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健康问题研究(劳务派遣的问题!)

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健康问题研究(劳务派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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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你如何看待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工是新形势下的产物,是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节约用人成本,减少麻烦的一种用工形势,他特点是省事。

现在我先来说一下用工单位与所用之人的关系,我认为是皮与毛的关系,就是一件毛皮大衣,对皮不爱护,皮磨破,毛掉落一样,皮就是用工单位,而毛就是在单位工作的每个人,单位倒了,人失去工作,。

国家出台了《劳动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增加了用工成本,在民企,国企,事业单位共存的今天,由于农民工大量拥入城市,造成劳动力过剩,私企用人完全不用理会《劳动法》,用低成本就能招到人,而国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规,这就遭成了新的不公平竞争局面,就也是九十年代后期大量国企倒闭,工人大批量下岗的原因,。

经过这些年探索,现在国企事业单位终于找到了新的用工途经,即派工,临时工,合同工,而派遣工最省事,省钱,要人时招人,不用时立即辞退,不用付辞退费,工资低,还没有什么待遇。

我举一个例子,如银行开展业务,需招信用卞业务人员,但信用卡不要几年就保和,银行领导清楚的很,但必须开展业占领市场份额,如招工式工,以后这批人怎么安置,工资待遇低了又不行,而招派遣就不同了,基本工资很低,待遇没有,工资全靠业绩,不用时辞退不用付一分报酬,保护了银行不破产。

还有如某医院,把卫生,杂活等外包,这样解决了医院用工人员的身份问题,某些人看干一样活,待遇悬殊大的很。

我希望国能重视,缩少差距,使社会更和谐!

Q2: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实施问题

现阶段劳务派遣存在很多问题,国家已经注意到了,有关劳务派遣的纠纷增加迅猛,所以规范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都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保证。

劳务派遣的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三性”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三性”限定了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人员和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其收入有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因此,同工同酬的前提难以界定。另一方面,“三性”又被混淆,大量劳务派遣人员同有编制的正式人员干一样的事,甚至工作量更大,但是“三性”的身份又决定了用工单位要对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任重道远,非常困难。

今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条例,对同工同酬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等出了更详细明确的规定,但可以预计,同工同酬在一个时期内基本上是止步不前。不要有太大的希望。

在当前,国家的主要目标是放在广开就业岗位上,监管重点并没有在同工同酬上。社会上要求就业和失业人员那么多,解决他们的就业,缓解矛盾是主要问题。对于有饭吃,有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是不会饿死的,自然不是关注的重点。

今后,可以预计,国家会对劳务派遣进行限制,比如限制一个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工作年限达到某一时段应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等等,但用工单位也会变换方式规避劳动风险,总之,在我国,不规范甚至畸形的多种用工方式将会持续,由此而产生的收入差距但时间不会缩小。

Q3:劳务派遣的问题

派遣员工并不是没有不能升上去,但是这个升的位置比较局限,派遣员工应该先想办法有什么条件可以转成银行的合同工,那样的空间要大得多

Q4:关于劳务派遣的几个理论问题

我国劳动法没有关于派遣劳动成为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的规定,并且,随着法律对劳务派遣制度的认识,原先的一些劳务派遣工可能成为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

就劳务派遣用人单位 用工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我们目前没有特别的规定,按照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没有相关规定的原因是,我们法律跟我国的经济社会一样,处于转型时期,实践在深化、在积累,法律也在跟着社会一起进步。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Q5:劳务派遣的问题!

坏处:你在这家国企不是正式工,因为你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简单的说你根本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而不是该国企的员工。你的工资包含该交的几金都是由那家国企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申报并支付给员工本人。如果你一旦表现不好,即使在合同期内,因为你不是直接和这个单位签的合同,这个单位可以把你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给你。当然单位的话也需要按每人每月N元向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管理费,劳务派遣公司就是一个中介机构。

之前曾经看到过一个女孩怀孕了,可能一直请假,照理说劳动法规定,怀孕期间公司是不可以开除该员工的,但是因为这个女孩签的是劳务合同,公司就把这个女孩子给退到劳务派遣公司去,理由是这个员工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所以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安排适合她的工作。就是变相的开除啊~~~~~

我觉得,签劳务合同一点好处也没有,坏处一堆,平时我看到是派遣用工一般连面试都不会去的。你在这家国企跟正式工干得是一样的活(说不定还多点),工资却比正式工差很多,而且一些单位的福利也享受不到。楼主还是好好考虑下吧。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钻国家的空子么,在另外一家公司签订合同,在国企干活,通过劳务派遣,实际上你不是这个国企的员工,但是你要在那干活,你是你签订劳务合同的员工,待遇是无法和国企员工相比的,而且国家劳动法有在一企业干够10年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用工,相当于正式待遇。这个你无法享受,等

1,仲裁认定是正确的。

2,下属的劳务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问题是该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问问律师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哪些情形属于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未做出规定。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其实,用人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是难以规制的,比如用人单位出资人暗中操纵其朋友、亲属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同样可达到其目的。

在我国劳务派遣是用来回避企业用工风险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