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是一回事吗?

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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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区别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就属于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间成立劳动关系;而实际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单位则属于用工单位,其与劳动者间属于劳务关系而否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Q2: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因此自然有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原则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劳务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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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因此自然有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原则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劳务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Q3:如何区分劳务派遣和正式工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然后把劳动者派遣到需要用工的企业上班。企业需要支付劳务派遣公司一定的服务费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正式工指劳动者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工和正式员工区别是:1、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是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双方处理。派遣工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处理。2、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工,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Q4: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是一回事吗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不是一回事,用工单位指的是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到某单位工作,某单位为用工单位,由于被派遣的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这二者是有区别的。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动力的输出单位与劳动力的接受单位之间,在前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与后者形成提供或接受具体劳务活动关系的过程。这里的劳动力输出单位就是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这里的劳动力接受单位就是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即用工单位。

Q5:劳务派遣和正式工有啥差别?

一、劳务派遣与正式工的区别

1.劳务派遣在国企没有编制,正式工是在国企有编制的。

2.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最大的区别就是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是直接与工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派遣工是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员工与用工企业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3.除了两者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同之外,它们的待遇也是有差别的。劳务派遣在国企无论是待遇还是晋升都是很难的,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五险一金”等待遇远低于正式工,大多数劳务派遣员工都没有单位归属感,感觉是被边缘化的。

4.发生劳动争议,处理的单位不同。正式工与工作的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双方处理。劳务派遣工与工作单位发生争议,由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处理。

二、企业为什么要用劳务派遣不用正式工?

1.企业使用正式工招聘成本很大,如果用劳务派遣工的话,员工的招聘是由劳务公司来做,那就能节省成本。

2.国企中是有岗位设置的,每年每个公司可以招聘多少员工都是明确的,但好多时候招聘的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于是就通过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来分担正式工的工作。

3.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可以规避风险,企业使用正式工的话如果发生劳动纠纷是企业承担的,但是使用劳动派遣的话,发生纠纷就由劳务派遣公司解决。

4.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更方便更灵活用工,有些正式工干的工作劳务派遣工做得也很好,并且一个正式工的工资可以抵2-3个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企业使用正式工一到淡季的话企业就需要养着一大批新人这样无形之中是给企业增加营运成本,如果是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话,企业就可以在旺季时增加派遣员工,淡季时减少派遣人员,非常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