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9?劳务派遣工能到2016年过度到10%左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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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工能到2016年过度到10%左右么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立法背景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基本原则 a.总体要求:不能造成职工失业;不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不能影响社会稳定。 b.基本原则:严格限制;统筹兼顾;多方参与。
Q2:用工单位降薪用工人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与公司沟通,公司不答复的,反映到劳动局处理,然后再选择辞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是可以解除的
要求公司恢复待遇并立即申请劳动仲裁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Q3:关于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可以
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提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解除。
二是因用人单位违法而立即解除。
三是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关于社保的问题,很多地区仲裁其实不接的,都会提踢皮球踢给社保稽查的来管理。
不过最近劳动部门是开始重点针对劳务派遣的乱象进行规范,而像你这种情况,根据相关法规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具体的操作只有真正去做了材质。
针对你几个问题。
1,理由是合理,但是否能真正争取到利益必须要看具体情况,最好你先私下咨询下当地的仲裁部门或者劳动部门,不要轻易去贸然行事。
2,主要是社保的问题,仲裁不太愿意受理,所以这个还真不好说
你单位这种是经济性裁员.是合法的,不属于欺骗的手段.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单位也已经付给经济补偿金,就差几天,一般劳动局都会劝你回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补充:
那就是违法解除了,经济补偿金要按双倍计算!
Q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是什么意思,怎么解读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Q5: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7章、29条,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规定尤为值得关注的一大亮点,就是限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数量的10%”,并明确“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