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之债 法条?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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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您好!我请教下。 1、什么是债权。2、债权分几类。3什么是信托。4、什么是房地产信托。 谢谢您麻
1、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2、债权的分类。
一、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根基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3]
3、信托([1] 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4、房地产信托,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
你说呢...
Q2: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 一、 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2、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 1、简单之债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 2、择之债债的标的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三、 1、单一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各为一人的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比较简单 2、多数人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的或者一方为一人,而另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四、 1、主债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 2、从债不能独立存在而须以主债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五、 1、特定之债以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即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2、种类之债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六、 1、财物之债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 2、债劳务之债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不能由第三人履行
Q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产生了劳务纠纷这个怎么处理?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产生了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丢失货品是否应当赔偿与签订劳动合同与否各是一个法律关系,关键是看员工是否有过失以及过失大小,按照责任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三、丢失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二倍工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影响。
看了楼主的问题及其他网友的回答,谈点自己的看法,供楼主参考、网友指正。
1、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区分的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可认定为劳动关系。从楼主写明的情况看,企业只是临时雇佣他人,并无让所雇佣之人遵守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目的及相关事实,故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本起纠纷涉及三方当事人,企业、工头及受伤工人。企业与工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也可能是承揽关系)。工头与受伤工人建立的是雇佣关系。按“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受伤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工头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没有过错的,就不应承担责任。企业要想达到此目的就必须能够举证证明:(1)“企业未与受伤工人直接建立雇佣关系”(2)企业在受伤工人从事雇佣活动中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企业法律上的过错是指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如企业无法取得上述证据,也并不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上面已经谈到,企业与工头及受伤工人建立的也可能是“承揽关系”。按《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即工头或工人)按照定作人(即企业)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企业存在指示过失。
4、当然,如企业既不能证明“仅与工头建立的雇佣关系”又不能证明:“与工头和工人建立的是承揽关系”,那么企业就要承担无过错的雇主赔偿责任。受伤工人有过错的,应“过失相抵”,减轻或者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5、综上,“确定企业与工头和工人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请个好律师吧,这才是当务之急。
Q4: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多少可以分为
拓展资料:
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制作、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Q5:1.案例分析。
由于不同性质的债务,债权和债务服务抵消了公约,但不取消法定抵消。公约抵销的法律行为,双方一致同意,以抵消债务。基本上需要
张会展抵销抵销债务,李,当然,也有权利拒绝,李声称,当然,是合法的。
相关的概念:
公约抵消
相对于法定抵销,也被称为所需的偏移,各方拖欠型主题,质量是不相同的,经双方同意,也可以抵销。
99和100(合同法),偏移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会议。
1。法定偏移互动,两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同样的质量和种类,任何一方都可以拥有对方的债务抵销的债务。
法定设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两个共同的义务,并享受每一个债权人。相互共享说法应该是合法的,并填补任何一方的债务是不合法的,不得要求,如赌债。 (2)是一个种相同的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相同类型和相同的质量。不同类型的债务,而不是单方面的要求,以抵消。 (3)须双方债务履行的另一边抵销的债务在到期的债务到期下党的主张。党的利益,放弃其到期债务的时间后,应以抵消债务。 (4)应在债券债务未设置。关闭,禁止法律或性质的债券,它可能不主张抵消。在这样的行为故意侵权损害赔偿的债券,而不是抵消债务,如养老金,赡养费,养老金,以及其他个人的受害者,都离不开党的义务没有权利要求,以抵消所欠后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正确的设置。偏移的权利要求的行为,以抵消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只要党的意图组建成立。党的主张,应当通知对方时生效通知到达对方,但不会偏移量应该是有条件或时间段的规定(合同)9920(互负部分
性能债务抵消的效果不能抵消相同金额的债务彼此由于消除两者的数额的债务,包括抹少量的党的债务,只是1部分的大量党的债务,消除仍然存在,债务人应当执行
的约定抵销抵销协议,也被称为共识抵消,双方同意使自己相互抵消债务。双方签订的合同,被称为偏移合同,双方彼此双方债务所负债务,标的物的类型,是不相同的质量只能冲抵按照惯例,崇尚单边抵达互负债务的情况下,相同类型的商店有法定抵销的债务,任何一个方面的主张,以抵消双方一致同意,以抵消法定抵销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抵消同意。
因为两人债务性质不同。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抵销的效力表现在。 这里,张某实质上就是要求通过约定抵销的方式来抵销债务,李某当然也有权拒绝,所以李某的主张是当然合法的。 相关概念。 具备上述条件时,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等的,数额小的一方的债务消灭,数额大的一方的债务仅部分消灭。前者如行为人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双方互享债权,须为合法:(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品质相同的,双方互负债务数额相同的,标的物种类,任何一方可以自已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互负债务均归于消灭,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使自己所负债务与对方之债务抵销。当事人就双方之债务互为抵销而订立的合同,称为抵销合同,不得单方主张抵销。(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得主张以其债旁与他方后到期的债务抵销。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抚恤金等与对方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义务,不得主张抵销。种类不同的债务,也称为合意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所以只能通过约定抵消的方式,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得主张抵销。(2)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抚养费。 法定抵销须具备下列条件。而约定抵销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抵销债务。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双方均有抵销权,主张抵销的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依(合同法)第99条第20(之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未被抵销的部分债务仍存在,债务人应当履行。 2.约定抵销、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依(合同法)第99条和第100条之规定,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1.法定抵销,应允许其主张抵销。(4)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依法律规定或者依债之性质不得抵销的,不得主张抵销,而不能通过法定抵消的方式来抵销。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抵销权为形成权,不得与受害人对自己所负之债务抵销,后者如支付退休金: 约定抵销 是相对于法定抵销而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任何一方之债务不合法(如赌债),一个为劳务之债,只能通过约定抵销,单方不得主张抵铺。对于双方所负债务种类相同,具备法定抵销条件的债务,既可以单方主张抵销,也可以双方约定抵销。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一个为实物之债,即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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