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税收筹划真实案例?劳务公司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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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请问建筑施工公司的税收政策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钢结构建筑工程营业税政策前后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一、2009年1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
2002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即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该文件明确了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对钢结构建筑行业来说,主要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收何种流转税的问题。 文件指出:纳税人(本文指一般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简称两条款)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据文件精神,只要是满足文件规定两条件的纳税人的销售行为都应视为混合销售行为。按文件规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并分开缴纳流转税,否则,只能计征增值税。 举例:A企业厂房由B建筑公司(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2008年12月中标厂房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钢结构材料2000万元,建筑劳务1000万元。按照原《增值税暂行条例》政策规定、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B建筑公司应税营业额为3000万元,实际需要缴纳增值税为2000×6%=120万元,营业税为1000×3%=30万元。
若A企业厂房由C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施工(不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按照原《增值税暂行条例》政策、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C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税营业额为3000万元,实际需要缴纳增值税为3000×6%=180万元。
二、2009年1月1日后政策规定
为便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分别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界定。
新《增值税条例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新《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从上述条款内容可以看出,新的两个《细则》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又进行了特殊规定 :
新《增值税条例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在新修订的《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也就是说只要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无论是否有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无论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是否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都应分别征税,不需要再“列举”自产货物的范围了,[2002]117号第三条已成为多余的了。因此,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列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自产货物(第三条)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文取消,但具体操作还需按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程序办理。
因此,在现行政策情况下,如果建筑企业进行钢结构房施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如果是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进行施工,对自产建筑材料部分应征收增值税,对建筑劳务收入和其他外购建筑材料部分应征收营业税,如果建筑安装合同中未注明货物的销售额和劳务金额的应由地税机关核定其劳务金额。
假设上述例子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B公司进行钢工程施工,B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
假设上述例子工程由建筑材料生产企业C公司进行施工,外购材料500万元,C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500×3%=45(万元),C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500×6%=90(万元)。
可见,新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出台后,对纳税人提供钢结构工程施工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更全面更规范。
甲方会给你提供税票的,你直接做税就可以。
借:税 贷:应收款(工程款)
Q2:建筑劳务公司应该交哪些税?
建筑劳务企业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水利基金。
根据营业额的3%来交营业税,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来交,其他的各地税要求不一样。
计提税金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印花税
管理费用——水利基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其他应交款——印花税
——水利基金
劳务税
建筑劳务企业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水利基金。
根据营业额的3%来交营业税,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来交,其他的各地税要求不一样
Q3:劳务公司纳税实务
此笔业务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应是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的中介费用、手续费等 如合同中未单列中介费 那么应按收取的全部款项扣除应发民工工资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这显然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销售收入不同。 所以还是应当按照营业额的全额缴纳营业税。
按现行的税收政策,营业税是按公司的营业收入来计算的 一般劳务公司早就将这个税金计算在内了,农民工拿到的工资也是扣除了税收及劳务公司抽佣金后的工资
你说的没错.. 但营业税是按营业的收入计提
营业税是按营业收入缴纳的税金
Q4:建筑业企业税收筹划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建筑行业,高额利润也导致高额税负。因此合理税务筹划对建筑企业来说非常重要。成功而有效的税务筹划可以帮助建筑企业不断变得更大更强。那么建筑行业要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1、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建筑行业的特点:
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小型建筑业企业存在大量的零星采购,预算不具体及选择供应商不规范,导致建筑业企业大量的零星采购无法获得正规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的零星采购在工程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高,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增值税税负也越高。
另外对大部门建筑工程行业来说,税收存在无票支出的情况较多,主要体现在:
1.劳务人员工资;
2.临时租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车辆;
而无票支出会导致该企业账上利润虚高,导致企业承担过高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行业企业需要通过合法合理安全的方式解决成本票入账问题,从而降低“利润”虚高导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过高问题。
2、案例分析
江西SDW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正式员工180多人,另外有一大部分是建筑劳务人员,SDW公司在接到A方业务委托后,会将一部分施工、安装的工作转包给第三方。由于第三方是个人,无法提供发票,因此以现金结算,无进项票和成本票。但SDW公司给A方公司开按9%的税率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导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很高。
3、解决方案
通过了解到SDW公司的目前业务存在形式,以及自身存在的税务难题,结合税点点掌握的18家园区的优惠政策,选择帮助SDW公司在上海税收优惠园区成立独立核算的个人独资企业J,该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个人独资企业给主体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建筑设计,劳务服务)普票,主体公司给个人独资企业汇款,实现四流合一。而个人独资企业J开出的发票作为主体公司的成本票,解决主体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成本票缺口问题。
4、税点点提醒
建筑行业主要通过承包各种工程,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来取得收入,实现利润。当然税务筹划不仅只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税务筹划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要作一个好的筹划方案,必需对国家和地方的税收优惠规定有精准的把握,同时更要清楚企业现状及经营战略等。
税点点,创新型互联网税务筹划服务平台。面向七千万中小微企业提供合理节税服务,减轻企业税务负担。节税效果明显。
Q5:杭州建筑业怎么做税务筹划
建筑行业在自身经营模式和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激增企业的税负,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其利润的高额,也导致了相关的税负的高额,因此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对一个建筑企业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成功并且效果良好的税务筹划是可以帮助建筑企业持续做大做强的。
一、建筑业在税务上需要交纳哪些税种
建筑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十余种,税负压力大。
二、建筑业面临税负压力
1、采购材料不规范
建筑行业的采购环境复杂。很多建筑企业购买砖瓦、石材、砂等施工原材料,往往是施工项目当地的建材个体商户或老百姓提供,在交易过程中很难获得合规的发票。
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的开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就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导致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同样的,这些不合规的票据,以及其他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是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导致多缴增值税。
2、管理控制薄弱
建筑行业市场环境比较特殊,工作流动性大,管理控制薄弱,很多项目经理只顾眼前自身利益,不考虑公司的税负影响,在签订合同时不严谨,经营行为不规范,采购原材料随意,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也无所谓,得过且过。同时,有些建筑企业的表面上为了省人工成本,请了一些非财务专业的亲戚或者初学者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税务管理方面素质较低,对相关税收知识掌握不足,会计核算混乱,这些都将导致税负的增加。
3、人工成本大
建筑业人工成本高:建筑业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企业的成本结构中,人工成本占比高,而这部分人工成本支出通常是没有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的。
4、社保压力大
建筑行业要么不给缴纳社保,要么长期按照最低社保基数缴纳,随着社保征缴统一转交给税务部门后,企业不得不严格按照要求缴纳社保费用。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一,人员流动频繁,施工场地不断变化,临时工多,导致企业缴纳社保复杂,且成本增加。
如上所述,建筑行业税负重,在税务环境越来越严格的当下,建筑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理合法减轻税负。
三、面对税负压力,如何税负筹划
1、把握税法
面对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把握税法,是进行税务筹划的第一前提,不管是哪个行业进行税务筹划,都需要先了解相关行业的税法,只有企业了解相关的税法税规,才知道从何处下手,何处最适合为自己节税。
2、纳税人身份
不同的纳税人身份有不同的税率,而建筑行业涉及到的行业包括生产、装饰、建设、安装等等多个领域,因此在缴纳增值税的环节中,因为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在税务缴纳上有不同的效果。对于自身材料来源比较大,材料提供商都为大公司的情况,可以有一家一般纳税人的公司进行合作,而对于一些供货渠道不足,材料采购渠道不是很正规的公司,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小规模公司为主企业提供服务。
3、事前筹划
因为一般建筑工程多半采用承包制,但是一个工程承包的范围不一定,就导致了建筑行业的材料价格购入不一,增加了抵扣增指数的难度,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所适用的设备和材料都由施工单位自行购买,就可以获得相当的税额发票,降低企业的税负。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实质上材料有甲方提供,形式上包工包料的合同”。
4、开票技巧
针对劳务人员派遣开票、沙石料发票、租用机械设备的发票有不同的开票的技巧。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主要通过承包各种工程,提供建筑、安装来获得企业的收入,因此税务筹划应该从建筑行业所涉及到的各个行业去考虑,分别进行设计,做一个比较细致的税务筹划方案,当然如果自身不是太了解相关的税务筹划知识,最好找专业的财税代理公司进行税务筹划,不然节税不成,反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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