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应急预案及措施?劳务派遣风险及解决办法?

劳务派遣应急预案及措施?劳务派遣风险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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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工资调整有何方案方案

没有。国家发布的任何和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的工资方案,都只针对在编正式职工

看书哪个省市的吧,有地域差别的,劳务派遣工是没有编制的,和在编的待遇相差很多,可以说还不如一般的企业

Q2:深圳市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关于人力资源外包业务风险及防范问题研究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7-28 10:16:00 ] 作者:荆炜 编辑:studa0714 【摘要】文章从介绍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业务入手,分析了人力资源外包及人力资源外包优点, 但是同时也阐述了外包许多风险,这些风险有可能使企业产生损失,最后就如何防范人力资源管理外包风险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业务风险 近年来,外包的领域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信息外包或者制造业的外包,它正在不断地扩大,连传统上被视为组织不可分离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也开始被外包。推行人力资源外包其实是对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整个组织机构运作施加外力管理,从而在人事管理、企业技术资源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等各方面大大提高运作效率,并实现降低成本。 一、人力资源管理外报的动因 人力资源外包减少了分配在行政性、事务性、非经常人力资源活动上的专门的人力资源,从而降低人力资源管理的开支。对企业来讲,从专营业主那里获取人力资源方面信息和高质量的服务,远比企业自身拥有庞大繁杂的人事管理队伍更能节约成本和赢得对公司更大的价值。人力资源外包能使组织把资源集中于那些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关的活动上。优秀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提供商通常拥有人力资源管理各方面的专家,他们能够建立起一整套可以普遍适用于多家企业的综合性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客户公司做更为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些外部工作者了解员工的需求,能够提高员工的综合待遇,从而增加员工满意度,员工流失率自然就会下降。 二、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优势分析 在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将从日常繁琐的工作中逐步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于企业更高层次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是实行外包管理业务的组织,企业的人事行政机构更应该要重新界定好自己的角色,设法让自己的工作,投组织所拥有的一切员工之所好。其中,最主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帮助企业集中精力开展核心业务。许多企业的实践证明,如果将所有人力资源工作都由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雇员来完成,一方面耗费成本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人力资源部门人员花费了大量时间在这些事务性、常规性工作上,以至于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来规划公司长远的人力资源战略。在有效控制和降低运营成本,实现第一流的高效运作和服务方面, HR外包的积极作用也相当显著。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正处于起步阶段,但已显示出高速的成长性和巨大的市场潜力,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新趋势。 三、人力资源管理外包风险分析 人力资源外包风险,大体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外包项目的效果。企业投入了人力、物力、时间,如果不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不但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可能因为错过时机丧失获取竞争优势的机会;另一类风险就是在外包项目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如造成企业自身人力资源管理能力薄弱,以及企业信息外泄等。 (一)来自外包动机的风险 企业的人力资源为何外包,是应该首先明确的。动机不同,外包内容的确定和外包服务商的选择也许就会不同,也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有的企业往往忽视了选择外包的真正动因,将重点放在了“节约成本”与“省事”上,选择信誉低、服务质量差的承包商,这就完全背离了外包的宗旨,也就会导致外包最终失败。 (二)经营安全的风险。 由于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出现较晚,国内市场发展还不太成熟,市场竞争不规范;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尚未建立;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在外包过程中,企业需要向外包商透露企业的有关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企业的机密泄漏的风险。由于国内目前尚无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外包行为,这就无法保障企业信息的保密性。 (三)来自外包服务商选择的风险 目前国内市场上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商的数目众多,由于行业进入门坎低,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猎头公司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这些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既有世界顶级服务提供商也有一个人一台电脑的独立顾问,由于行业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很难对服务商的背景、资质准确了解,而真实的水平往往在过程中才能被准确评估。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与服务提供商的优劣有直接关系,因此服务商选择的决策风险不可忽视。 四、规避风险及克服障碍的对策分析 虽然在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方面存在一些风险和障碍,但只要找到规避风险及克服障碍的对策,中小企业就可以充分的利用外包的优势来服务本企业。主要对策有: (一)完善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立法 为了规范、维护人力资源外包市场秩序,降低人力资源外包风险,国家必须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用以明确企业、外包服务商、企业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为人力资源外包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完善强大有序的法律保障。制定统一的人力资源外包价格指导线,加强外包服务商严格自律,加强自身诚信体系建设。针对外包商诚信度较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企业应注重合同文本的制定。应在谈判以及制定合同时邀请法律专家参与,使外包商的活动尽量限制在法律范围内,以求企业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降低经营风险。 (二)选择合适的外包服务机构 外包服务机构的选择对企业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企业选择合适的外包服务机构,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企业文化。外包服务机构应有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能够认识、理解、适应客户的企业文化。第二,专业技能。外包服务机构应有良好的人力资源专业技能,在行业里有相当丰富的、成功的从业经验,服务质量可靠,具有一定的美誉度。第三,职业道德。外包服务机构应诚实守信,在处理一些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问题时,要做到为客户保密,即使在竞争对手的利益诱惑下,也不能为其所动。 (三)做好对员工沟通,营造变革氛围 文化差异上,企业应与外包商密切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弹性处理人力资源业务。同时,在选择外包商时应注意对其文化的考察。要在内部管理流程方面进行优化,为外包服务的实施搭建顺畅的通道。加强沟通工作。企业与外包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企业应向外包服务机构准确的传递本企业的信息和要求,也要明了外包服务机构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等,力求在这方面双方不能冲突。由于外包会引起企业内部员工的抵触,因此,在外包开始之前企业必须从战略的高度积极宣传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要鼓励员工积极支持和参与外包项目,消除员工之间的习惯性防卫心理和内在抵制行 为,树立外包共赢的理念。 (四)对承包商进行有效的监控 由于企业与外包商是一种协作关系,必须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外包合同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在签订外包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将所要外包的职能进行细分,列出每一步骤的细节并给出预算成本,明确目标并制定完善的外包时间表。企业与外包服务公司可以经过协商,建立一种双方都同意的定期报告制度,及时进行信息反馈与有效沟通,并确定对不合格绩效的处罚措施。企业可以及时听取内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把调查的结果和员工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服务商,并配合、监督他们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赋予内部人员这种权利,不但可以起到监控的作用,而且,也可以提高内部人员人事对外包的积极性,有利于与他们的沟通。 【参考文献】 [1]申刚正.人力资源外包的战略价值[J].人力资源,2006,(4). [2]聂有诚.如何选择HR外包服务商[J].人力资源HR经理人,2006,(4). [3]郭建,韩飞,侯小宾.HR外包,刀尖上的舞蹈[J].人力资源,2006,(4). [4]陈方.企业人力资源外包风险规避[J].人力资源开发,2006.(1).

Q3:劳务派遣风险及解决办法

一般来讲,返点的情况是存在的,我听朋友说好像是10%吧,因为我也不是搞这个的,具体确实不太清楚。对于工伤问题,应该是没有抚恤金的吧,这个可以问问你们当地的劳动部门,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至于人员使用比较大的地方,我觉得是话务员吧,我听说联通、网通、移动还有很多银行客服用的话务员都是派遣制度的,希望我的答案你可以满意。

法律问题比较专业 最好还是问问律师

Q4:派遣工暂行规定出台,企业将怎么调整派遣工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0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工作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国家人社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操作性的重要部颁规章,对于完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框架、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结合贯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认真开展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以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行式,广泛宣传《暂行规定》内容。7月底前,要组织开展分类培训指导。一是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知识巡回辅导培训。市局将会同国资、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组成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巡回辅导组,分片实施。参加对象为市属产业集团及直属企业、区(园区)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专职人员职业技能公益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劳务派遣从业资格证书,明年底过渡到国家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区(园区)也要对所属街道、社区从事劳动保障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组织培训。同时,要通过送法上门、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回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二、扎实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查工作

  根据省厅统一部署,我市将从5月初开始,对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调查对象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组织,重点是派遣劳动者5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各区(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的优势,对辖区内劳务派遣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认真填写调查表,确保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要健全管理台帐,完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劳务派遣情况。调查总结、报表及相应电子文档于5月26日前分别报市局劳动关系处和劳动监察局。

  三、切实做好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工作

  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督促本地区各类用工单位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短期内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存在困难的用工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尽快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实施调整用工方案,于2016年3月1日前逐步降至规定比例。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的备案工作。市局将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工作通告,明确有关要求。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用工单位,应认真填写《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表》,并提供调整用工方案文本、劳务派遣职工名册、确定和公示辅助性岗位的材料、劳务派遣协议及与本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等,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备案申报后,应出具《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行政建议书》,跟踪方案执行情况,载入用人(工)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各区(园区)于9月26日前向市局劳动关系处报送备案工作总结。

  四、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管理

  各级要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与贯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全面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对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管理台帐,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行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相关责任,督促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对跨社会保险统筹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要指导督促其按照省人社厅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落到实处;对没有取得合法资质或者退出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健全符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要求的岗位管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比例在“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履行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实行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享受社会保险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平等权利;用工单位要督促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协议、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要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管理,引导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经营,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即将制发的劳务派遣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规则,探索成立劳务派遣行业协会,10月底前在有条件的区先行先试,年底总结经验后全市推广,并筹建南京市劳务派遣行业协会。

  五、大力加强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我市于10月份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对劳务派遣单位重点查处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对用工单位重点查处超三性岗位用工、超比例单位新用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对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要依法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对劳务派遣领域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加强预判,对发生涉及劳务派遣的争议,要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审慎稳妥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组织领导,增强工作预见性,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施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园区)要将本地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局报告。

Q5: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应注意的相关事项有哪些

第1,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享有和其他劳动者一样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协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该支付经济补偿的,派遣单位同样需依法支付。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派遣单位的以下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2,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金及工伤事故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但劳务派遣协议可以这些事项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社会保险金及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均作了约定。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社会保险金及工伤事故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如果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这些义务均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第3,用工单位应履行相应义务。 《劳动合同法》将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称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