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劳务派遣工资待遇?劳务派遣人员来源来源机构的含意?

政府劳务派遣工资待遇?劳务派遣人员来源来源机构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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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部门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招聘的跟政府雇员有区别吗

区别就是:

政府部门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招聘的劳务派遣合同工,政府雇员是临时工。

劳务派遣工好一点,有社保,工作相对稳定,若辞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临时工,什么都没有,工资还低,政府随时辞退,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对企事业单位有很多优势,主要体现在:

  1. 实行劳务派遣管理,改变用人单位在解聘人员、合理减员方面困难重重的状况,并实现人事管理便捷专业的目的。

    即:帮助企业建立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打破人员的单位、部门所有制,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 “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增减人员或更换派遣员工。

  2. 降低企事业单位的用人风险,减少用人单位的人事(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用人不管人”,人才“包退包换”,采用劳务派遣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可根据自身业务变化,增减人员或更换派遣员工,这样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事纠纷;

    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派遣员工对用人单位的日常考核有分歧,可以通过派遣公司统一协调处理,这样就可以避免直接与派遣员工发生不必要的人事纠纷。

  3.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可以提高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的工作效率

  4.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减少企事业单位人事部事务性工作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使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从传统、繁琐的人事管理事务中摆脱出来,减少人力资源部在管理非长期雇员队伍上的时间和精力,从而使企事业单位管理层能更加集中精力于核心人员的管理。

  5. 实行劳务派遣管理,降低管理成本

    企事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可以降低企事业单位用人成本,主要体现在:

    劳务派遣前:用人单位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这部分员工繁琐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加大了管理成本。

    劳务派遣后:派遣公司全权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将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负责派遣员工合同的终止或续签工作。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9大主要原因

  1. 将劳务派遣作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与纠正用工机制的手段。

  2. 应对工资总额与编制控制的措施。

  3. 降低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和社保缴费派遣工都与直接用工有差别。

  4.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人为提高人均生产率。通过使用派遣工,将分母做小,提高人均生产率,美化了公司业绩,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

  5. 一些上市公司和大型外资企业出于企业树立“良好”对外形象需要。避免频繁解雇员工,以及发生劳动争议产生的影响。

  6. 获取专业化服务、减少事务性工作、降低劳动关系处理风险。

  7. 降低了招、用工风险。利用劳务派遣方式延长对员工的考察和甄选时间,以减少盲目用工的法律风险。实质是延长了“试用期”。

  8. 解决企业跨区域发展问题。

  9. 解决了部分企业招工难问题。

Q2:这样的劳务派遣用工是否违法 ,我能向单位索赔么?

1、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给回你的劳动合同;

2、关于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国家法律交没有相应的标准,对违反适用范围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相应规定;

3、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如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没理解你的意思,为什么是用工单位开?一般都是用工单位给派遣公司钱,由派遣公司来开票。税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关收入可以差额征税,但是税务并不建议开差额票,而是开全额票,申报纳税的时候再差额计税

Q3: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应当承担: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4:劳务派遣人员来源来源机构的含意

劳务派遣人员来源机构指的就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然后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劳动部门所属派遣机构是政府劳动部门设立的。早期的劳务派遣机构都是政府办的,是从原来政府办的劳动中介机构转化而来。不过现在劳务派遣机构与政府没有隶属关系了,都改成劳务派遣公司了(但是这类劳务派遣公司与别的劳务派遣公司不样的地方是,它有政府的关系背景。) 社会派遣机构指的是社会力量投资建立的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政府背景。 本企业所属派遣机构,我只能推测,应该是指与本企业(用工单位)建立派遣关系的劳务派遣公司,这个劳务派遣公司专门向本企业(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必须要以公司的形式来经营,所以现在规范的叫法应该是“劳务派遣公司”。使用“公司”这种名称更能明确劳务派遣的性质,它表明:1.劳务派遣不是政府行为;2.劳务派遣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经行为。

Q5:劳务派遣工什么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如果同意改签最好是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意味着原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是无关的。如果跟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跟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发生纠纷劳动合同年限是不合并计算的。

如果单位说年限合并计算,不要相信,除非两家公司是有联系的法律上才承认连续计算。但两家公司是有联系的在法律上又被禁止派遣用工。

2、减少了续签次数。《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换公司签劳动合同次数重新计算。

3、因劳动合同与派遣公司签订,但实际用工是与用人单位,所以发生劳动纠纷尤其是工伤性质的不好追偿,可能互相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