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劳务公司代发工资委托书?请问下 劳务公司替建筑工地代发工人工资应该怎么做帐?营业税之类的应该怎么走?

委托劳务公司代发工资委托书?请问下 劳务公司替建筑工地代发工人工资应该怎么做帐?营业税之类的应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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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公司为我公司代发工资会计分录该如何做,我公司的福利费又该如何抵扣呢

收到委托劳务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计提工资借:劳务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发放工资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库存现金其他应付款—社保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完工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劳务成本福利费又该如何抵扣呢?如果是发放的福利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如果是企业支付的福利费,据实列支,如果超过14%要做纳税调整。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劳务公司缴纳营业税,计税基础为代收劳务费和发放工资等后的余额。

1、先付帐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代发工资时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账款2、福利费每月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贷:应付福利费发生时借:应付福利费贷:银行存款等

Q2:劳动法公司辞员工应怎样补发工资

1、公司辞退员工,除了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外,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1、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公司应该支付你双倍工资。假设你在公司上班两年半(30个月),那么公司应该补发你29个月的工资。

2、由于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两年半,那就应该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跟你解除劳动关系,那公司应该支付你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额度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6个月工资。

建议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向公司提出相关的赔偿要求,若公司不同意赔偿可以到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严格按照劳动法去办,不行就去起诉他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1、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公司应该支付你双倍工资。假设你在公司上班两年半(30个月),那么公司应该补发你29个月的工资。

2、由于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两年半,那就应该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跟你解除劳动关系,那公司应该支付你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额度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6个月工资。

建议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向公司提出相关的赔偿要求,若公司不同意赔偿可以到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一楼第1点我没意见,是我没有细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但第2点不同意,《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工作年限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则是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楼主确实是工作满两年半,那就应该是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提前30天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做法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才适用。退一步来讲,就算是公司应该提前30天通知而没有通知,那也算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两倍补偿金的赔偿金,而不存在还要再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第26条,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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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 “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6月10日提出辞退你的兄弟,那公司就应开工资到7月10日,同时再多给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但公司会要求你兄弟继续在公司上班至7月10日,如果不通过法庭途径,就看你兄弟跟公司如何协商了。

另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一楼说的有误

1 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时效期 法律上就不支持了 即使支持按劳动合同法规定 最多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不可能像一楼说的29个月

2 一楼说的三个月工资也有误

你工作两年半被辞退(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应该支付你两个半月工资补偿金 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包括奖金 津贴及补贴 如果是违法辞退 要按上述双倍标准赔偿 即应给你5个月工资 如果没提前30天通知你 还应支付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 标准为上个月应得工资

Q3: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但是在别的厂工作,劳务公司代发工资,他们扣

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按规定购买社保,但已克扣社保费用的,那么带上劳务派遣合同,反映到劳动局解决,申请辞职。

搜一下: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但是在别的厂工作,劳务公司代发工资,他们扣

Q4:请问下 劳务公司替建筑工地代发工人工资应该怎么做帐?营业税之类的应该怎么走?

你好!

首先是关于做帐.在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发放时反之.

其次是营业税应由施工队缴纳.

谢谢!

Q5:我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这月开代发工资258476、劳务服务费5800、代缴保险51584.87怎么计提营业税?谢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应纳营业税=5800×5%=290元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