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办理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办理要求有什么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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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交税是一样吗
当然不一样,应税额与税率都不一样。分包是全额缴税,派遣是差额缴税;分包是劳务收入,好象是缴20%,派遣是服务业,交营业税,5%
Q2:什么是劳务派遣?如何区分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即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后者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从中发放工资给员工。劳务派遣最大的特征就是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这类公司的名字一般叫“***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咨询顾问公司”)譬如你为宝洁工作,但你的合同却和一个叫“广州市华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公司签订。
区别正式员工和劳务工只要看合同跟谁签订就可以了。
你好,现在的正式职工只有有些事业单位或是有些国营单位才有,正式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的差别最大的就是福利待遇,像你说的五金无论是正式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按《劳动合同法》中都是必须要缴纳的,正式员工是与单位直接签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在职的时候待遇会相对好一些,福利也相对比较好,一些补助也较全面,退休后会根据单位的规定享受内部的福利。而派遣员工在职时基本也就是工资、社保、加班工资,派遣员工跟用工单位之间只是用工关系,如果出现劳资纠纷或是别的事件,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直接处理,用工单位只是连带关系,用工单位如对派遣员工不满意,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要求派遣合格人员,简单的就是说,如果你是派遣员工,你和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你和用工单位是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是合作关系。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Q3: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税务核算方面的区别
劳务外包:现在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人力资源外包,简称HRO。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 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总体而言,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将渗透到企业内部的所有人事业务,包括人力资源规划、制度设计与创新、流程整合、员工满意度调查、薪资调查及方案设计、培训工作、劳动仲裁、员工关系、企业文化设计等方方面面。
Q4:办理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办理要求有什么不一样
(1)法律关系不同。劳务分包适用于民法中的《合同法》及其他建筑施工行业法规,主要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律关系;而劳务派遣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2)员工管理关系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用工单位管理,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在劳务分包中,劳动者由承包公司自行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和用人制度也由承包公司自行制定。
(3)劳务分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分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4)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分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
劳务分包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譬如: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
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e5a48de588b6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431343065定范围内允许;并且劳务公司不可以将承揽到的劳务再分包给其他的公司。
Q5:建筑劳务分包业务适用什么税目求解答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了建筑安装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规定,
分包人应缴纳的税款不再由总承包方代扣代缴。对于建筑劳务分包业务,一些纳税人仍然按建筑业税目申报,另一些纳税人把建筑劳务分包合同视同劳务派遣合同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没有变更建筑业应税劳务性质 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凭建筑施工资质(如瓦工一级)承包工程,雇佣工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实际从事的劳务活动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一般劳务公司的人工派遣劳务
,主要从事的是招工、派遣用工及人员档案管理等服务性质的应税劳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劳务公司的营业额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把建筑劳务用工部分的分包视同劳务派遣合同
,按服务业税目差额申报营业税,其税负明显降低。同时,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的是总承包人的代扣代缴义务,没有改变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征收范围。所以,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等同一般劳务公司按服务业税目差额申报营业税的法律适用不正确。
从构成建筑物的成本项目正向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4项费用,即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由此可见,构成建筑物成本组成部分的人工费用,不能因为由专门的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分包,就改变其营业税计税基础,它仍是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分包全额申报建筑业营业税。
从劳务派遣合同中雇工的隶属关系反向分析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由此,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才是工资、薪金的范畴。
如果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等同于劳务派遣合同,那么实际从事建筑劳务的建筑工人首先应该是总承包人的职工,总承包人应该给职工发放工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由于管理的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收转付。代收转付的意义在于派遣单位、雇用单位和建筑工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雇用单位与建筑工人之间是雇佣被雇佣关系,雇佣单位应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由派遣单位代收转付。但是,职工的聘任是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协议作为法律依据的,总承包人把用工部分分包给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由分包公司聘任工人完成合同,具体是谁完成的不是总承包人的管理范围。也就是说,建筑工人与总承包人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那么,分包人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自己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样不具有代收转付的性质,实际上是直接给自己的职工支付工资,在计算服务业营业税时不能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从总承包方、分包方、包工头、工人四方关系分析
实际工作中,也有这样一种四方状况:建筑劳务分包方实际从事的是建筑工人的派遣管理,按服务业差额申报营业税;建筑施工总承包方由于不能从建筑劳务分包方取得分包部分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只能就总承包全额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包工头由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而依靠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实际从事建筑施工劳务,建筑工人与包工头之间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包工头由于不办理税务登记而逃避了分包建筑劳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建筑劳务分包方、包工头、建筑工人四方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造成建筑劳务分包部分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归属错位(分包方应缴纳的税收由总包方缴纳),营业税税款与经济业务之间脱离税法关系。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必须具有任职或者受雇佣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证明雇佣或任职的依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总承包方人工部分的工资、薪金支出也因为建筑劳务分包而变相进入生产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上述四方由于存在经济利益的支付关系,可以把税款的负担依靠工程款的多付或是少付转嫁出去,如此避税行为,存在着诸多涉税风险。
综上所述,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该就分包劳务全额按建筑业申报营业税,建筑劳务总承包方凭分包合同和收到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差额申报建筑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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