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员工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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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一定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连带责任从产生原因上可以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一定要由法律明文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只是一种隶属关系,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的一种,比方说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当用人单位不支付时,便产生一种责任,但这种责任就不能说是一种赔偿责任,而且并非只要劳务派遣单位一违反该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派遣工处在该法58条第2款规定的无工作期间,而派遣单位没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笔者认为此时如果机械地适用92条,要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和合同法原理相违背的,因为二者的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该法92条似乎理解为在派遣期间为宜,虽然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二者规定为共同当事人,但是不能由此规定反推出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派遣期间,如果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派遣工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法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签订有劳务派遣合同,且符合劳务派遣相关强制性规定的话,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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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有什么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Q3: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员工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劳务工和用工单位说白拉没什么关系 他们之间有一个中介公司的你并不属于用工单位是属于中介公司的人 你是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所以你和用工单位没什么关系,这样的用工形式对员工每什么好处所以尽量不要做派遣式的员工。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用工单位给派遣单位多少钱你要知道干什么啊?那是他们之间的服务费阿 你只要知道每月工资多少就可以了,用工单位给你发工资单的 上海的服务费一般每月5--几十块的都有,按照人才的等级分
Q4:劳务派遣中涉及到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劳务派遣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但派遣单位只是承载劳动者的主体单位,劳动者实现劳动要通过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达成用工意向方能实现,即有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给派遣公司,劳动者的工资由派遣单位发放。
Q5:1. 请问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何加强对劳务派遣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和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
所以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责任的,应该由其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
另外,”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务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用意在于加重用工单位责任,迫使放弃派遣。可窥见立法者的不鼓励态度。
没看懂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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