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与劳动关系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劳务与劳动关系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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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原来,该学校是一所自考培训学校,专门招收高中毕业考不上大学的学生进行培训教学,然后统一参加自学考试。他们的老师有一部分是学校专职员工,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另一部分是外面聘请的兼职教师,这部分人员很复杂:有高校的在职教师,有高校的在读研究生、博士生,也有高校退休教师、退休人员,还有没有正式工作但是又能胜任教师工作的人员等。 在本案中,A要求确认与学校有事实劳动关系,A以前曾为某学校教师,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不再继续本职工作,因此专门为各种培训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A同时在多个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 仲裁 仲裁过程中,本律师提出A不是学校的正式员工,不接受学校的管理,没有正式的工资收入,其劳务报酬是以课时为计费单位,不上课时没有收入,同时不上课时A的时间也可以自由安排,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同时向仲裁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仲裁结果认定学校与A没有事实劳动关系。 辨析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如果没有正式的合同约定,很难说清楚具体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质。本案中,由于学校与A没有具体签订合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A与学校都很难证明双方具体的关系,因此就要根据相应的证据来确认双方的关系了。具体到本案当中,就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区分问题。具体来讲,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 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一般来讲,以下几种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可确认为劳务关系:如家庭帮工、农村帮工,又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等,还有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农村及乡镇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另外还有其他一些个人之间的雇工。 2、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就比较难以区分了,要区分得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用工者有无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和领导。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接受单位及单位领导的指挥、领导与安排,按照单位的规定上下班、作息时间,单位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员工劳动岗位和内容,员工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受雇者只要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工作的质量、时间等都是特别约定的,跟一般的工作时间、工作要求有比较大的区别。在约定以外的时间,受雇者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同时也可以自由从事其他活动,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或者几家单位上班。 (2)工资性质的收入。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在劳动期内有长期稳定的收入,而且该收入是稳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 (3)其他参考因素。 一般来说,如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等因素可以作为区别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是劳动关系,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还是从是否接受管理、指挥、领导及工资等实质因素考虑,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时间长短等只是参考因素。

Q2: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属于正式签合同的,单位要给上社保,解除合同要有补偿。劳务关系一般是每日提供4小时以下服务的岗位,属于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单位不用给上社保,解除合同无补偿。 信用社下属信贷员应该不是劳务关系,但具体岗位的规定应该是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的。

Q3:劳动与劳务的区别

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一)主体不同。 (二)关系不同。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Q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1、用工主体不同

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可以建立在自然人之间;而劳动关系一般建立在企业、个体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自然人之间。

2、劳方年龄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为16-60(50)岁之间,也就是说,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已退休的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务关系。

3、劳方待遇不同

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享受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待遇。

4、合同约定不同

一般在劳动关系中,双方会签订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保护、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而劳务关系中,合同往往只约定报酬或以报酬计算方法为核心。

5、用工期限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合同期、试用期由《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一般用工期限比较短,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且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比如餐饮行业,该行业存在大量非全日制用工,在责任承担上一般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6、隶属关系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经济上、人格上从属于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但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的从属性大大减弱,提供劳务一方主要是交付一定的劳动成果,并不受用人单位管理。

7、工作性质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时间的对价;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往往根据劳动成果支付报酬,而不按劳动时间计算。

综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很大差别。总结为一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受劳动合同法的严格约束,但同时也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务关系中双方相对自由,但双方权益的保护也相对薄弱。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正时与监时

Q5: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劳动法》。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

而劳务关系须用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