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违反三性?这种劳务派遣签订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如何判定?

劳务派遣违反三性?这种劳务派遣签订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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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这种劳务派遣签订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如何判定?

用人单位是甲方,受委托代招待聘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乙方。

A公司如果没有与B约定为唯一合作单位,A与C的协议就是合法的。

A与C约定的是管理权委托,A和B约定的是纯粹的用工协议,两个协议性质完全不一样,也不冲突。

两个员工因为关系在B公司,属于B公司派遣人员,没有资格状告A公司。

有问题应该由B公司出面解决。

当初,A与C签订合同并把员工管理移交到C时,B公司并无异议。

B代表自己的员工。如果员工对工作不满意,可以直接和B交涉,与A无关。

在此情况下,A可以坐视不理,隔山看风景。

我认为你亏多了,你自己权衡一下: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可以得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未买社保,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Q2:劳务派遣制员工问题:甲(用工单位)乙(派遣公司)丙(另一个派遣公司)

你应该要求和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工龄连续计算。如果甲公司不同意,你手里有以上情况的完整证据,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请求仲裁。

没关系 为你办社保卡其实是劳务派遣公司害怕你出工伤 因为你要是在工作中受伤 都是由他们负责 这张社保卡其实也没多少钱 拿不拿都无所谓 他们会为你保管好的 如果离职的话可以去 劳务派遣公司 索要这张卡

首先,您工作的地点是甲公司。不管劳动关系是和甲公司直接签,还是乙公司、丙公司签完派遣过去。甲公司是用工单位。所以只要你依旧在甲公司工作。第三次的合同都是签无看限期合同。连续工作年限最终是看用工单位的。如果用工单位发生变化,那中间的工龄会断档。就不存在无限期合同了。你可以收集证据。录音、合同什么的可以准备一下。以备将来仲裁时的举证。或者您可以致电12333询问一下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Q3:在苏州一个公司劳务派遣多久违法?一个公司多少人劳务派遣为违法

1.关于在一个公司劳务派遣多久违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为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则使用劳务派遣的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及替代性岗位无时限要求及限定;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的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2.关于使用多少劳务派遣员工违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这条规定不能理解,我就不具体解释啦!

以上内容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Q4: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法律责任

一、目前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长期使用派遣员工上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现阶段没有违法。

二、向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证据的采集是最重要的。

三、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不存在人事隶属关系(即劳动关系),只有使用关系,不承担用人主体的法律责任。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劳动合同属于部分无效。

四、现在很多公司就是利用劳动合同法的漏洞打擦边球,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界定也很难,不同行业、不同公司是不一样的。

请采纳。

Q5:劳务派遣相关问题?

  我来告诉你真相: 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用来打法律擦边球的工具!

  它的好处只是对用工单位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干满十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很多用工单位,解除了员工的合同,然后要求这些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最后在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这些员工派遣到原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摇身一变成了和这些员工没有劳动关系的一方。(这就是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会出现劳务派遣泛滥的重要原因)

  第二,是出于经济利益。国企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其中有很重要的个措施就是“减员增效”,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的员工数和工资总额是有限制的,增加正式员工就意味着和国企的改革方向相悖,而且也意味着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就要有更多人来分摊。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劳务派遣,因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算企业的正式员工,而且人工费用在财务上可以列入“代办费”“工程费”等其他各种名目里,根本不会占用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

  第三,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因为用工单位如果使用了劳务派遣,那么其雇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责任就模糊。如果出现事故或者是纠纷,就可以和劳务派遣公司两边相互推诿。(现在你明白为什么只要哪一出什么事就是“临时工”出来顶罪了吧,这真不是骗人的,而是劳务派遣的问题。)

  第四,是利于管理。因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没有劳动合关系,随时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员工由于随时面临失业的压力,自然工作努力。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实施,可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对派遣员工基本上是不闻不问,“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在劳务派遣现象集中的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工人是劳务派遣的主体。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要是出了什么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敢得罪用工单位,被派遣人员利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由于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意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随时“裁员”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力,实际上也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用工单位都是集中大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只要把他们集中安排在一些岗位上,不要与正式员工出现混岗,就完全避免了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他们得到的工资水平都要比正式员工少得很多。

  除了以上这些主要方面以外,劳务派遣员工还在很多方面得不到公平的对待。比如:不列入升职的范围,不能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等等。你到百度的劳务派遣吧去看看吧,这里有很多劳务派遣员工网友在倾诉他们受到的“二等公民”待遇。

  总之,劳务派遣是对用工单位是极大的有利,而这种好处都是建立在对劳动者极大的不利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