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差额征收分录?劳务公司差额征增值税的公司怎么做帐?

劳务派遣差额征收分录?劳务公司差额征增值税的公司怎么做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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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公司差额征增值税的公司怎么做帐

如果你是提供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 票,其发票中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单位是小规模,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 票,应该将发 票合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之中。

劳务派遣公司不属于国家试点营业税改收增值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假设是”营改增“,原营业收入100元,则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0/1.03*3%

原营业税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Q2: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业务的账务处理问题,

代支付的工资、公司承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可以进成本吗?

有两种方法核算劳务公司代付工资。

1)差额法:按收到的劳务费(劳务收入)与支付的劳务费(代发工资)差额计入收入,并计算营业税,这样,代支付的工资、公司承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就不能计入成本了。

2)全额法:收到的劳务费(劳务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的劳务费(代发工资)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按收入与成本的差额计算营业税。

上述两种方法,第一种不但工资是代付的,社保也由委托方支付(含单位缴纳);第二种方法,社保由劳务公司缴纳。

所以,你们应使用第二种方法,即收到的劳务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的工资和单位缴纳社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需要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具体的分录:

1、收到委托人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发工资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应付税费—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 等

3、计提企业缴纳社保部分

借:劳务成本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 等

4、完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代支付的相关费用,是通过你方账户支付,再由客户归还款项给你们的,这种支出只能算作是代垫费用,不能作为你方的实际支出税前扣除,所以不能再作为成本列支。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3:劳务派遣业务的会计处理

从你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你们公司的劳务派遣属于你们公司的主营,因此,取得的被派遣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应作为你们单位的提供劳务的收入,你们给被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也是按被派遣单位支付金额开具;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属于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会计处理可改为:

2、收到A公司付的劳务费时:

借:银行存款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务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3、计提被派遣人员工资

借:管理费用 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养老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失业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医疗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单位应该负担的保险

贷:其他应付款—单位应该负担住房公积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5、支付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保险(三险一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住房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单位应该负担的保险(五险)

借:其他应付款—单位应该负担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6、支付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支付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8、这样处理,与你的会计处理营业利润是一致的,但营业收入比你的会计处理的营业收入高,因此,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基数提高。

项目就是劳务费

你公司列账只能入应付职工薪酬。

名词解释:人力资源派遣在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叫“劳务派遣”,在国家人事部门叫“人才派遣”和“人才租赁”;但行业在实践操作和理论研究上,称呼趋势统一于“人力资源派遣”。

派遣种类:

1、 全程派遣:

由派遣机构负责员工招聘、入职手续、日常服务、离职手续的全部工作。

2、转接派遣(转移派遣):

用工单位负责员工招聘,而派遣机构只提供办理入、离职手续和日常服务。

3、 减员派遣:

员工原劳动关系在用工单位,经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协商,先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再由员工与派遣机构重新建立新劳动关系,员工依旧在用工单位工作。

4、 试用派遣:

用派单位为规避劳动法有关试用期期限规定,延长观察人才的时间,从而更准确选才。

5、项目派遣:

用工单位为某一个临时项目而聘请各种人才,项目完成后便解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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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开票有两部分组成,一是派遣服务费,二是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社保.

用人单位根据劳务公司开过来的发票对应费用列支.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等.

服务费或劳务费发票

若是服务费发票会列明工资 、社保及服务费用的金额

Q4:劳务费会计分录怎么做?

劳务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具体的做账分录如下:

1、收到劳务费收入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2、发生的劳务费支出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工资等)

3、提税金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Q5:开劳务票:(应付工资+单位部分保险+管理费等),问收入是以全额做还是以差额做。以劳务公司名头缴纳社保

全额做或差额做都可以,反正纳税都是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的。

以劳务公司名义缴纳社保不影响会计处理,差额和全额都可以。

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单位计提部分)

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可以扣减3500)

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贷:银行存款

计提营业税和附加税费(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减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等

我给你发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希望你仔细的看,答案都在里面!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