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能不能加计扣除2021年新政策(自主研发项目中发生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怎么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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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一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100%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即加大了制造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力度。
需要强调的是,享受研发费用支出加计100%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既要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要求,以及享受优惠年度的制造业收入占比还要超过50%,否则不能享受100%加计扣除的优惠。
二是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允许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主要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2、直接投入费用是指研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研发活动的各种器具、模具、试验费、检验费和设备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是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是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比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需要进行限额控制,其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另外,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总之,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是对企业实际支出项目,按规定的比例给予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给予追加扣除。加计扣除分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制造业在实际支出基础上再100%加计扣除和一般企业再75%加计扣除,以及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基础上再100%加计扣除。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Q2:研发费用在预缴所得税时能加计扣除吗
研发费用在预缴所得税时不能加计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的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是“汇缴享受”,预缴期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相关税收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研发费用:
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
加计扣除:
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研发费用在预缴所得税时不能加计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的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是“汇缴享受”,预缴期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相关税收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Q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二、分析详情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虽与工资额密切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费、五险、一金均不可以加计扣除。另外,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以,即使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但属于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或者是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有哪些?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Q4:委托外单位开展的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委托外单位开展的研发费用是可以加计扣除的。但必须要符合1、有委托研发项目的合同。2、有银行支付凭证。3、有研发单位的发票。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依据财税[2013]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国税发[2008]116号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研究开发的项目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可以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包括: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翻译费,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 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9)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0)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1)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2) 新药研制的临床实验费
13)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上述研发费用范围的调整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不是仅针对中关村高新,而是全国高新适用。
Q5:自主研发项目中发生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怎么加计扣除?
;你好,在取得相应的发票,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计入“费用化支出”;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资本化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部分,也计入“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和自己研发加计扣除方式方法一样的。
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