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单位填工作单位还是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可以评职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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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派遣制下的用工单位和工作单位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比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
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的性质。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关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对此不做过多的讨论。通过描述劳务派遣现象,可以将劳务派遣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
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单位,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单位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Q2:劳务派遣可以评职称吗
劳务派遣可以评职称。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定期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不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1.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这是中国劳动经济中一种相对较新的形式。它也是一种发展迅速、存在诸多问题的形式。在认识劳务派遣本质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挖掘劳务派遣在吸纳就业方面的潜力。对于像中国这样拥有大量低质量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劳务派遣等劳动经济更适合中国的要素禀赋,能够充分发挥中国的资源比较优势。
2.非特定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制度、人员和行为的广义概念。它有三层含义:“劳务派遣”型劳动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派遣”型就业。
3.“劳务派遣”式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外部组织安排一些临时性、非固定性或特殊性工作的一种工作安排形式,该组织只从事营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
4.“劳务派遣”组织是一种不同于传统企业的新型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只管理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通过派遣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来获取利润,以求得生存和发展。
5. “劳务派遣”雇佣“劳务派遣”“就业是非正规就业的一种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劳务派遣机构有劳动关系;但是,工人在雇主工作并接受相关管理。雇主和工人之间存在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种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就业的特点是固定期限、依赖性就业。
Q3:在体制内,劳务派遣的人员有提拔的机会吗?
身为体制内工作人员,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讲:在体制内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根本就不是体制内的在编人员,毫无疑问不可能有提拨的机会。为什么呢?
先说体制内单位的范围。人们常说的体制内单位,是指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毫无疑问: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公务员,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都享有行政编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三类,都享有事业编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的行政法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概括地讲:既便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没有依法取得编制的所有人员,一律都是编外人员。更通俗地说: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都实行极为严格的编制管理,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录用/聘用、并依法核准取得编制的一切工作人员,根本就不是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所有的编外人员,专门从事编制管理的编委办公室、专门从事人员提拨的党委组织部门、专门从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人社部门、专门给体制内人员负责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的财政部门,一律都不承认单位有你这么一个人。最大的限度无非就是默认你是该单位干活的一个不合格的临时人员而已。在这样的情况下,还异想天开地想着被单位提拨,那无异于痴人说梦。可以100%肯定地说:这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再说劳务派遣工。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的第二节劳务派遣一节中,毫无疑问: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主要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也就是说:即使在各种类型的企业中,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本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是最基本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应严加控制,且必须在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可惜的是:现在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是遍地开花,如火如荼。
从理论上讲,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与所在的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地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编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也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一律应当缴费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而不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现在很不幸的是: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已经大范围地蔓延到机关、事业单位,成了补充单位编内人员严重不足的主要方式,同样是遍地开花,如火如荼。
按照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只能由经过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即现在的人社局)依法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来经营,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由公司承担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公司与劳务派遣工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工们实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用工单位,是公司派出的劳务派遣工们赚取劳动收入的“工地”。因此,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隶属关系,毫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极为可悲的是:很多的劳务派遣工,根本弄不明白这个根本问题,还在傻乎乎、一厢情愿地等待着用工企业给他们转正呢。更为离谱的是:一些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还等待着用工单位提拨他们呢,这怎么可能呢?!!这无异于痴人说梦,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通俗地说:劳务派遣工是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职工,与用工单位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根本就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更没有通过凡进必考的方式取得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用工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中,根本就不算劳务派遣工,当然肯定属于不具有合法资格,只能干些简单的辅助性工作的临时从血人员,若用工单位对其不满意时,领导一句话,就能让其离开用工单位,由公司另换他人。
说到底:劳务派遣公司是居于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二传手”,本应该实的成了虚的,本应该虚的成了实的。这样一来,劳务派遣工就成了公司想管管不了,用工单位根本就不想管、也无权管的两不管人群,只能在比较残酷的形势下,以自己的劳动赚取不多的收入,还要被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联手盘剥,成为当代的廉价劳动力,现代社会的包身工,法律身份极为尴尬,经济待遇很是微薄。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在体制内,劳务派遣的人员有提拨的机会吗?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工无论在哪儿工作,都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职工,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劳务派遣工根本不可能在用工单位被提拨。原因其实非常地简单:劳务派遣工压根儿就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何提之有?当用工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时,各方面的工作条件相对比较好,不过仅能满足一下劳务派遣工们的虚荣心,除此之外毫无意义。总而言之:在体制内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如果没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以参加公开招考的方式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完成个人身份的转换,正式取得相应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提拨之类的事情,肯定与其完全无关。
千万别忘了:各级编委办公室由组织部门直接领导,查一下编制的实名登记信息是举手之劳;组织部门又直接负责干部提拨,查阅个人人事档案是必经程序,可劳务派遣工压根儿就没有建立过人事档案。在此情况下,如果提拨了一个没有合法身份的劳务派遣工,那就成了官场大笑料,工作上的大丑闻了,会被严肃地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的。
Q4:你好,我想问一下,劳务派遣制毕业生三方协议用人单位一栏,是填派遣公司的名称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的名称?
你的劳动关系属于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就是明目张胆的同工不同酬。一般你没关系的话很难转正,很没地位,而且一般活都是你们干,黑锅你们背。直接点说就是有些活不好分给三方公司,自己又不想做,但是又不愿意聘太多的人,于是劳务工就顺理成章了,稍微给点点钱,活全给他们干。所以要是有其他出路的话,尽量不要去做,特别是你刚毕业,去劳务工很难学到东西的,对以后发展也不利
派遣公司的名称,因为你是和这个公司签约
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实际上班的公司是用工单位,所以用人单位一栏填派遣公司的名称
Q5:什么是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确认和规范,这些内容在《劳动法》中尚无规定。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即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和工资待遇,由派遣机构通过市场招聘等方式搜索合格人员,把筛选合格的人送交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比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简单地说,劳务派遣的特点就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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