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兰州金瑞人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可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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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派遣工被辞退补偿标准

员工与软件外包企业签订3年合同,然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1年8个月。用工单位项目收尾,却以员工工作态度不好和工作能力不满足公司现有要求,提出辞退。软件外包企业通知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且两个单位均没有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该员工辞退通知。软件外包单...

望采纳

用工单位辞退派遣工,没有补偿。

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单位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辞退派遣工,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派遣工由派遣单位另行派遣,等待派遣期间,由派遣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Q2:在厂里做临时工,出去时候找不到介绍的那个劳务派遣公司请问能在厂里拿工资吗?

你不是工厂正式职工,属于劳务派遣性质。你每月工资,由工厂支付给了劳务公司,再有劳务公司付钱给你。所以,工厂不会直接给你一分钱。

Q3:兰州金瑞人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可靠不

可靠 我去过两年了 他们也是大学生创业 在那一直陪着我们 人很好 今年我毕业了 我还帮他们推荐我的同乡去 呢

听说过,他们好像每年都招假期工

Q4:甘肃英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甘肃英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是2010-11-18在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地质队办公楼210室。

甘肃英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201215664097292,企业法人李永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甘肃英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储存、发布;人力资源培训、介绍、推荐、招聘、输出;劳务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分包、物业管理、装卸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职业信息服务;按照规定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甘肃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13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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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我在这样公司干了八年了合同还差两年不到期公司让我签派遣如果不签按劳动法走应培多少钱

可以直接拒绝公司要求,并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要求劳动者该派遣,并且,用人单位要求原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该派遣继续用工涉嫌违法。对于用人单位的要求,劳动者可以直接拒绝,并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

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拒绝改派遣解除劳动者合同,是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有工伤没有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