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有谁知道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于劳动者有什么关系)
内容导航:
Q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在同一个法院管辖区,如何执行?
如果是仲裁裁决作出后未到法院起诉而裁决生效,那么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一般是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两个单位的住所地法院均由管辖权,看自己哪个法院方便去哪个法院申请执行即可。
如果是起诉到法院判决生效,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Q2: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不签合同对劳动者有影响吗
有影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根据59条的规定,假如劳务派遣单位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那么对于:岗位、期限、报酬、社保数额等具体事项就没有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对这些事项有偏向于自己的解释,对劳动者是很不利的。
Q3:有谁知道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于劳动者有什么关系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Q4: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或是用工单位负责。
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很简单的问题啊,不需要责任划分。
个人认为应当是劳务派遣公司。因为劳动派遣人员是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因此,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当然,在派遣协议上另有约定的,在工伤认定待遇给付之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还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但不影响受伤害职工的待遇享受。
工伤认定给劳务派遣单位,除社保赔付外的赔偿费用要看双方约定。
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地,也就是用工单位。合同有安全协义,用人单位操作事故
买社保啦,就按照你签定合同的单位负责,没买的话有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一起负责连带责任,前天刚看一个案例,中间还有复杂问题你具体情况还不知道,所以给你无法针对性回答
Q5: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吗
对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的劳务工,应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 。但在现实中执行这一规定情况比较复杂,而且有一定的难度。首先,劳务输出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并不一定了解和掌握用工单位员工的工酬情况,再者说了,多家劳务派遣单位,还有个竞争的问题,拼的就是低工酬,然后劳务派遣合同一旦签订,用工单位执行合同规定也就没毛病了。因此,同工同酬也只能算是劳务派遣工追求的理想与美好愿望吧!
解答: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