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修配劳务包括哪些?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增值税的是受托主还是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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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问题
目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其中,对于税收缴款凭证,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指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故,对于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因不属于规定的抵扣凭证范围,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4、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Q2:如何区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建筑安装劳务
【问题】 如何区分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与营业税中的建筑安装应税劳务?如新建A化工企业,约定工程方B(工程方B有建筑安装资质,同时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加工、修理修配营业范围)负责总采购材料及设备,并用采购的材料加工机器设备、铺设管道线缆并同时安装外购成套机器设备,在整个工程中怎样区分营业税和增值税应税劳务?辅助材料如果不能明确使用项目,B公司怎样进行增值税抵扣?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问题所述不符合分别核算的情况,因为施工方公司虽然也同时具有增值税纳税资格与建筑资质但实际所销售的为外购货物并非是企业自产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因而,应按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视企业主业看是全部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的设备材料等均由施工方B所提供,而且也不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因而其工程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所谓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应交增值税,税率为17%。
Q3:交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具体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有偿维修货物原则上应缴纳增值税。
修车、船、机器设备、修表、其他一些修理机器设备电器等等的,除了房地产装饰装修维护服务,都是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Q4: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增值税的是受托主还是委托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实施细则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因此,都是受托方而不是委托方。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举个例子:修配厂的修理工为客户提供修车劳务,客户交给修配厂的修车费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而本修配厂自己拥有的车出现故障,该修理工为本单位修理这台车提供劳务,则不包括在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增值税是指做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工作)的纳税人交增值税。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是说员工为企业或老板做这种事的不属于交增值税。
Q5:修理修配劳务具体指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17%、11%或6%)
营改增应税劳务: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3%、5%,一般纳税人16%、11%或6%)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