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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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工商银行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差别
劳务派遣应该和正式工同工同酬,这是总行有关规定作出过细则说明,劳务派遣员工作任劳任怨,付出应该和收如成正比,银行作为食物链的高端产业更应该关心基层劳动者,使辛勤耕耘的人能获得应有的利益。
劳动合同制员工是和银行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就是所谓的正式工;劳务派遣制员工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然后由劳务公司派到银行提供的岗位工作的员工,虽然不属于银行合同制员工犯围,但是属于从业人员统计范围。
对于想进入银行系统的同学来说,即使是劳务派遣制,也建议去争取,因为现在国家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员工与单位合同制职工同工同酬,且可以通过业绩考核、考试等渠道成为银行的正式员工。
能力和关系,如果两个都没有 很难
劳务派遣工是与中介签合同,但是正式工是与银行签,这就是差别。如果可以,你看看能不能转正吧,不过我想你当初进去的时候肯定也和正式工的流程是不一样的,主要还是看银行有没有转正的政策,不然没戏。
跳槽!朋友,这种状况目前在社会中很普遍,要想改变他很难。我也是劳务派遣员工,我们没有办法改变他,所以我们只能改变我们自己,不断的充实自己,然后跳槽,跟同工不同酬说Byebye!朋友,我们一起加油吧!祝福你!
Q2:劳务派遣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通过劳务派遣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劳务派遣具有三方主体 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存在两个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单纯的“一对一”模式,没有第三方的介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只需将用人单位作为被诉主体,最终承担责任的也只有用人单位一方。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着三方主体: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给付请求权;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就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而言,劳务派遣具有三方主体,并且形成了“三角劳动关系”。 二、存在两个合同 在劳动派遣中,至少应当存在两个合同: 1、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2、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同时还要明确双方违反协议的责任。 三、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 在劳动派遣中,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但却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相反,用工单位虽然并非劳动合同的相对方,但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却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这就形成了“雇而不用、用而不雇”的局面。而雇用分离的特点正是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也正是劳务派遣对标准劳动法律关系的最大革新和突破。 知识总结: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或自身工作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动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则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同时对员工提供人事行政、劳资福利、后勤保障等综合配套服务。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务派遣中的合同签订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一份完备的派遣合同会大大降低企业在派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用:工企业在签订派遣合同时最关键的是注意派遣合同是否“责权明晰”,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
第二,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保;
第三,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严格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限制,提升劳务派遣单位的资金实力,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稳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防止劳务派遣单位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3)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以保障劳动者在无工作的情况下不至于陷入生活困顿。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为了防范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借助其强势地位,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Q3:为什么好多单位招工都是劳务派遣,合同工,却干着正式工的工作,工资却比正式工低?
先说我要表达的两个重点:
❶理一理“正式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合同工”这些概念。
❷“同工不同酬”是违法的,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位要降低人工成本。
下面具体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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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有“正式工”“临时工”之说,但这种说法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了。我们翻开《劳动合同法》,没有“正式工”“临时工”的概念。
现在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都属于“合同工”或者所谓的“正式工”。(这种说法有点简单粗暴,不够严谨,这里仅为了方便大家理解。)
还有在体制内的朋友,习惯把有编制的,叫“正式工”,没有编制的、聘用过来的叫“临时工”,比如:协警、协税员。这也都是延续过去的叫法,属于“不规范”的叫法。
现在很多人提到的“临时工”,其实想表达的是“劳务派遣”。但这两者不是一个概念。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一是派遣单位,二是劳动者,三是用工单位。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要给劳动者发工资、买社保、给福利等等。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正式工”。
劳动者与实际的用工单位,他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上面一段说了,劳动者已经与派遣单位签订了),它不受劳动法约束。
用工单位是提出“用工需求”的一方,派遣单位可以满足它这种需求,用工单位相当于是派遣单位的“客户”,劳动者是派遣单位派过去给“客户”工作的。
用工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及相关的劳动条件,进行监督管理、安全卫生教育等等,并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
也就是说派遣单位“雇用”劳动者,但不“使用”;用工单位“使用”劳动者,但不“雇用”。正是这种“雇用”和“使用”相分离,让它们之间的关系听起来有点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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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用工单位出于人工成本的考虑,使用劳务派遣工,工资比相同岗位的员工低,社保基数也是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
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了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很多单位用“假派遣、真用工”方式逃避责任。这是违法行为。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用工单位要多在“开源”上思考,不要总想着用这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达到“节流”的目的。劳动者也要拿起法律武器,勇于说“不”。最重要的是,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管,加强对用工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社会越来越关注劳务派遣工利益的保护问题,相信这种劳动派遣乱象问题会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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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银行正式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有什么区别?
1,一般来说长期合同工便是正式工了,要看银行的劳动薪酬管理了
2、试用期满可以转正的,即签正式劳动合同
3、银行从业资格证影响的是岗位定岗,定岗位后有岗位级别工资差别
4、可能性很大,但不可能在同一个支行
5、劳务派遣人事关系属于劳资公司,不属于银行,但一般银行会举办考试给与劳务派遣人员转正的机会,劳务派遣没有绩效,只有工资和少部分奖金
工资待遇一样,福利有差别。
1是分的;2有可能使得;3正式工也要考银行从业资格证;4可能性很大;5是劳务派遣工。
目前银行业大多实行招聘制,能被招聘近来,试用期一年满,需要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证,也就是上岗证,附带保险代理资格证,也就是正式职工,也可以开除你,目前银行都是国有私企,不得招收小工,包括合同工,所以小工称为劳动派遣,需要劳动力市场推荐来,劳动力市场管理你,从你身上赚点管理费,你只能从事非现金业务,业务代表,开个车什么的
Q5:正式工和劳务派遣工收入差距太大怎么办?
劳务派遣公司的出现本身就是当今社会的一种奇葩物种。
劳务派遣公司巧妙地利用自身的所谓合法外衣绕过了《劳动法》的监督和监管,用工单位又利用劳务派遣公司合理的巧妙的逃避《劳动法》的监督监管,逃避社会责任,坑害打工者,危害社会稳定。
一视同仁,同工同酬,《劳动法》就是这样被蹂躏,溅蹋。
同一家单位,同样的劳动和付出,正式工和劳务派遣工有着天壤之别,同工同酬,成了一句骗人的鬼话,也是最不要脸的谎话。
在同一家单位里,劳务派遣工连基本的话语权都没有,更谈不上福利待遇!
题目问正式工和劳务派遣工收入差距大,怎么办?凉拌,现阶段只能忍着,能怎么办?
能按时把基本所得,那一点点可怜的工资拿到手,不拖欠工资,你就偷着乐去吧!
忍受不了,你只能卷铺盖走人,在这个金钱社会里,你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怎么生存?
一口气好忍,先干着,骑驴找马,一边干一边寻找工资待遇好的单位,条件成熟拍屁股走人。只能如此这般!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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