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工作单位是派遣公司还是工作单位(派遣工都来说说,在企业里跟正式工差别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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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和正式工的区别是什么
(一)签订的合同不同 正式员工是与用工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的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普通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签订三个月及以上,但是劳务派遣合同必须要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这是为了避免由于劳务派遣期限的不确定性造成就业者的不稳定。 (二)享有的劳动待遇不同 1.福利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同工同酬”,但是劳动者在法律上并非用工企业人员,而是劳务派遣公司人员,所以有时并不能完整享受企业本身的福利待遇。 2.工伤申报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正式员工是用工单位来申报工伤的,劳务派遣员工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申报工伤,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 3.解除劳动合同 正式员工主动离职,直接在用工单位申请离职,劳务派遣员工则要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也就是说,不能随意地以退回为由变相降低劳务派遣工地工资待遇。
Q2: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的区别?
勞動合同法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它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其它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劳动报酬。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具体工作岗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区别很大 劳务派遣工不能享受正式员工的一些福利
看合同啊
Q3:派遣工都来说说,在企业里跟正式工差别有多大?
我在事业单位干了三年,其中两年是劳务派遣工,一年是正式编制人员,算是天堂地狱都待过吧,差别已经不能说是大了,简直是两个职业好不好!
做劳务派遣工的时候,怎么说呢,我在原则上是不歧视任何职业的,不过那时我倒是真挺瞧不起自己的,特别是在遭受某些不公平待遇的时候,就在想我一堂堂大学毕业生,竟然会跟一群初中都没毕业的人混在一起。心里也明白大学生没什么可吹的,但是思维上愣是过不去这个坎,放着在大连6000多的工资不赚,偏偏回到家乡赚着2000多块,直到现在我都认为这是人生当中最大的错误。
具体差别有多大,没体会过的人真想不到。
在这两年当中,由于自己PPT做得不错,曾经给领导做课件在市里、省里都拿过奖,很受领导器重,再加上家里也是有点关系,随便找个机会,走个形式,就成为了正式编制。我才发现,劳务派遣与正式编制真的是天差地别。大夏天的,我在办公室里吹着空调玩手机,还有高温补贴,那群临时工在外边干活,保险都上不全。
领导也是喜欢没事找事,一旦那些劳务派遣工干完活了,马上就得找点事,就是不能让他们闲着,有时候我在办公室看着他们干活,心里都有些过不去,也不只是我一个有这种想法,跟其他编制人员聊天,他们也是跟我一样的想法,但是碍于领导,也不好说什么。
就有一次单位装修,厕所的尿槽子一开始放在大库一层,过两天领导就说要放二层,顺便把一层的杂物全都堆到一层去,光这一项工作,劳务派遣工们就得干上一天,再过两天领导改变主意了,还是把杂物都放在一层吧,然后临时工们再去把那些东西放到一层,就这么来来回回捣腾,我知道就不下四次。
大家都是奔着这点工资,本身就不高,待遇跟正式编制根本没法比,哪怕就退一万步讲,临时工多干点,但也犯不上这么折腾人吧。
劳务派遣虽然不怎么人道,但是短期内根本不会有所改观。
说句大实话,我在做劳务派遣工的时候,什么涨薪,改革的消息从来没断过,但是一直都光打雷、不下雨,具体措施,怎么个改法,也从来没有过。
就目前劳务派遣工的地位和待遇,改肯定是会改,但是在我们有生之年估计是等不到,所以说如果客观原因上不得不做劳务派遣,不然的话还是学点什么手艺,找一份技术性工作,最起码吃喝不愁,买房子娶媳妇的话,自己苦点累点也不是不可能。
劳务派遣的工资连养活你自己都费劲,而且几乎不会涨,我在做劳务派遣时的工资是2300多,一年涨100块,连通货膨胀都跑不赢,你在逗我?如果说就是混个养老保险,那倒是没毛病,不然趁着年轻,能走就走吧,在外边端盘子都能有个全勤奖呢,又何苦等着改革这种虚无缥缈的事呢,你耗不起的。
历史上所有的起义,大规模改革,本质上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老百姓活不下去了,就像陈胜吴广的起义,既然横竖都是个死,那还不如拼一波,万一成功了呢。劳务派遣的待遇至少还能够满足一个人的生活必须,虽然是最低标准,但饿不死你。所以等着改革这条路,别抱什么希望。
从社会整体上看,劳务派遣制度虽然还不完善,但确实很多人赖以生存的基础。
为什么会有劳务派遣的制度出台?一方面对于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体制工作等人才需求的巨大缺口,用来缓解编制人员的工作压力,编制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但是活就这么多,干不过来,增加编制也不可能,所以就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协议,调派一些劳动力来分担压力。
另一方面对于私企,把某个部门外包出去,有利于降低用人成本,比如说安保部门,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省去了培训成本,管理成本,福利待遇成本,人拿过来就用,用不好还可以随时退掉,反正又不是我公司的员工,同工不同酬、职位歧视、劳动维权等等问题公司都可以撇清关系,用句玩笑话讲,典型的活好不粘人,还省钱。
劳务派遣,有利于职场整体形势的发展,因为它能够增加拉高整体就业率。对于公司来说,能够大幅度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老板们都比较喜欢。对于那些无所事事的人来说,临时工门槛低,想有份工作也不是难事。
Q4:正式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区别有哪些?
1、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是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双方处理。派遣工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处理。
2、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工,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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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不是正式工,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然后把劳动者派遣到需要用工的企业上班。企业需要支付劳务派遣公司一定的服务费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派遣工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处理。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工,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是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双方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