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整改(劳务派遣合同签订的要求是什么)

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整改(劳务派遣合同签订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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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合同签订的要求是什么

1、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2、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3、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派遣劳动合同到期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要及时续签,不要成为事实用工单位。 二、用工单位要求提早结束派遣协议的则可通过协商形式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派遣员工退工必须及时办理,否则,劳务派遣单位将有可能承担法律的风险。 三、派遣员工违纪辞退,用工单位应负有举证责任。 四、劳务派遣中发生劳动仲裁,单位不要轻易缺庭。 五、异地派遣同样要按照本市标准缴纳社保。

Q2:合同制与劳务比例

合同制与劳务比例如下

企业劳务派遣工数量不超过全体正式工的10%。也就是说企业有100个正式工,可以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不能超过10个,否则就违反《劳务派遣管理条例》。

Q3:劳务派遣比例

劳务派遣比例,应该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而这里的总数指的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总人数。计算比例的用工单位则是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Q4:我是劳务派遣工,体单位劳务派遣工达百分之60,都是在同一岗位,一派就是十几年,请问是否合法?算不算...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用工单位在辅助性等岗位上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所以,你所在单位的派遣制用工派遣期限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多6个月,是违法的。

派遣工不是正式工,正式工是合同工。但是派遣工应当与合同工同工同酬,应当享受合同工的待遇。

至于派遣工比例问题,法律只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现在人社部出台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通过,没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参照意见稿中的规定,60%远远超过应有的比例了,即使正式的法律文件出台后10%的比例有所放宽,也绝不可能达到60%。

如果和同是2012年12月28日前的可以,继续履行,但不能再增加人了,慢慢过渡到人数下降。之后的不行,需要整改成符合三性和即将到来的比例。至于哪些对象需要被整改,要开员工大会的。毕竟谁都不想做那个10%。

Q5: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合同法修改,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三十次会议审议,并充分吸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指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其中,有关条款还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予以限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

修改后的劳动法还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予以明确界定。例如: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对该原则进一步维护。该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针对现实中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准入“门槛”。

该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并增加规定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参考资料来源:央视网-中国修改劳动合同法 加大劳务派遣用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