按时收取服务费、保险费、并按时办证、缴纳社保费及代发工资等事项 派遣接受单位资料: (1)国家机关、事业团体需主管单位出具证明 (2)国有企业劳资科出具证明、负责人签字 (3)私有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4)原单位员工需发放工资花名册、社保费缴费情况等证明 劳务人员个人资料: (1)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若有养老、医疗、失业等证件,必须出示原件 (4)本人申请
Q3:母子公司共同接受一项劳务,销售方全额开票给母公司,子公司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子公司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Q4:编现金流量表时计算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收到的现金时为什么要用”主营业务成本”
因为购买商品支付了现金(当然也可能是赊购),商品卖出前在资产负债表上体见为存货资产,而商品销售出去时,资产负债表上的商品减少转入损益表主营业务成本,这样在计算“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时,自然要把主营业务成本加上了。劳务与此类似。明白了吧。
Q5:劳务派送符合新劳动法吗
劳务派遣符合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劳务派遣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是对劳务派遣的专门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于2014年1月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其进行规范。
就你所述,不符合新劳动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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