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个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公司与个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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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样确定劳务关系?

建议你应该同意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这样是对你有利的,你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单位却不能够随意解除合同,否则是违法的,应该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

劳动关系很好证明,你自己不能取证,有权申请劳动仲裁取证。

你可以要求支付多年拖欠你的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建立。2、事实劳动关系可参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更详细的你可以看看青岛市人才市场举办的劳动关系、保险、劳动法规实操课程。

Q2: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皇橇斓己捅涣斓嫉拇邮艄叵怠6臀窈贤虿痪弑干鲜鎏卣鳌?BR>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废话,当然不同了 劳动是针对人,劳务是针对事

Q3:怎样确定劳务关系?

建议你应该同意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这样是对你有利的,你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单位却不能够随意解除合同,否则是违法的,应该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

劳动关系很好证明,你自己不能取证,有权申请劳动仲裁取证。

你可以要求支付多年拖欠你的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建立。2、事实劳动关系可参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更详细的你可以看看青岛市人才市场举办的劳动关系、保险、劳动法规实操课程。

Q4:如何正确认定雇佣关系与个人劳务关系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提供劳务受害或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要理清劳动方与用工方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当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时,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概念,导致对这两种关系,易产生混淆。

笔者认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在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关系主体是否确定。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二、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其他人身隶属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双方地位平等。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所以,雇员要接受雇主的管理,服从雇主的指挥,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三、工作条件由谁提供。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四、关系存续期间长短。由于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并不复杂,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双方关系就自然解除。因此,劳务关系的存续时间比较短;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相对比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要长于劳务关系。

五、受国家法律干预程度。劳务关系只涉及经济关系,双方签订合同时,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进行。法律并没有苛求用工方必须履行为劳动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的义务。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除了受《合同法》调整,同时,雇主还必须保证雇员的劳动安全,否则,在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于此,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结合具体个案实际情况,正确区分当事人双方是构成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只有在正确区分二者的前提下,法院才能够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以实现公平、公正裁判。

Q5: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如何区分?有何法律依据?

楼上那位仁兄,不要生硬的拿你那点法律常识回答问题,误人子弟啊

最简单的区分方法:

劳动关系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雇员为雇主工作,雇主为雇员的工作支付工资。

劳务关系:其实劳务这个词是中国特色的,国外的劳动法中是不存在这个含义的;只是因为中国汉语言的特色,使得劳务与劳动仅一字之差,看似有很多雷同,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劳务关系是以劳动目标为标的,平等的主体之间,有需要完成一件事或一个劳动过程,将这个事或过程承包给另一个主体,带他完成这件事或过程后,给付事先约好的报酬。

大概就是这么个意思,便于理解,并不是严谨的学术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