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有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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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补偿吗?
这要看协议内容了,要是协议里规定了没有补偿事宜或放弃补偿,肯定没有。要是协议没有规定要看双方的劳动合同规定。
如因工作所致,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直接参见工伤保险条例。
Q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首先要看当初签订劳动合同书上有没有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此项约定,按约定执行。
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自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没有补偿。
是否在劳动合同期间,在劳动合同期间你还需要赔偿了,不再劳动合同期间的可以提出接触,但不能获得赔偿~
Q3: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有补偿金吗
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动解除是指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选择离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因为其它劳动者自身原因离职的除非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获经济补偿金。
Q4:解除劳动关系能够得到补偿吗
合同到期没?还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违反规定解除的吗?你可以参考以下条款.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⒋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⒈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⒊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⒋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⒈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⒉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⒉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⒊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3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⒈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⒊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⒋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4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49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如果是对方违约 可以得到补偿
Q5:劳务工被用人单位辞退,有赔偿吗?
被辞退劳务工不具备补偿。
劳务关系期间,单位跟劳务人员是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也代表单位对劳务人员辞退是不需要相关补偿。
是辞退吗。如果没超过试用期。就叫辞退。是没有的。如果超过了。就代表双方合同生效。就不叫辞退。叫开除。是要多付一个月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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