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代缴社保的公司(劳务派遣中的社保费缴纳责任如何划分)

北京代缴社保的公司(劳务派遣中的社保费缴纳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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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工的社保由谁缴纳?

劳务派遣工的社保都是由派遣单位缴纳的,一般都是由派遣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因为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派遣公司,而社保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缴纳,所以应当由派遣单位缴纳社保。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


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公司,它仅仅只是一个人力代理公司,并不具备自己的用工条件。所以说真正的用工成本用工支出的费用完全是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的,所以最终实际上要归口到哪个单位来承担社保费用,很显然依然是用工单位,只不过在劳动合同关系隶属上,你跟这个用工单位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它的用工成本,确实是通过用工单位来支出的。所以我们社保的费用问题是由用工单位来支付,但是社保的缴纳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

其实如果说你跟,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实际上在查询社保的过程中,你的用工单位就是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并非用工单位。我们就可以一目了然看出这样的一个结果,其实没有必要去纠结这个事情,你你只要正常享受社保。那么我们社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无论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还是通过用工单位累积年限,包括你的缴费过程都是能够正常计算的,最终办理退休金的过程中,也不会有丝毫的影响。

Q2:派遣工如何缴社保未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胡某系某劳务公司派遣到某玻璃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公司与玻璃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但双方未就胡某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约定。胡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也未就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约定。后玻璃公司以胡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胡某退回了劳务公司,劳务公司由此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关系。胡某认为,劳务公司和玻璃公司应该连带承担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遭到拒绝后,胡某来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咨询,他的社会保险费应由谁负责?

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是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就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相应的约定。另外,因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派遣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双方应当就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作出约定。在未约定的情况下,胡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该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梁文

你的合同是和派遣公司签订的,就由劳务派遣公司代缴纳社保和代发放工资,社保费用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按深圳劳务工一般为的社保比例为:企业缴纳15.65%,个人缴纳9.2%。

Q3:劳务派遣应注意什么问题,谁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社保

劳务派遣员工社保公司缴费部分由派遣公司承担(其可与用工单位协商社保金额等)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社保累计交满十五年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的,社保可以不交的,中断也没关系,只要累计交满十五年就可以了

社保和劳务派遣没什么关系,仅是对你目前所工作的单位来讲,你是劳务派遣来的,不是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你是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目前很多单位多使用这种形式。只要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不管是和谁签,你都有权利要求参加社保,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为你办理好参加各种社会保险。

社保累计交满十五年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的,社保可以不交的,中断也没关系,只要累计交满十五年就可以了

Q4:跟公司签合同工资公司发社保让劳务派遣代缴可以吗

跟公司签合同,工资公司发,社保让劳务派遣代缴,如果你没有意见的话,这样的做法并没有什么问题的。

应该不能吧。

Q5:劳务派遣中的社保费缴纳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该公司有责任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案例中由于接受单位被兼并,劳动服务公司无法为张先生安排工作,主动提出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该公司并没有为张先生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该劳动服务公司不但有责任为张先生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滞纳金,而且应该为张先生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劳动服务公司终究不是最终用工单位,也无法为劳动者单独支付工资与社保费用,作为接收单位的这家制造企业是否也该为此承担责任呢? 根据现行的北京市以及相关省市的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动服务公司应该为劳动者尽快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帮助接受单位完成工资和社保费用的支付、缴纳工作。同时,劳务派遣组织与接受单位要签订“劳务输出协议”,确定接受单位所应支付的劳务费价格,劳务费价格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根据案例中已发生的情况判断,由于该劳动服务公司与接受单位所签订的“劳务输出协议”中对于双方约定的费用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和条件无法确定,所以当发生社保费用的缴纳、补缴情况时,只能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该劳动服务公司全部支付。 专家处方应在劳务输出协议中约定缴纳责任 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应本着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确定全面的劳务费价格,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用等,并在“劳务输出协议”中明确应由其支付的费用范围及金额。如果劳务派遣组织没有约定这些费用,企业应督促它完成该项工作。因为随着劳动立法的逐步完善,“劳务输出协议”也将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管辖范围,进而转变为“劳动力派遣协议”,并规定那些在协议中约定不明确的问题,例如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也将由企业履行,所以接受企业也应注意“劳务输出协议”内容的完整性,以免在将来的工作过程中出现风险和争议。 劳务派遣组织在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时,一定要针对劳动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补偿金等各类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费用支出和发放进行约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一一得到落实,按实际情况与接受单位分清责权关系,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承担被处罚的风险。而且,劳务派遣组织也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所以,就劳务派遣组织来说,及时了解新的劳动立法趋势,积极履行义务,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是非常必要的。 独门验方 不能将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坤山:张先生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一般应该包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否则,就应约定由劳动服务公司与该制造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由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未作这样的约定,那么,应由劳动服务公司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费用从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 如果劳动服务公司没有收取该制造公司的管理费,由于张先生与该制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先生的社会保险费应由该制造公司负担,交由劳动服务公司缴纳。 总之,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能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候诊室怎样对待面试落选者 近来,我们收到一些读者朋友的来函,他们纷纷表示工作之余很喜欢来HR诊室看看,因为这里有很多案例与他们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相似,听听专家的分析和HR同行的支招,能够开拓他们的工作思路。也有越来越多的读者愿意把他们在工作中的困惑说出来,希望在HR诊室里得以解决。本期我们选登的是安徽省蚌埠市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薛业松的来函,他说:最近,我们中心刚刚完成蚌埠市某企业的招聘录用工作。我对负责招聘的经理说:“无论来参加面试的人员是否被录用,你都必须及时通知他,这既是对他的尊重,同时也是为了树立我们中心的形象。” 这位经理却说:“这怎么能树立中心的形象呢?你知道吗,你如果立即通知那些落选的人员,告诉他们公司没录用他,这样会给他们很大的打击,有种幸灾乐祸的感觉。所以只需要通知那些被录用的就可以了,不要通知那些落选的人了!”我没有与他继续争辩下去,但内心里却不认同这位经理的观点。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对待面试落选者呢?我很想听听HR同行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