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你好:我想问一下,法律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别,如何理解?as.center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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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你好:我想问一下,法律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别,如何理解?as.center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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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Q2: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请把实际情况描述的更清晰一些!《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请把具体工作内容和其他应当描述的内容写清。
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等因素可以作为区别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依据、博士生,跟一般的工作时间、工作要求有比较大的区别。在约定以外的时间,很难说清楚具体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质。本案中,由于学校与a没有具体签订合同、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所以在一般情况下,a与学校都很难证明双方具体的关系,而且该收入是稳定的,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不再继续本职工作,因此专门为各种培训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a同时在多个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讲,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 1,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原来,不接受学校的管理,没有正式的工资收入,其劳务报酬是以课时为计费单位,本律师提出a不是学校的正式员工、领导与安排。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受雇者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同时也可以自由从事其他活动,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是劳动关系,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还是从是否接受管理、指挥,按照单位的规定上下班、作息时间,还有没有正式工作但是又能胜任教师工作的人员等。 在本案中,a要求确认与学校有事实劳动关系,a以前曾为某学校教师,员工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主要是在农村及乡镇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也有高校退休教师、退休人员,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又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 (3)其他参考因素。 一般来说,如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该学校是一所自考培训学校,专门招收高中毕业考不上大学的学生进行培训教学,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另外还有其他一些个人之间的雇工。 2、扫地等,这部分人员很复杂:有高校的在职教师、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一般来讲,以下几种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可确认为劳务关系:如家庭帮工、农村帮工,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然后统一参加自学考试。他们的老师有一部分是学校专职员工,不上课时没有收入,同时不上课时a的时间也可以自由安排,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如果没有正式的合同约定,有高校的在读研究生,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另一部分是外面聘请的兼职教师,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或者几家单位上班。 (2)工资性质的收入。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在劳动期内有长期稳定的收入。 仲裁 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单位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员工劳动岗位和内容、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就比较难以区分了,要区分得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用工者有无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和领导。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接受单位及单位领导的指挥,同时向仲裁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仲裁结果认定学校与a没有事实劳动关系。 辨析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受雇者只要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工作的质量、时间等都是特别约定的,因此就要根据相应的证据来确认双方的关系了。具体到本案当中,就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区分问题,还有承包人雇工形式
Q3: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应当说是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员工是否是单位的成员,是否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管理,如果是则是劳动关系,反之则是劳务关系,你所说的看门,当然符合这些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了,你可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方面解释的比较到位,祝你此事顺利!!
是劳动关系。
1、我们认为,你方和上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3月开始至2011年4月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就是说你方和上海公司应于2011年4月劳动合同终止,同时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尽管合同到期但必须解除合同此时劳动关系才能结束。
2、然而你方在上海公司外派工作期间(不同于劳务派遣,这是公司内部决定外派工作)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申请并和外包公司b公司签订了一份外包协议。而问题恰恰是因签订这两份协议所引起,为此,我们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由该条不难看出b公司作为法律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不仅要和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约定作为用工单位应尽的全部义务,而你方和上海公司只是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申请,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毋庸置疑,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相关的条款及内容的变更,而不是主体的变更,作为上海公司也无权将你的劳动合同进行主体变换,不难想象双方就一方的工作隶属关系约定为第三方。及便这样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作为第三方的b公司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确认,也就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这些根本都没有发生,据你所说也就是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而无论该协议的内容如何都无法取代劳动合同。况且作为上海公司对你方的社会保险费的交纳也延续到2010年10月份。
3、综合以上分析,你方和上海公司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你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索要相关的费用。
Q4: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详细区别?临时工是什么关系?
假如你们公司是a,临时工是b,那么公司的临时工就是b和a签劳动合同,由a来管理,发工资买社保等,c是派遣公司,如果b和c签合同,然后派遣b来a公司工作,那么就是劳务派遣,b和c之间签劳动合同,购买社保,b和a之前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区别主要有五点: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临时工是劳动关系。
Q5:哪位高手能够清楚地界定一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关系?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一、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四、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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