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什么是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什么是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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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经济法问题,求解答

2.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3.合法,普通合伙人可以不以钱出资

4.李某王某是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是不可以买卖股票,有限合伙人以他出资的钱还清债务,,二个普通合伙人要把欠的钱全部还清

(1)合同成立。

(2)定金担保方式。担保已经生效。

(3)有效。法定代表人传真认可构成事后追认。

(4)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Q2:什么是劳务出资?

股东以智力和体力之劳务方式抵充出资。股东出资方式之一,一般仅限于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提供经验或技术上的劳务抵作出资的,须为公司业务所需要,并经全体股东同意,进行估价,记载于公司章程中,作为以后计算损益分配及退还出资的根据。股东虽可以劳务抵作出资,在股东与公司的内部关系上不负金钱出资义务,但在公司外部关系上仍应就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Q3:为什么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用劳务出资,其他的主体不行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即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这还需要弄清楚什么是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如果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的话,他该以什么来承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呢?

Q4:公司设立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问:2000年,广州市的顾某与张某约定准备开设一家公司,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顾某提供了公司成立所需要的注册资本,并提供了公司的营业场地和全部的办公用品所需要的费用。在此期间,张某为该公司的成立四处奔走,独自办理了公司成立的全部手续,办理了公司办公处的租赁,购买全部的办公用品,招聘了公司的全部工作人员,该公司于2000年十月正式成立,名称为“广州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顾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张某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2001年,顾某见公司的效益很好,又在工作中与张某发生了一系列的矛盾,故不愿与张某分享利润,在张某缺席的情况下,顾某召集了公司全体员工会议,除去张某的副总经理的职务,张某认为,其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应该是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理应参加公司的分红,并且顾某在其缺席的情况下除去了张某的副总经理职务,是不合程序的,顾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股东权益,于是诉之法院,要求恢复张某的副总经理的职务,分给他应有的分红并对其进行赔偿。请问,张某可以劳务出资并成为公司股东吗?

答:张某的诉讼关系到公司的出资能不能以劳务的形式进行。所谓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身体上的劳务抵冲出资。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是允许无限责任股东以信用和劳务作为出资。但依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构成。这里,实物也叫有形财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除此之外,公司出资还可以以无形财产的方式进行。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但是,依据我国的《公司法》,劳务不能作为公司资本的组成要素,即我国的公司不能以劳务入股(当然,在特定试点地区,比如上海市浦东新区,针对特定类型的企业,经工商部门严格审核后,可以劳务作为出资,除此之外,劳务均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虽然在公司的成立过程中付出了很多的劳务,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这些劳务是不能作为张某作为股东的出资的,即张某自始都没有取得该公司的股东的身份。

公司设立可以为:劳务派遣公司出资最少50万

Q5:民法中普通合伙人什么意思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合伙是英美法上的一种独立的合伙形态,必须登记,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它不像大陆法上的隐名合伙,后者不须登记,在外部看来有时可能是独资商号(如经营人为一人时),而前者总是合伙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